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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地社会价值及其核算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邓大才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2,(2):62-66
文章首先分析了农地社会价值存在的客观依据和现实意义,其次再分析了当前我国农村土地社会价值的实现存在不少障碍。基于上述分析,文章认为农地的社会价值是一个历史现象,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会逐步弱化,在目前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人多地少和国家经济安全等多重的社会约束条件下,必须正确认识、反映和科学计算农地的社会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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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实践悖论、诠释与出路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家庭承包制使农村单一的土地产权结构变成了两权分离的多元化产权结构 ,即集体所有权与承包使用权分离。这一改革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较好地解决长期困扰我国的温饱问题 ,其功绩是有目共睹的。但是目前这种以集体所有权为主导的地权结构也存在许多令人不解的悖论。笔者认为。这些悖论在现有的农村经济、政治管理体制框架内 ,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一、农村集体所有权的悖论分析虽然现在法律规定乡村集体为农村土地的所有者 ,《宪法》第九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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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是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重要路径。囿于国家治理视角相对抽象化与社会治理视角相对表层化的局限,基层治理视角理应回归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实然逻辑。作为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自主实践,乡村治理共同体实践样态体现为目标一致的公共事务、“一核多元”的协商共治和责权利一体的分类治理。该实践基于“行政激活自治”机制,通过利益关联、责任网络与动员结构构建,实现自治动力激活、自治能力提升与自治行动促成,保证乡村治理共同体有效运转。乡村治理共同体实现基层政权的重心下沉、组织嵌入与权威嵌入,形成“嵌入型政权”,而从“悬浮型政权”向“嵌入型政权”转型,蕴含了国家治理、政府治理与基层治理的基本逻辑,增强了基层治理韧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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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一轮农业结构调整中,政府不应只是充当“看门政府”、“守夜政府”的角色,而应有所作为,但必须有度。在新一轮农业结构调整中,政府究竟扮演什么角色,关系到农业结构调整的政府支持与服务的问题。有人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是“守夜政府”和“看门政府”,不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还有人认为政府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应起主导作用。笔者认为,政府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应有所为,但是必须有度。 一、政府的引导和服务是农业结构调整的必要支撑体系,政府必须有所为 1农户分散经营决定了政府必须对农业结构调整起引导和服务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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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效率与公平角度看农村土地制度变迁方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任何一种制度,都存在着效率与公平这对矛盾,但是两者的“博弈”过程,也揭示了一些规律性的互动原理。一个社会的发端往往是从效率优先原则起步的,当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的程度,公平问题就突出起来。在效率与公平这对矛盾中,效率一般占据着主导地位,效率的提高决定着公平的程度,效率优先的原则是生产力最终起决定作用的体现。土地作为社会制度安排中的一种,按理讲,也应遵循上述一般规律。但是,建国以来,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变迁过程,却有悖于两者的一般性规律。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来讲,中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过程与其说是尝试不同的制度安排的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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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大才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01,(3):82-85
我国的粮食流通体制长期以来是行政管制 ,虽然现在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已基本确立 ,但是在宏观调控上总是偏好和习惯使用行政管制 ,而不善于利用市场和经济手段来调控粮食的生产和流通。当前粮食宏观调控存在主体分散、权利不集中、调控工具不灵活、调控成本过高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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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土地的价值分析及确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邓大才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01,(1):89-92
农村土地的价值问题 ,是理论界长期争论的一个敏感问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 ,使农民拥有了土地的长期使用权 ,承包土地作为家庭的一个重要生产要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不仅有价值 ,而且其价值的确认还是农业市场化的重要前提。因此 ,对农村土地及承包权进行价值分析 ,充分认识农地承包权价值实现的障碍 ,正确反映农地承包权的价值 ,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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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大部分的竞争性产业已经实现了市场化,但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反反复复,难以进行市场化改革,有时甚至还有逆市场化的趋势。这不仅与粮食经济的重要性有关,而且还有着更深层次的原因(本文所说的市场化不是指粮食完全由市场来调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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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产业结构的转换 ,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位置将相对下降 ,这就与农民要持续增收产生矛盾。文章认为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途径就是推进城市化战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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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本治理单元的选择和确定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乡村治理效能。中国山区农村基本治理单元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功能—自治”与“效率—民主”分析框架,采用的是“控制—自治”框架。通过对渝鄂湘三地部分山区农村的案例研究发现,中国山区农村基本治理单元的选择往往由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单独或者共同决定,即共享的地理空间往往决定其治理单元。如果建制村内部亚单元(自然村)之间三个条件差异比较大,亚单元内部三个条件同质性较强,则需要调整空间规模、下移自治单元,使自然空间、经济空间、社会空间和治理空间一致并对称。如果建制村内部三个条件均不存在,则不需要调整空间规模,而是划小治理单元。三个条件可能单独起作用,也可能组合发生作用,要根据某个条件或者组合形式的影响程度来确定空间规模重构和单元调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