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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认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 ,虚假陈述行为的存在较为严重 ,如何认定形形色色的虚假陈述行为不仅是一个立法问题 ,也是一个司法实践要解决的问题。虚假陈述行为的外在表现可分为虚假记载行为、严重误导行为和重大遗漏行为三种情形 ,文章在探讨每一种虚假陈述行为的特征基础上 ,就每一种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作了较为细致地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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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尽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生离不开承包合同,但是随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其物权属性愈加凸显:虽然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仍然是合同的一种,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合同的主要内容由双方自由约定的空间很小,主要部分都是由《农村土地承包法》予以规定的,尤其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侵害的救济制度设计上,对物权进行保护的侵权法几乎完全可以虚置合同法上违约责任的适用。同时,基于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特性,再加之物权的社会化趋势决定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然是一种受到多种约束与制约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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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知情权的缺失与补救——从开县井喷事故切入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开县井喷特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折射出我国环境知情权制度缺失的现实。环境知情权制度的缺失,不仅使得公众的私人权利与利益不能得到保障,而且,也对公共环境利益的维护产生消极的影响。要确立并能实现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利,最主要的是,在权利保护与冲突以及不同利益衡量的基础上,由环境公共当局主动或被动地承担起环境信息公开与告知的义务。对于可能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质的排污者,也应该通过强制与自愿两种方式实现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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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谦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9,24(2)
一、问题的提出 公益诉讼,尤其是环境公益诉讼是近年来在学术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引起非常关注的问题.然而,无论是法学理论,还是法律实践中,是很难对公众环境公益诉权进行界定的.之所以如此认为,是因为,尽管从诉权在权利体系中的地位来看,诉权是一项基础性的权利,更有学者认为它属于一项宪法权利,也是一项基本权利.但是,"作为法治社会基本建制的诉权、作为基础性的人权,我们对它的研究与关注实在太少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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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执法实践中,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比较常见,而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则显得十分混乱.从环保部近年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来看,几乎都是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这不仅使得各个单行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中规范“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范被严重闲置,而且因违法成本降低而在很大程度上放纵了该类环境违法的实施.对于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该将各个单行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中的相关条款所规制的行为,作为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保设施的种类,分别适用各单行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的规范进行处罚,并最终合并计算依各单行环境法律处罚的罚款数额,而《条例》第28条可以作为单行环境法律难以适用时的补充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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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污染源环境监管过程中,污染源与环境监管机构之间总是呈现出环境信息的不对称状态,而消除这种环境信息不对称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确立污染源环境信息强制报告制度。污染源环境信息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贯穿于环境监管的全过程之中.并通过环境行政许可、排污申报登记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等制度加以落实。对污染源环境信息强制报告行为的合法性判断,需要从环境信息的真实性与时效性两个方面展开.而合法性的实现离不开相应的违法惩处制度的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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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知情权的价值基础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环境知情权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在维护公众自身利益方面 ,环境知情权有助于公众及早采取防范性措施、免受正在进行的环境污染事故的侵害和有利于公众遭受环境污染侵害后的法律救济 ;在维护公众环境公共利益方面 ,环境知情权既有利于对排污者排污行为的监督与制约 ,又有利于政府部门环境决策的科学性以及对政府及环境行政机关的监督与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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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玉芹生于1944年12月,天生佝偻,只有初中文化,1966年嫁给南刘村一兽医,育有一双儿女。因为为人厚道、热心、公道,从不计较个人得失,一心为公,庞玉芹先后担任过村会计、出纳、计生专干、妇联主任,1986年成为该村历史上首位女支书。24年来,柔肩薄躯的庞玉芹不怕困难、曲折和吃亏,凭着公心、热心、恒心和包容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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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治理决定权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限期治理是指有权机关对特定区域的超标污染源以及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污染源,限定其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治理任务的行政决定。作为一项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管理法律制度,经过实践经验的积累,在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中确定下来,与《环境保护法》中其它法律制度不同,限期治理行政决定的作出不是由环保部门或其它依法行使环境行政监督管理权的机构作出,而是通过立法确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另外,在《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固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