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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公布于1979年7月,当时经济体制改革尚未露端倪,公民个人只有生活资料的所有权,而无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因此,公私财物合法持有人将财物转为非法所有的行为,其侵犯的对象大多是公共财物,刑法已规定按贪污罪处理。侵吞个体财物因当时数额十分有限,因此,不必规定为犯罪,而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一条处理即可。现在,个体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公民个人可以兴办工厂、商店、学校及养殖、交通运输、服务业等等,农村“两户一体”已遍地开花,还有小型全民、集体商店向个人拍卖的。公民个人已拥有相当数量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例如,闻名全国的“温州模式”就是以个体经济为主的经济类型。个体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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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受型受贿罪为什么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把受贿罪分为索取和收受两种类型:索取型受贿罪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收受型受贿罪必须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为什么法律规定收受型受贿罪必须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呢?首先,“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收受型受贿罪客体要件对行为要件的必然要求。受贿罪侵犯的客体,当前刑法学界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活动”为通说。但笔者认为,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公务活动的廉洁性之所以会被侵犯,就是因为行为人为了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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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惩治假冒商标犯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假冒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于加大对假冒商标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国家商标管理制度,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人们对该《补充规定》中的一些问题,认识还不一致。笔者试就这几个问题谈点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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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法学季刊》一九八四年第二期刊登李僚义同志的《免予起诉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如何处理》一文(以下简称《前文》),提出了免予起诉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应由检察机关处理的观点。我认为,《前文》的这个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一、检察机关处理免予起诉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无法律依据为避免违反同一律,在对此问题进行讨论前,首先应搞清《前文》中“处理”一词的含义。从该文可知,文章的作者是竭力反对免予起诉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应移交给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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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对于《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4款"核实证据"的理解问题,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应以不能告诉案内相关证据为原则,以可以告诉特定证据为例外。除了可以将有罪的实物证据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外,其他的证据都不能告诉。"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并不等于"认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权"。并且,律师能否让犯罪嫌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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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及其在中国的发展完善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是指检察官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在刑事诉讼中不应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而应该站在客观立场上进行活动,努力发现并尊重事实真相。其基本内涵是:坚持客观立场、忠实于事实真相、实现司法公正。其中坚持客观立场是基石,忠实于事实真相是核心,实现司法公正是目的。各国法律和国际准则之所以普遍赋予检察官以客观公正义务,是为了防止检察官对控诉职能的片面理解,基于检察官作为"国家与公共利益代表"和"准司法官"的角色定位,缘于平衡控辩双方实力、用好起诉裁量权的需要。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在中国有重大发展,但尚需从以下五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统一认识,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坚持程序改革的正确方向,防止将检察官当事人化;切实保障并完善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完善立法,强化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改革完善检察体制、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