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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反腐败是我国当下重大的现实问题,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要求相比,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罪名设置较为狭窄,犯罪对象规定不合理,主观方面设置不科学,法定刑的设定不完善。基于进一步完善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法治以及立足于当下反腐败的现实考察,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罪名体系的设置,适时增设"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行贿罪";减少犯罪主观要素的限制;扩大贪污贿赂犯罪的行为对象的范围;完善罚金刑,合理设置资格刑,进一步促进贪污贿赂犯罪刑罚配置的科学化。  相似文献   
22.
商浩文 《时代法学》2014,(4):104-110
冻结涉恐资产可以有力地斩断恐怖组织及其人员实施恐怖活动的经济基础,因而冻结措施成为金融反恐的重要手段。英国《2010年涉恐资产冻结法》对涉恐资产冻结的相关措施作了专门的系统规定,该法令规定的冻结措施具有期限性、非终局性、冻结对象的广泛性等特征。我国的涉恐资产的冻结措施应当借鉴英国涉恐资产冻结的相关法律制度,注意不同法律制度间的相互配合,注重涉恐资产冻结中的权利保障,加强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衔接,以便更好地实现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目的。  相似文献   
23.
商浩文 《法学》2023,(4):63-73
为了有效惩治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因应新《证券法》中证券发行注册等资本制度改革,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作了重大修改。立法修改后,该罪的形式法益体现为信息披露制度,实质法益应界定为金融信用。在司法适用中,应以《证券法》规范等前置法为依据来确定其犯罪主体,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实质认定;在入罪判断标准上,应当依据不同的犯罪主体区分相关犯罪行为类型;直接责任人员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竞合时,应结合利益归属、是否利用支配力等因素确定直接责任人员及其刑事责任范围。  相似文献   
24.
商浩文 《政法论丛》2023,(4):139-147
反腐败境外追赃法律机制应具备实效性和长效性,立足于解决境外追赃实践难题,着眼于长效法律机制的建立。但是,从境外追赃执法和司法实践来看,资产跨境转移监测法律的实效性不足,境外承认与执行违法所得没收裁判的实践效果不佳,跨境资产返还中资产分享激励作用不明显。腐败资产跨境转移资追踪难、识别难,我国国内法律制度和域外法治缺乏协调性以及资产流入国法律制度差异等是实践困境产生的重要因素。有必要强化资产跨境转移监测法律的适用力度,拓展境外承认与执行违法所得没收裁决的规范依据,建立健全境外追赃资产分享机制,以提升境外追赃法律机制的实践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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