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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二重派生诉讼制度是在公司重组、集团化发展运作中,完善公司集团治理机制,堵塞法律漏洞,保护投资人基本权益不可缺少的必要环节。对二重派生诉讼适格原告的科学规制,是二重派生诉讼制度构建的核心。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充分控股是二重派生诉讼适格原告的前提要件。具有母公司股东资格是二重派生诉讼适格原告的实质要件,在现行制度层面,这一要件表现为法律对原告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的规定,二重派生诉讼适格原告的持股规则应当与现行公司法的规定相协调,但在股份交换或转移等特殊情况下,这一规则应当变通适用。派生诉讼前置程序是确认公司诉讼法定代表人怠于履职诉讼行为的必要措施,也是股东取得二重派生诉讼适格原告资格的程序要件。 相似文献
12.
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规范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主流观念中公司社会责任的宽泛内容,不是公司法所能承受的。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内容的规范,应当与公司法的基本任务相吻合,与公司法的基本制度内容相关联,与公司法的基本属性相适应。因此,可以从基本理念的宣示、主要制度的完善和运作机制的改进三个方面进行规范。公司法对承担社会责任主体的规定,应当以公司为主体在理念性层面进行概括规范;以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为主体在实施性层面进行适度规范。 相似文献
13.
国有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置疑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是“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最早由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农村乡镇企业所采用,到90年代初期,已为农村和城镇集体企业广为采用。随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逐步展开,股份合作制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国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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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为出资人出具出资证明,仅是金融机构多种资信证明行为中的一种。[1]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将这种行为理解为企业设立的验资行为,这是误解。因为金融机构对拟设立企业资产状况的直接了解仅限于其在金融机构存入的货币情况,而对企业的其他财产状况不可能准确把握。尤其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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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贵明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5):106-110
在企业改制中 ,企业以其部分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的 ,应当依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原企业是新建公司的股东 ,新建公司不应当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资产剥离的改制 ,应当区分投资式剥离和分立式剥离的不同法律属性 ,在后一种企业资产剥离的改制中 ,原企业的债务应当按照依法生效的分立协议承担或由剥离后存续的企业和新设公司共同承担 ;在吸收合并的改制过程中 ,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的义务 ,兼并企业对被吸收企业债务的承担 ,不应当依债权人是否申报债权而定。 相似文献
16.
沈贵明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6):29-34
股东有限责任的基本理念在于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在现代公司法律制度中,公司独立的人格和独立的责任能力割断了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形成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责任关系和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责任关系.股东有限责任主体关系的变化,必然导致责任内容也随之改变,股东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的理念在公司法律规范中表现为股东对公司承担出资义务的责任,公司对债权人承担独立责任.虽然股东有限责任的对象与内容在基本理念与其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上不一致,但是,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并在现代公司制度中得以和谐体现,使股东有限责任具有了特殊的法律属性. 相似文献
17.
企业联合中强势一方恶意限制弱势一方原有商标影响力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弱势方的竞争权,损害了有效的竞争机制,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无论是基于这一具体行为的性质分析,还是着眼于反垄断法的特有功能的考量,对这一有社会危害性行为的制止,只能是反垄断法的任务,而合同法和公司法在此都显得无能为力。 相似文献
18.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请求人在实质性适格要求方面与代表诉讼的原告具有统-性。股东提起前置程序,实质上是对经营者监督制约的-种方式,法律在前置程序中对股东的各种限制都缺乏正当依据。被请求人的适格要求不仅应当与前置程序的基本功能相适应,而且应当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运作机制相协调,并且应当充分注意到前置程序所具有的法人内部关系的私权属性。 相似文献
19.
沈贵明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8(3):57-59
银行在企业设立时出具的出资证明 ,是关于出资人有关货币出资情况的证明文件 ,它不同于银行的其他资信证明 ,也不是向登记主管提交的法定必备文件。如果银行出资证明虚假 ,其法律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而不应当不加区别地都认定为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0.
数个主体共享股份权益的,是广义的股份共有;共有人在股东名册上记载并受公司法规范的,是狭义的股份共有。股份共有具有准共有的属性,可以适用民法有关共有的规范,但公司法的相关规范应优先适用。股份共有人应当确定行使共有股份权利的代表人;未确定代表人的,除公司或其他当事人认可外,不得行使该股份权利。共有人之间承担连带缴纳股款责任。公司对共有人的通知和送达以代表人为受领人,代表人不明确的,任一共有人均可为受领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