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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较之于宏观层次的区域合作,作为区域合作微观形式的跨境微区域合作具有空间范围小、投入资金少、地方性行为体的作用更为突出、对国家间关系的整体影响小等特性,这使得在跨境微区域合作中跨境社会资本往往能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跨境社会资本对跨境微区域合作的影响主要通过其所具有的密度、关键节点中心势两条路径予以实现:一方面,随着跨境社会资本密度的不断增大,各跨境行为体间的交易成本随之越低,跨境微区域合作成功的概率增大;另一方面,随着跨境社会资本关键节点中心势的不断集中,集体行动困境更容易被克服,跨境微区域合作成功的概率也会增大。本文运用Cox比例风险模型对上述影响路径进行了检验,证明了跨境社会资本对于跨境微区域合作存在着显著的正向影响力。 相似文献
992.
联合执法早就存在。在执法权下沉和实行一级执法体制后,级别管辖不再发挥作用,跨行政区联合执法尤其是毗邻区域联合执法的需求更加强烈。毗邻区域联合执法的法治基础并不是区域合作的一般法律制度,而是“地方组织法”上的跨行政区协同工作机制条款和《行政处罚法》及单行法上的职务协助条款。当前,毗邻区域联合执法的组织形式有联席会议制度、职员派遣和联合执法队,具有重要意义的程序机制有管辖权制度、联合调查及证据互认制度、以结果互认为基础的协助执行制度。从司法上观察,当前的联合执法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尤其不能以联合执法组织的名义直接对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司法机关应当对毗邻区域的联合执法担负起监督职责。 相似文献
993.
张焱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3):132-138
航权是国家主权在民航运输领域的具体表现,航权交换是国际民航运输活动最基本的法律手段。传统芝加哥体系要求航权交换由政府间依双边方式进行,随着国际实践的不断发展,航权交换活动呈现出区域合作的模式,其中欧洲最具代表性。欧洲航权交换区域合作模式的成功之处在于其区域融合和一体化的良好基础,有效的民航协调机制以及渐进性、阶段化的举措。这种航权交换区域合作模式有力促进了包括亚洲在内的航空自由化的发展。2007年欧盟与美国达成的“天空开放”协定缔造了全球最大的航空市场——北大西洋“天空开放”区域,将航权交换的区域合作推向顶峰,具有深远意义。航权交换区域合作模式不仅有利于克服不同航空利益间的冲突,带来规则融合的可行性,还导致了“联合空域”的出现,其在推动航权交换法律体制发展中的潜力非常值得关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