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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限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育种者与农民是植物品种保护法律关系中两个主要的相对利益主体。在赋予育种者专有权的同时,有必要对其权利加以适当的限制,以衡平农民和其他育种者的利益。权利的限制包括对权利内容和权利行使的限制。育种者免责和农民免责主要属于对权利内容的限制;而强制许可则是为了防止品种权人滥用权利或者不实施权利而对品种权的行使进行的一种限制。 相似文献
32.
李剑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5,7(4):20-2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信访制度一道构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公民政治参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其不同的制度成长逻辑、运作形式.信访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意外出现使得人大一开始承载了信访的特定功能.随着信访机制在改革开放后的不断膨胀,人大信访工作也逐渐扩张.然而,在现有的权力运行框架下,人大信访工作的扩张却是以人大制度本身代议功能的边缘化为牺牲品的,这样非但不能根本上缓解信访机制所面临的压力,反而会通过人大代议功能的边缘化,最终损害中国政治的参与结构."信访洪峰"所昭示出的参与危机的解决有待于包括人大制度在内的中国政治参与结构的整体完善. 相似文献
33.
美国和欧盟的反垄断法体系虽是其他国家和地区学习之模板,但也产生了反垄断法制度是否适合所有规模经济体情况的问题。从经济学理论上说,小经济体因为更容易受到规模经济的影响,故需要在反垄断法的并购控制、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等方面进行制度调整。但是,小经济体本身的多样性和现实状况的复杂性却对反垄断法本身是否应当得到适用这一前提提出了挑战。在澳门这样一个开放型的小经济体中,尽管引入竞争促使其博彩业得以快速发展,消解了之前市场的垄断格局,但外部需求的持续增长使得博彩业不断扩张,吸引了包括劳动力、土地在内的稀缺资源进入到博彩业中,导致产业单一化问题恶化,严重威胁到澳门经济的安全。对此情况,反垄断法理论体系往往只考虑到开放竞争对于产业内垄断的抑制,而对产业间资源分配所导致的结果却没有考虑,使得反垄断法制度本身并不能处理由此所产生的经济安全问题。在反垄断法与其他社会政策发生冲突时,对经济安全的确保具有基础性作用,必然会排斥反垄断法的适用。 相似文献
34.
35.
论凉山彝族习惯法在当代的变迁及命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剑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21(4):40-46
凉山彝族习惯法从来不是僵硬不变的规范体系,它总是随着彝族社会所经历的内在变迁与外部冲击,不断在“扬弃”中演化。在开展国家法治建设的大背号下,彝族习惯法应当得到善待、引导并发挥积极的作用。它不仅不是彝族地区法制现代化进程的阻碍,相反,通过在立法及司法层面上建立和完善合理的沟通机制,习惯法必将成为彝族地区法制建设可资利用的宝贵资源。 相似文献
36.
调解除了包括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外,尚有未纳入正式制度的民间调解和大调解。在民族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大调解即吸纳了民间调解为有机组成部分。在四川凉山彝区,"德古"领导下的民间调解将习惯法与国家法结合起来,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维持了社会稳定,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容易导致正式制度和司法程序被表面化、边缘化。我国应建立规范的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民间纠纷解决活动"自下而上"的变革。 相似文献
37.
论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兼议《产品质量法》第42条与第43条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学界对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一直存有争议。通说观点基于《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主张销售者(对受害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文从利益衡量视角对通说观点进行了分析与批判,认为销售者应(对受害人)承担过错责任,并进一步指出虽然基于《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销售者和生产者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受害人向销售者行使索赔权时,销售者可以其无过错而主张免责。 相似文献
38.
植入式广告的法律规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植入式广告作为一种新颖的营销方式,近年得以快速发展。植入式广告在本质上仍然属于广告,这使得植入式广告的隐蔽性和广告规制所要求的广告可识别性之间存在冲突。如果不将植入式广告纳入到广告规制法律体系中,会对消费者权益、媒体以及现行广告规制体系等都构成极大的损害。但是,过于严厉的规制方式则会扼杀植入式广告的价值。因此,对于植入式广告的规制需要针对其隐蔽性特点而在规制方式上有所变化:一方面,根据植入式广告可能的危害程度进行区分,以类型化的方式予以规制;另一方面,通过对广告披露的方式、程度进行相应的规定,健全广告信息披露制度,从而抑制植入式广告的负面效果。 相似文献
39.
一百多年来,中国社会经历了持续的"现代化"变迁,但在基于西方历史文化背景的国家法和基于各民族固有文化传统的习惯法之间,仍然存在着较明显的断裂与差异,这是造成当代中国社会"国家法"与"习惯法"二元并存状况的根本原因。笔者认为,解决二元法律困境的关键不仅在于两种研究旨趣的交流与结合,因为隐藏在两种偏向背后的,依然是国家法(甚至包括国家的民族立法)与习惯法两种话语之间的分离与隔阂,只有在超越国家法—习惯法二元对立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融合"。 相似文献
40.
义与利的关系问题是先秦诸子争论的焦点,在争论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孔子的义利对立论、墨家的义利同一论和<易传>中的义利统一论,从而使他们的思想呈现出辩证发展的轨迹.思想的这种辩证发展轨迹仅仅是一种文化现象,在这种现象背后则需要一种历史结构的支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