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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民事证人视所作证有着积极的意义,其包括了电话会议和视频会议作证.视颇会议作证包括电视会议和互联网会议作证,其适用范围限于证人不能或不便或不宜出庭的情形,制度设计可从证人询问的申请和决定、询问前的准备工作、询问并记录以及文书的送达等方面进行.电话会议在当今仍有其存在价值,但只适用于简单或询问事项少且简单的民事案件,并且以有关人员同意为条件,其询问程序与视频会议类似,但要注意做到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22.
论民事诉讼中的摸索证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成泓 《法律科学》2008,26(4):142-150
摸索证明的基本含义是指证据声请以获取相关信息为目的。根据古典辩论主义,摸索证明应予禁止。但在修正辩论主义下,对其不应一概予以否定,而应综合考虑对辩论主义所做各种修正,即真实、完全义务、具体化义务、诉讼促进义务和诉讼经济、诚信原则和防止滥用诉讼权利等,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在我国,由于自起诉即要求表明、提交证据,摸索证明有其特殊性。此外,摸索证明与证据声请、证据保全、当事人陈述等制度也有着密切联系。总体而言,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的职权主义色彩仍然较浓以及受制于大环境因素,对摸索证明的处理应当更为宽松。  相似文献   
23.
建设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民事司法救助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设和谐社会要求做到社会公平,实行民事司法救助是达到社会公平的一条重要途径和有力保障。我国的民事司法救助制度虽然已有一定发展,但仍存在不足。可从扩大适用主体于单位主体、适当放宽适用条件和由政府负担救助费用三个方面进行改革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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