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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法律共同体中职业代理特征鲜明的一类人员.在我国确立律师制度以来,律师参与立法作为其政治参与的重要环节,有着一定的成绩,但仍然有一定的空间可以努力。为此。立足“后体系时代”立法实践的重要转变,结合律师立法参与的需求与供给分析。可以明确作为表达者、设计者、评价者、批评反馈者,律师的立法参与对于促进我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立法的合宪性,都有着自身优势。因此,为进一步发挥律师的职业特点和法律思维.提升立法质量和成效,清晰界定立法参与中律师的角色、功能。疏浚律师立法参与的顺畅渠道,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在完善《立法法》、《律师法》中可以考量的必要选项和发展趋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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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应用法学案例教学法的理论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对应用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准确含义、完整构成、理论基础、基本特征进行了深入的论述,分析了案例教学法在能力培养、素质锻炼以及思维训练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并针对当前我国应用法学案例教学提出了更新教学观念、选取时事案例、拓宽案例种类、善于引导讨论和多种方法协调运用等改革和完善的对策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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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除行政腐败,实现廉洁、廉政,是行政法治建设的直接目标之一,是行政法治化程度的最基本评价标准之一,是行政法治现实进程中的难点与重点。行政腐败成因于行政环境污染、行政体制尚未科学化和行政人员管理混乱三个方面。行政腐败是执政党党内腐败在行政体制中的反映和衍生,是行政人员行使行政权力的变异活动,具有集中性、反复性、群体性和牵连性。必须改善和净化行政环境,特别是加强执政党建设,改革和完善行政体制,维护行政编制的严肃性和法定性,加强行政人员的动态管理,继续推行现代公务员制度,关键是要改革和强化监督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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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东坡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1):14-21
中央地方权力交涉关系是指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就政策制定、利益分配,事务管辖等方面的关联问题进行交流沟通,形成共识的互动关系.这种权力交涉关系的程序法制不仅对于既定的权力关系协调顺畅的实现具有维护作用,而且对于将来的权力关系的优化也具有积淀作用.建立在中央地方权力交涉关系之上的互动程序规范,对于建设在实现中央地方政府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上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应当得到更加认真和积极的对待.要更加自觉地将中央地方关系的调整、特别是其中中央地方权力交涉关系的互动程序规范的创制,开辟中央地方交涉互动、审议沟通并凶此促进有关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及其调整建立在更加民主科学合理的基础之上的、行之有效的机制、手段、方式和途径,作为依宪治国、依法治国在国家政治生活和政府组织体制之中进一步得到体现和贯彻的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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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及其特征的再探讨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确立行政行为的科学涵义,是运用法律手段调整行政管理活动,健全行政行为法的首要前提.本文对行政行为进行了准确界定,论述了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权力要素、法律要素的完整含义,特别着重纠正了理论界以往对行政行为法律意义的片面认识.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行政行为的实质特征,详细阐明了行政行为的公益性、执行性、主动性、程序性,在一定程度上澄清了理论界将行政行为的特征和行政行为构成要素相混淆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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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程序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选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行政程序立法是当前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紧迫任务之一,行政程序的法典化是其必然趋势.本文认为,明确、严谨、科学的基本原则和完整具体的法律制度是行政程序立法论证和建构的两大基石.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归纳为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听证原则和效率原则.可供我国立法选择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主要有情报公开、表明身份、受理、调查、咨询、回避、听证、申辩、质证、职能分离、说明理由等制度,本文从立法学和行政法学的双重角度对此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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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检查工作和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是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努力推动检察职能为大局、为中心任务保驾护航的一项十分必要并且非常重要的工作。诸多基层院业已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和统一部署,从实际出发,积极尝试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建立了规章制度,明确了职责分工,开展了具体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客观地讲,对于督查和联络的性质、本质和地位到底是怎样的,应当采取什么方式方法,它和职能活动之间是什么关系,在检察改革的进程中有没有实质作用,还有一些不同认识;甚至一些学者对此并不以为然。对此,本文拟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谈以下三点不甚成熟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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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效率、行政法治——行政法制现代化的价值思考石东坡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确立,公平和效率的问题,近年来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一直持续着经济伦理等意义上的重大争论,并且和政策制定及其论证密切相关。在法理学法哲学方面,结合法制必须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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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不行在中国由来已久,好在法治已经是社会各界的共识,在建设法治的漫漫进程中,立法的科学化是立法者的重中之重,亦或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瓶颈。如何迅速提升中国当代立法的科学化,我们认为建立完善的法律社会评价机制是当务之急。本文通过研究失独家庭的状况,以及由此状况所折射出的生育权宪法保护、生育权特别牺牲之补偿、精神抚慰权益的明确和救助权的充分实现,提出现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修改应该成为"后体系时代"在宪法和宪政高度加以审视和严肃对待的一个紧迫的修法项目。由此延伸出所有法律合宪性的严重问题。法律社会评价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立法进程的一种常态化的立法实践类型。在增强其科学性、预见性、逻辑性和针对性的法律修改中,应该可以运用社会影响评价的技术和方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