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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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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跨行政区联合应急制度建立后,地方主体的实施准备都比较积极。实施准备的内容大多是综合性的机制建设,大多系对制度的概括和复制,主要发挥了制度传导作用;少部分为具体化和工作安排,起到了具体落实作用。通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检验表明,跨行政区联合应急措施在实施主体上广泛,川渝区域和基层主体表现更为突出;各地方主体对跨行政区联合应急措施的充分运用,珠三角区域和省级主体表现更为突出。各区各级各类主体对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及其他跨行政区联合应急措施四个选项的偏好,呈依次减弱的态势,其中珠三角区域在实质性措施上表现最佳。跨行政区联合应急的效果总体良好,省级地方主体与基层地方主体对是否有待继续完善持相反的态度。从理论上看,一项制度能得以有效实施,与需求、资源、技术、习惯和上级指挥等因素紧密相关。  相似文献   

2.
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关系主体多元,而且主体间具有网络化特性、交互性、内容多样性。流域生态补偿之所以必要,其核心原因在于流域经济、社会和环境要素结构不平衡,流域不同区位利益分享或流动机帝J失范。社会性属性应该是生态补偿尤其是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的本质属性,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本质上是发展权益补偿和平衡。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建构应该突出社会性的“约定”机制。“约定”机制符合社会规律与实践经验、是程序性机制、是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利益相关者的广泛参与机制。“约定”机制需要配套机制建设,尤其是国土功能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布局规划机制、流域信息交流机制、流域生态价值评估机制等。  相似文献   

3.
城市群环境治理中的区域协同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法学刊》2019,(2):38-47
近年来,城市群环境协同立法面临着许多困境,存在跨行政区环境治理的法律不完善,区域环境立法的合法性不足,现有环境立法之间缺乏协调,立法主体不明确,立法内容不统一,违法责任差异大,协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城市群区域环境协同立法存在中央授权立法、区域专门立法、区域合作立法等主要模式。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促进机制是城市群区域协同立法顺利进行的基础条件和保障。区域协同立法需要建立和完善立法组织机构,完善协同立法的府际协议,建立协同立法的工作机制。在国家层面对区域协同发展进行立法,为区域立法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框架,引领和推动城市群环境治理的协同立法。  相似文献   

4.
跨行政区水环境管理立法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王灿发 《现代法学》2005,27(5):130-140
我国已经进行了许多水环境管理的立法,这些立法在我国的水环境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的水环境管理立法也存在许多问题,包括缺乏完整的跨行政区水环境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体制不能适应实际管理的需要和对法律的执行缺乏公众监督机制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改变目前的一些立法原则和制度安排。主要包括:制定全面系统的跨行政区水环境管理的政策;健全跨行政区水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跨行政区水环境管理制度;理顺跨行政区的水环境管理体制;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建立一个真正的良治社会。  相似文献   

5.
《现代法学》2016,(6):155-164
从1948年的《哈瓦那宪章》及1995年的《多边投资协定》草案到当前的FTA和BIT,半个多世纪以来,与经济协定挂钩的劳动标准内容处于持续演进的过程中,并对缔约方国内的劳动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提出不同程度的要求。此类挂钩整体上将趋向严格,其与国内劳动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的互动,以及实施中需要解决的条款解释和违约损害评估等问题,值得正在与美国和欧盟谈判BIT的劳动标准条款以及将来可能加入TPP劳动章谈判的中国关注。中国有必要在把握劳动标准与经济协定挂钩的整体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根据各经济协定谈判的具体情况和中国的承受能力,从劳动标准的范围、实施义务、组织机制、争端解决程序和救济措施等方面厘定相对有利的条款。  相似文献   

6.
《政法学刊》2017,(5):13-20
区域大气污染问题的凸显以及区域环境协同治理的兴起,必然要求加强政府间合作以应对区域大气污染。落实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重在以《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确定的框架为基础,完善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法律制度。基于对现有法律制度的检视,应当加以完善的制度有区域大气环境规划制度、区域大气污染联合执法制度、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制度、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  相似文献   

7.
韩志红  付大学 《北方法学》2009,3(2):121-132
为了解决跨地区性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和跨地区性公共事务治理失灵等问题,需要建立地方政府制度化协调模式,即成立区域政府。与地方政府相比,区域政府在其属性、设立、功能、权力来源、经费来源、组织机构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在解决跨区域问题方面有其优越性。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区域政府,要在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区域治理模式基础上,从区域立法机制、区域执法机制和区域司法机制的角度构建区域政府的基本框架。  相似文献   

8.
印子 《法商研究》2020,(2):18-30
执法合作困境源于"条""块"分割的执法管理体制和一线执法主体组织位置的特定性。执法协同模式在党政体制内统筹执法资源、促进执法合作,但具有明显的法治缺陷。执法体制改革推行的综合执法模式,尽管回应了基层法治的制度需求,却存在权责配置不合理、执法管理不到位、执法机制不完善等不足。在现有行政组织法架构下,从制度层面提升执法合作能力,以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支撑综合执法,为专业执法部门设置前置执法和执法衔接上的法律责任;整合次级执法单元,以执法奖惩机制提升执法激励,以执法规范化管理降低执法行为的法律风险,以执法信用制度和治安信息联通机制解除警力依赖;嵌入政治化的治理机制,推动地方党委领导综合执法的法治化。  相似文献   

