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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联系代表是一项基础性的机关建设和常规性的强化职能工作 ,又是催生进一步检察改革的一个有利契机 ,深化和加强检务公开、优化检察机关内部协调联动机制、推动查办案件的一个助推器。督查、联络要程序与效率以及方式与方法并重 ,以谋求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既要确保法治精神和原则的实施 ,又要为制度的创新和法律的变迁提供一种开放的姿态和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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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立法中的一个重要创新就是关于违法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的明确设定。违法行政不作为以法定或者推定的强制性作为义务为前提 ,以行政主体除客观原因以外的没有最终有效做出应有的作为为表现 ,以导致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与利益受到损失为结果 ,应当全面承担内外部行政法律责任。通过判断和认定违法不作为及其法律责任 ,强化依法行政和推动积极行政 ,是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健全中关村法治环境 ,促进中关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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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第72条第4款将"立法需求"作为一个衡量设区的市立法权获得实际行使"资质"的法定裁量因素和事实基础条件,使之成为了一个法律概念,但却是一个"不确定法律概念".为此,在《立法法》的解释和实施中,立法需求不仅成为针对设区的市,而且成为各种立法主体特别是立法职权主体在评判立法项目及其制度设计的全过程中的目标指向,具有了普遍意义.在其本源和生成的过程中,立法需求导源并依次来自利益需求和价值需求.作为一定社会群体的共同制度供给需求,不为既有的政策、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调整机制所有效满足的情形下,同时不为已然的法律制度所切实对应,即转化为对法律规范的变革、创设的需求,并因此产生立法参与、立法表达和立法项目、立法过程中构建和提供某种新的法律规范及其实施机制的需要、愿望,此即立法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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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侵权犯罪是当前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领域。实践中检察机关由于职权缺位和职权弱化等原因,造成渎职侵权犯罪查办和惩治不力。渎职侵权检察监督的弱化根源在于对我国检察权性质、地位认识上的分歧,认为检察权是行政权的观念使得检察权在具体的职权配置中被弱化,最终形成了渎职侵权犯罪查办和惩治不力的局面。因此,应当立足于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权属性,反思目前检察监督职权的不足,对检察监督职权进行充实和完善,进一步明确检察建议权,放宽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案条件,扩充渎职侵权犯罪的侦查权,明确规定对渎职侵权犯罪的量刑建议权,使渎职侵权检察监督更为主动和强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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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权限的划分设定了一定层级中立法博弈的前提或限度,立法起草、立法审议和立法表决等诸环节中的程序规范既要将立法博弈及其利益裁量、价值衡量予以客观写实,又要对其可能的冲击予以适度管控.立法博弈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准则与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之上,确立其中的利益甄别基准与利益调整方案.在转型发展时期,立法博弈的复杂程度致使立法中的交涉、妥协和对于法律规范的设计、表述的认同度都充满了不确定性.由此,应当进一步细化立法基本原则和立法体制机制,加强对立法博弈的深入揭示和程序引领,从而提升立法质量和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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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行政管理活动中,存在着大量以权谋私、以权代法、行贿受贿、贪污腐化等严重损害行政职能正常发挥的腐败现象,还远未得到有效控制,因此,进一步深人研究行政腐败的成因、特点,探讨遏制和消除行政腐败的对策,推动建立廉洁、高效的行政体系,实现行政法治,不仅对当前的反腐败工作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突出的现实意义,而且事关党的十五大确立的跨世纪战略目标能否顺利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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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东坡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18(2):65-76
明确中西司法制度的不同发展路径及其本质差异,重视我国司法制度的内源性动因和内生性发展的同时,也要看到西方司法制度及其演进实践中昭示和表现出一定的具有普遍性的规律,对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科学和健康发展同样具有不可忽视的启发和借鉴,特别是对于理解和实施《三五改革纲要》具有积极意义和现实作用。这些启发至少有:司法理念是司法制度及其实践的重要指引、司法民主是司法权威和合法性的重要条件、司法效果是高度复合性质的司法实际结果、监督与自律都是不可或缺的司法质量的保障途径。要正确看待中西方司法制度及其实践的差异,而不应当将其截然对立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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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汲取和运用话语理论的基础上,对于法治话语及其体系化的发生发展进行本体论证、实证考察,尚属法律社会学、法律文化学研究中一个亟待开拓的领域。就其作为一个法学范畴而言,尚且缺乏必要的严格界定和系统的现实剖析,因此,当前紧迫的研究任务首先就是努力提出相对准确的法治话语体系的基本内涵和外延类型,并针对我国法治话语体系所面临的挑战和所处的困境进行归纳,明晰法治话语生成的路径及相互之间的关联作用,提出法治话语体系健康发展的应有举措,促使法治文化得以有效传播,并由此推动法治理念大众化、话语实践的法治化,摆脱长期以来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针对党政公务人员的法治理念教育实效有待提高的困境,营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并使之在社会和谐和宪政法治进程中发挥应有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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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安全岛的设立和实施使得弃婴权益保障依赖怎样的体制机制加以实现成为一个越发突出的问题。婴儿的生命权保护,处于家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双重视域中。前者居于基础和主导地位,后者按照给付行政的辅助性原则,居于补充和协助地位。与此同时,国家具有保障和维护前一法律关系的强制权力,具有在后者确立和实施中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平等性的职责。因此,弃婴权利保障应该是社会救助立法中的应有内容,应当是儿童权益保护立法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构成,同时鉴于弃婴往往是出生缺陷儿童,因此,又具有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性质。然而,出生缺陷儿童无法自主行使其请求权,这样,便构成最应“托底”保障的生命权、健康权与救助权的复合权利主张形态的法律主体。这样,需要在政策试验和立法创设之间保持一种更加适宜的协调与转换关系。在地方社会救助立法探索中,就立法依据、立法理念和立法内容以及立法方法上似乎可以有进一步的调适和优化,以更加具有后体系时代立法的引领功能和规范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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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东坡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4):91-96
文章从法律社会学的实证研究角度切入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择样本 ,理论联系实际 ,依托和深化诉讼程序基本理论 ,对于检察机关侦查活动过程中实行检务公开的具体公开内容、公开方式与途径 ,对于侦查工作的效益与作用 ,以及完善检务公开的一系列措施和相应的规范化制度化立法创新等进行了集中深入的论述 ,提出了关于检务公开、告知制度的科学界定、检务公开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机制等方面的一些见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