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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卫先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1,(2):312-322
以权利为核心的自由主义正义鼓励人们对自然环境的瓜分与争夺,其结果必然导致全球环境资源的枯竭。既存的环境正义理论只不过是自由主义正义向环境领域的延伸,在本质上是自由主义正义的一部分。产生于现代环境危机背景下的环境正义应该为克服自由主义正义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做出自己的贡献,这才是环境正义的存在价值和历史使命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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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性环境危机和各种环境保护思想为后代人权利理论提供了目的性的环境要素,二战以后自由主义思想的复兴直接为后代人权利理论输送了工具性的权利要素,在此基础上,后代人权利理论得以产生。后代人权利理论在全球环境危机的话语背景下逐步从理论主张向实践领域延伸,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后代人权利理论的发展具有四个方面的逻辑内涵,而要获得进一步的发展,还有许多问题亟待人们去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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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卫先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3,(1):52-61
自然资源在环境保护视野下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而且具有生态价值。在现代环境法中,自然资源国家主权不仅强调国家对其管辖范围内之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享有所有权,并且该所有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划归私人所有和集体共同所有,而且强调国家对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负有管理职责并拥有管理权力,而社会公众对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享有环境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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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卫先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2):7-11
民事错误是表意人基于自己的过失而使其效果意思与外部客观及外部表示不一致的一种民事制度;错误与欺诈、胁迫等有明显的区别。错误分为动机错误、过渡错误和表示错误,对于动机错误法律不应予以调整,表示错误法律应该调整,而过渡错误法律应视情况而进行调整。民事错误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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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新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环境法学者时<环境保护法>第6条有各种不同的解释,但这些解释都是从权利的视角做出的,与环境法的本质相悖.环境权的各种书面规定都是为了确定人们的环境保护义务,只有从义务的角度对<环境保护法>第6条进行解释才是正确的,这也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指明了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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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卫先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学报》2010,(1):44-53
在我国环境法学界,环境权一直被绝大多数学者认为是环境法学的基石范畴,但其推理却存在逻辑上的断裂,环境权本身并不能理所当然地成为环境法学的基石范畴。承担环境义务是人类应对环境危机的唯一出路,书面环境权的规定也旨在确立环境义务。环境义务作为环境法学的基石范畴有其客观必然性,也是环境法学研究的逻辑必然,并为环境法理论与制度大厦提供建构性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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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损害行为刑事责任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洋生态损害悄然蔓延,通过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已无法补救,如不采取凌厉的刑罚手段予以遏制,势必危及人类生存。《联合国海洋公约》亦为之设立专门条款,而我国刑法在海洋生态保护方面凸显薄弱。建议增设保护海洋生态的特别刑法条款,且将海洋生态损害犯罪界定为危险犯。 相似文献
19.
刘卫先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
可诉范围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环境公益诉讼可诉范围的确定,不能够采取随意态度,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因素。通过对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初步考察,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以保护环境公益为目的的基础上,提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可诉范围及例外情形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