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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问题:一种新的探讨路径 总被引:12,自引:1,他引:11
各国宪法和环境基本法律中规定的公民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不应被视为实体性基本人权 ,而应当看作是揭示环境保护的政策、理念的宣示性条款。该条款的现实意义在于确立国家的环境管理权和公众的环境保护权 ,从而保护公众的生命、健康、财产等基本权利不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遭受侵害。在民法物权法中应当确立环境物权制度 ,将公众的环境使用权纳入其中 ;同时 ,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 ,通过环境法对环境物权的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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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闽大地是一块革命的热土。在这块土地上,福建革命武装队伍自从打出第一面红旗、打响反对反革命武装的第一枪起,就始终红旗不倒,直至迎来了全省的解放,为中国革命事业和民族解放事业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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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民生必须注重解决民生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对领导干部政绩观的导向、政策制度的普惠性、弱势群体的帮扶这三个牵动、影响甚至决定民生的深层次问题,应给予足够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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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政府信息统一发布行为构成对上市公司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披露的制度约束。这种制度约束对上市公司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披露的时效产生重大的影响,但却并不因此免除上市公司承担信息披露之责任。在证券法律中必须考虑到此种情形下上市公司信息及时披露的特殊性,将上市公司信息及时披露的时限界定为上市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后,在政府正式发布信息后立即向投资者披露信息,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通过与政府进行信息沟通、申请证券暂停交易等技术性手段,实现与政府信息发布行为的有效衔接,从而减少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产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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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谦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08,(5):81-83
改善民生必须注重解决深层次问题,对领导干部政绩观的导向、政策制度的普惠性、弱势群体的帮扶这三个牵动、影响甚至决定民生的深层次问题,应给予足够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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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定企业集团的环评限批应谨慎实施——从华能集团、华电集团的环评限批说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保护部针对特定企业集团的环评限批,无论是具体适用条件的认定,还是暂停审批行为的实施都存在着诸多问题。从法治的角度来审视,对特定企业集团的环评限批,不但在程序上与现行的《行政许可法》存在冲突,而且在实体上也脱离了环境法上环评许可的条件,其撇开环境质量因素的考量而实施的株连行为,缺乏最基本的法律正当性,使得对特定企业集团的环评限批行为可能难以经受住司法审查。因此,现阶段的环评限批应该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作为对特定企业集团的新建项目环评文件是否审批的依据;同时,在环境法上强化地方政府与企业的环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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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重大事项变动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设项目重大事项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制度,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已经确立,但实践中,大量违反该项制度的行为频频发生.由于法律的原则性规范,缺乏具体的实施规则,导致建设单位或是环保部门,都面临守法与执法的困境.尽管,环保部基于压力,出台了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事项变动清单,但距离建设项目重大事项变动全覆盖制度的落实,还路途遥远.因此,建议环保部制定建设项目重大事项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录,界定建设项目重大事项变动标准,区分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明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