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6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1.
马静华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17(3):145-152
法国的警察拘留是一个关键性的侦查阶段.从制度运行的状况看,可以概括出三个基本特征:警察权的行使全面、深入但有所节制;犯罪嫌疑人虽享有基本的程序性权利,但其保障尚不充分;检察官的司法监督对警察权力虽有所制约但不够彻底.在正当程序理念的指引下,其法治化趋势不会改变. 相似文献
12.
鉴于"深圳鹦鹉案"等热点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与大众情感、观念的尖锐对立,有必要对决定裁判结果的逻辑法条主义进行检讨与反思.逻辑法条主义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表现是全方位的,包括定罪层次的定性化机制、量刑层次的定量化机制以及刑事程序的科层式决策机制等.逻辑法条主义的产生有其深厚的历史根源和现实成因.新中国成立以来,逻辑法条主义从无到有、逐渐形成,当前的司法体制则为逻辑法条主义的盛行提供了理念、制度、技术上的支撑.然而,逻辑法条主义在司法实践中引起诸多冲突,包括实质正义观念和形式正义观念的冲突、专业审判组织决策与民众意见的冲突、抽象立法与具体现实的冲突等.为达成逻辑法条主义下的情法协调,需要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上予以改革完善,包括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建立中国特色的"法官造法"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的法律审制度)、提高立法技术等. 相似文献
13.
14.
"江歌案"是近期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审判的一起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其庭审过程展现了实质化庭审程序的基本特征,包括统摄全程的争点与证据整理程序、针对性极强的证据调查程序、独具特色的人证调查程序和焦点集中的辩论程序等。以日本刑事庭审程序改革的经验为参照,我国庭审实质化改革应着力于建构争点与证据整理程序(庭前会议制度与开场陈述程序相结合)、完善证据调查申请程序和人证调查程序、调整法庭辩论程序、取消最后陈述程序,从而使刑事庭审程序各环节前后呼应,始终紧紧围绕控辩争点进行,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保证庭审具有更强针对性、具有更高的效率。 相似文献
15.
以S省D县为样本的研究发现,律师辩护对案件的实体处理具有一定影响力,尤其鲜明体现在量刑辩护方面。进一步考察辩护效果的形成机制则发现,律师通过多种方式促生辩护效果,但不同方式的效果差异明显。律师会见、举证、质证等辩护方式的形式化与有限性,致使这些活动难以成为辩护作用的主要发挥方式。相反,为人们所忽视的研究、撰写、提出、表达律师辩护意见则为重要的实质性方式。这形成一种表面上的悖论:这种相对有限但却有效的辩护效果,并非以学理上、法理上所主张的应当中心化的辩护方式实现。实证研究揭示了悖论所掩盖的实质:中国式的辩护效果是以中国式的方式达至的。中国刑事辩护的程序性活动方式和实体性结果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特征,中国刑事辩护未来的改革走向可能在于强化律师发表辩护意见的方式,而不能简单沿着对抗化的思路推进改革。 相似文献
16.
法国的警察拘留制度:历史、现状与困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国警察拘留制度源于1 958年的立法改革.它之所以产生,与20世纪初期以来刑事司法实践的两个趋势直接相关.1993年后的改革强化了权力监督与权利保障.现行拘留制度主要有三个特征:其一,警察权的行使全面、深入但有所节制;其二,犯罪嫌疑人虽享有基本的程序性权利,但尚不充分;其三,检察官的司法监督对警察权力有所制约但不够彻... 相似文献
17.
马静华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5,(2):105
<正>吴卫军、肖仕卫两位博士的新作《刑事自诉制度研究——基于文本与实证的双重分析》(以下简称《刑事自诉制度研究》),将目光投射于刑事诉讼法学界关注较少的刑事自诉制度,从纵向的中国刑事自诉制度演进到横向的域外刑事自诉模式,从静态的立法分析到动态的实践运作,全面深入地解读了这一主题,是迄今国内为数不多的对刑事自诉制度进行系统性阐述的论著,在研究层次、研究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通过权利保障维护供述自愿性的理论构想并未透过现行刑事诉讼法全面体现。在供述自愿性的权利保障模式之外,还存在通过外部权力制衡审讯权力,从而间接维护供述自由的权力保障模式。以侦讯的“基本有效性”为外部限度,供述自愿性的权力保障模式应具备如下特征:审讯时间方面,审讯只能在白天进行,且不能持续太长时间,两次审讯之间应有保障受审人饮食和睡眠的必要时间;审讯空间和审讯主体方面,以“平行式”空间布局为基础,配之以独立、尽责的场所管理者;审讯工具方面,应配置自动化的或由审讯场所管理者独立操作的审讯记录、监控设施。新刑诉法和警务机制改革不同程度地体现了权力保障模式的基本内容,但单一的权力保障模式不足以解决强迫性审讯的所有问题,保障供述自愿性的理想模式应当是权利保障机制与权力制衡机制的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19.
马静华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7(1):65-68
被刑事羁押者的会见交流权具有人身自由权与诉讼权的双重性,必须由刑事法律加以确认和保障.会见交流权包括与律师之间的会见交流和与家属、其他人员之间的会见交流.作为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的调整重点,被羁押的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交流权也应得到国内法的关注.对会见交流权的合理的限制是必要的,但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并以例外为原则.我国刑事司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权的确认与保障只能在刑事诉讼理念和刑事司法制度的整体重构中得到个别化的实现. 相似文献
20.
适应现行犯案件的特点,法、德、意等国采用了整体速决程序.比较研究发现,现行犯诉讼程序具有流线型的结构,通过减少起诉环节、缩短诉讼期限加速程序流转,达到迅速惩罚犯罪的目的.高效的权力运作是这一程序的本质特征.对两个地区现行犯案件处理程序的实证考察表明,有必要建立专门化的现行犯速决程序.建构这一程序首先需要解决"治安违法/犯罪"的二元追诉模式带来的障碍,然后应确定适用范围、简化程序、缩短期限,并进行配套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