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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
为积极探索新时代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升教书育人本领,越来越多的学校进行了教师培训、教材改革以及教法改革,改革确实取得了一定成效。对高职院校来说,“三教”改革是建立在各学院的专业基础上,是打破传统教学模式,改进一成不变教材的有力措施,但是也是需要教师主动求新、求变的。尤其是人工智能专业的“三教”改革,更应该与时俱进,做好教材、教法以及教师的全面改革,让人工智能专业的学生毕业后不仅在社会上能谋求好工作为社会做贡献,还能在学习和就业中获取满满的成就感以及自信心。 相似文献
882.
“奇点”是当前分析人工智能对人类社会发展前景影响的重要理论框架。它通常用来表示人工智能将以指数级的增长速度打破人类与机器之间界限的巨变情形。而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尽管近现代社会中人的存在形态与从手工工具到机器再到人工智能的生产方式变化有紧密联系,并且人工智能在19世纪机器体系替代人的体力器官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展现出替代人的脑力器官的演变趋势,但它在实质上难以获得人之为人的能够自我反思和自我决定的主体性意识。基于此,马克思从生产方式变革和社会形态变革之间内在勾联的角度所总结的“两个决不会”与“两个必然”的历史发展规律在人工智能时代依然具有强大的科学价值。这即是说,人工智能的技术奇点带来的并非“机器是人”的“物种奇点论”,相反是使超越资本主义的共产主义社会成为可能的“社会奇点论”。 相似文献
883.
884.
人工智能以高阶自动化的逻辑承继、发展和超越了机器自动化的逻辑,以其能力之强、影响之广、变革之深定义了时代、变革了存在。智能时代的青年在与人工智能技术逻辑、运行逻辑和存在逻辑的遭遇中,是被其支配从而担忧奇点来临的存在论难题,还是从理解时代、把握存在和生成自我中应对人工智能的存在论升级,是青年人格的时代建构需要回答的根本问题。人工智能的发展改变了存在的境域,人工智能的展开重新定义了关系的存在,人工智能的主体要求了社会主体的生成。因此,从人工智能本质及其与青年的社会历史关系出发来形成青年理解时代的核心观念、理论思维和思想认识,既是青年人能够正确应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存在论升级,又是生成健康人格的前提性工作。 相似文献
885.
目前,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涉猎已成果初显,多种基于大数据技术、自然语音理解、算法预测等现代技术手段而研发的科技产品已经能够让司法人员的部分工作实现自动化和智能化。文章重点在于研究人工智能在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方面能够发挥的作用,应当坚持的原则以及可适用、可操作的路径分析。 相似文献
886.
人工智能通过智能精准的计算方法与教育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精准对接,简化教学任务,提高教育者创新素养,优化教学评价体系,促进“教”与“学”的协调发展,促进思想政治教育高质高效发展。但由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还不够成熟,加之思政教育者对人工智能的认识有一定程度的偏差,导致教育对象学习程度不深入,教育者“教”“育”错位,人工智能对于数据管理的风险也影响到其价值效果。因此,思政教育者要立足主体,充分发挥自身能力,提高教育对象的思政素养,解决信息安全问题,建立相应的教学中心。此外,为实现针对性教学、精准性培育,思政教育者应贴合教育对象特点组织双师网络,实现“人机协同”。 相似文献
887.
888.
新兴的人工智能犯罪正在挑战传统的刑法概念,特别是犯罪行为、犯罪意图、因果关系和刑事责任。尽管学界展开了关于人工智能刑事主体资格的激烈讨论,但我国刑法尚未赋予人工智能独立的刑事责任主体资格。虽然现阶段人工智能的行为几乎完全可以归责于人的行为,现有刑法体系可以应对弱人工智能产生的大部分危害,但是对于强人工智能或超级人工智能实施的新行为,刑法可能不足以应对。对此,刑法有必要作出适度改革,增设人工智能相关的罪名,确立相对严格责任制度,以有效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889.
集成电路产业是信息产业发展的核心,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江苏在20世纪50年代开始发展半导体产业,在70年代进入集成电路产业领域,是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先行区和重要产业基地。2022年江苏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抢抓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新“窗口期”,加快培育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等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创新型产业集群。这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十四五”时期,我们要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加快培育集成电路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走好集成电路产业强“芯”之路。 相似文献
890.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落地与大规模应用,改变了人类与人工智能的传统交互模式,对社会生产方式产生了重大变革。国际国内都出现了对人工智能主体地位及法律规制等方面的学术探讨,以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的伦理道德、知识产权保护、隐私与数据保护、市场垄断、网络犯罪和数据安全等一系列风险。在现阶段,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应坚持安全与发展相平衡的理念,在以人为本的原则统领下设计人工智能伦理准则,推动构建以通用人工智能立法为基础,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专门性管理办法为补充,以既有法律规范为根本的系统性人工智能法律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