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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首长负责制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行政管理制度,一般来说,它是指各级行政首长在其任期内要对其所领导的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事务负总责的一项制度。环境资源保护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是行政首长负责制中的一个方面,它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在其任期内要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和资源的数量与质量负责。由于我国实行的党委领导下行政首长负责制,因此环境资源保护的行政首长负责制也应适用于各级党委的一把手。笔者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项制度进行阐述:一、我国实行环境资源保护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必要性环境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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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草案)修订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律的基本问题至少包括法律属性、目的价值、立法本位、基本方针和法律体系五个方面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草案)在下一步修订时,应当维护社会保险的广覆盖性和广受益性即社会性,维护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和受益者的人格尊严,在维护社会利益的前提下保障个人的社会保险权利,重视传统部门法的制度和机制在社会和家庭帮助方面的作用,从发展的角度来创设新的制度和机制,使公民共享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成果.此外,修订<社会保险法>(草案)时,还应妥善处理好该法和<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其他社会法之间的关系,使社会保险法律规范体系化、衔接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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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的排放控制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二氧化碳之所以在大多数发达小国成为大气污染物质,主要原因是:这些国家负有减排二氧化碳的国际义务,须把减排机制纳入国内立法;版图狭小,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有限,把减排机制纳入国内立法符合自身利益;可以利用现有的大气污染监管机制对二氧化碳进行管理。这些国家大多不认真履行国际援助的义务,相反地,却集体对中国施加减排压力,要求把二氧化碳作为污染物质对待。按照中国立法对污染物质的定义框架,二氧化碳不是污染物质。一旦二氧化碳在立法上被作为污染物质,西方发达国家就会要求我国的环境立法建立排放标准和超标排放处罚制度,这将不利于我国工业的发展。目前我国没有减排二氧化碳的国际义务,加上版图大、抗气候变化的能力强,因此,不能轻易迁就这些国家的过分要求。但这不等于我国不采取实质性行动,我国可继续通过强化激励性的政策措施来节能减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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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京津冀一体化正在中央的主导下如火如荼地进行,如何推进环境保护一体化是亟须解决的问题。面对京津冀严峻的环境形势,我们应当谨慎地思考、合理地规划、坚决地落实。本文将围绕京津冀环保一体化的一些基本问题展开,以期能抛砖引玉,为实现京津冀地区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绵薄之力。一、京津冀环境保护一体化应当坚持的原则第一,协同化保护原则。协同化保护原则是区域环保一体化应当坚持的总原则,它统领着一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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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救灾与我国的环境应急法制建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导致了严重的环境问题.[3]
在综合性应急法律的层次上,2007年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防灾减灾的基本法,它在立法目的之中强调了维护环境安全的重要性.该法在第23条规定了环境隐患排查和环境隐患消除制度;在第56条规定了应急力量的组织,人员的营救、疏散、撤离与安置,危险源的控制,危险区域的标明,危险场所的封锁,危害扩大的防止措施,信息报告,群众的劝解与疏导等内容.这些规定,对于此次抗震救灾中的环境应急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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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有权利还是仅有福利?——"主、客二分法"与"主、客一体化法"的争论与沟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上,"主、客二分法"与"主、客一体化法"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论.本文首先围绕争论的焦点,即动物是否可以成为主体以及动物是否享有权利的问题,介绍、比较和分析各自的观点,在此基础上,初步阐述两种语境下的法律关系结构及其运行.在探讨了沟通的逻辑起点后,又对动物权利和动物福利两种理论沟通的现实性和可能性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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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以来,我国东部地区多次出现重度灰霾天气,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大。针对这种严峻形势,《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于2014年12月22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正在审议之中,此次修订重防雾霾。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拟将近年来治理雾霾的经验法治化。国内外的成功经验表明,解决区域大气污染问题,必须尽早采取联防联控措施,以统一规划、统一评估、统一方法、统一协调和监管,实现环境保护的成本最小化和实效最大化。 相似文献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拟将近年来治理雾霾的经验法治化。国内外的成功经验表明,解决区域大气污染问题,必须尽早采取联防联控措施,以统一规划、统一评估、统一方法、统一协调和监管,实现环境保护的成本最小化和实效最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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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评“法只调整社会关系”的传统法观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常纪文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15(4):70-74
按照传统的法学观点,制定和实施环境法的目的是为了利用环境的外在价值,确认和保护人类自身的利益,因此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只能是人与人之间关于环境的社会关系。但是,环境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是统一的,两者存在共损共荣的关系。承认和保护环境的内在价值对于保护人类自身的利益、维护其他物种在自然法则面前的平衡发展是非常必要的。人类作为地球上唯一具有理性思维的人应该用法律来确认和保护这种价值。用法律来确认和保护这种价值的最好方法是承认环境法可以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本文从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法条、环境法的功能、环境法的现实作用、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环境法律规范的性质、现实的环境立法七个方面对环境法可以调整人与环境关系的论点进行了详尽的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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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合同基本问题研究(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保护行政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环境保护和契约行政制度。为了执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和完成流域或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的目标,有必要对环境保护行政合同的缔约根据、缔约目的、主要内容、法律效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及其他的基本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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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突发环保事件应急立法的目标模式及其实现战略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由于立法体系不健全、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原因,我国突发环保事件的应急处理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在对目前我国突发环保事件应急立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之后,认为应结合我国法律体系的结构制定由宪法性规定、《环境保护法》的专门章节规定、《突发环境保护事件应急法》及其实施细则或条例以及其他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组成的应急立法目标模式。由于目标模式的实现需要一段时间的立法积累和创新、完善,因此有必要结合实际制定其实施战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