9.
刘杨 《法商研究》2023,(2):117-131
在转型社会背景下,跨领域跨部门治理事务日益增多,执法体系需要加强横向的职能协同和整合,以执法协作来回应日趋复杂的治理需求。经验显示,执法协作广泛存在于治理实践中,它不仅是基层治理中心工作的重要推进方式,而且是联合执法和执法协助的主要实现形式。作为一种常态化的执法运作模式,执法协作在不断发挥治理效能的同时,也在制度保障、职能结构、体制生态和社会条件等方面面临困境。执法协作困境是多方面多层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它反映出法律执行在制度、机制和体制层面的短板,折射出政府法治整体生态的现状和不足。执法协作建设应当面向法治政府的原则和目标,并通过整体政府建设完善行政法治生态。在整体政府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相融合的主线下,坚持执法体制改革、执法制度配套、执法机制建设、执法理念革新并举,是可行的执法协作建设路径。  相似文献   

10.
丁琳 《法制与社会》2010,(4):162-162
税收执法风险就是执法行为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的风险。本文指出在规避执法风险这个问题上,应通过合理有效的组织机制和制度创新,充分发挥制度优势来加以实现。  相似文献   

11.
陶朗逍 《法学》2023,(2):135-147
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传统行刑衔接程序以检察监督职能为纽带,在合规互认、合规监管接力等方面陷入困境。企业犯罪的双重违法性和行刑机关的权属分立使企业竞合责任的处理程序成为固有难题,“先刑后行”和“先行后刑”都会降低办案效率,无法合理落实“一事不二罚”原则推动形成的“一体化处罚观”。域外国家在面临相似问题时改先后执法模式为平行执法模式,鼓励行刑机关配合执法,以“捆绑式和解”处理企业犯罪案件。我国应将企业犯罪的主要办案顺序由“行刑衔接”改为“行刑平行”,结合第三方机制的本土经验,由行刑机关联合成立委员会,指导办案人员在保障执法和司法独立性的前提下,在调查取证、协商和解、合规激励等方面形成配合。  相似文献   

12.
涉及区域合作的规范性文件,需要区域内各行政区协作制定。协作制定存在实践基础,但将面临区域性事务的管辖权问题、区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以及不同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不协调、协作制定缺乏统一的程序规则等问题。协作制定的价值在于,有利于形成统一的"规范域",也有利于区域利益的实现。在路径选择上,包括由区域内各行政区相关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由区域管理机构与各行政区相关行政机关联合制定、授权区域管理机构直接制定等三种模式。  相似文献   

13.
张震 《法学杂志》2022,43(3):28-40
研究区域协调发展应具宪法视野。区域协调发展在宪法上有明确的根本制度、国家任务、发展理念和职权职责的依据,并以宪法上的整体发展、实质平等、权力配置和权利保障为理论体系支撑。为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更好实施,依据宪法的规范与理论,应该坚持整体性、平衡性、针对性、效能性等几项原则;以破解行政区难题为突破口,在中央与地方之间,通过试行中央适度、有效授权机制,充分提升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治理效能;在地方与地方之间,探索相互关系的法理内涵,为地方合作提供制度依据。  相似文献   

14.
区域交通运输一体化是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步骤,涉及区域内地方利益冲突的协调,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地方利益冲突的最直接体现.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冲突表现在交通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收费权以及行政管理执法等方面.必须制定规范性文件以法律手段协调地方政府利益冲突,改革财政税收分权制度、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地方政府合作制度体系和建立交通运输统一监管执法机制,并将这些利益协调机制纳入区域一体化立法中,才能有效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推进.  相似文献   

15.
跨行政区划检察组织在全国建立应当坚持于法有据,注重顶层设计下的制度协调,厘清终极目标与凭借路径的关系。跨行政区划检察组织体系的法律定位可以从当前的地方检察院逐步过渡到专门检察院。管理上由中央直属是必然趋势,人员任免与经费保障上都应当如此,但应妥当安排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整个跨行政区划检察组织体系中的地位,以保障各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既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又不至于加剧当前的司法行政化问题。布局上以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为原则,强调各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设置上的因地制宜、适时而动,在坚持多层级构建的基础上,采用典型设置与特殊管辖相结合的方式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   

16.
区域合作的现有法律依据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代法学》2016,(2):30-42
通过对4448件法律文件的统计和整理表明,我国已经积累了较多区域合作的法律资源,包括15部法律的21个区域合作条款,25件行政法规的32个区域合作条款,以及24个有关区域合作的法律文件。当前,我国有关区域合作的立法还处于单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分散规定不断丰富和积累,积极探索制定专门的统一立法的阶段。基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绝大多数区域合作条款采用了"协商"的概念,可以把区域合作条款概称为"协商条款"。它有三种模式,即选择性模式、程序性模式和授权性模式。无论是哪一种模式的"协商条款",都具有排除中央对跨区域事务进行管辖的功能,显然具有扩大地方政府自主权,并惠及地方人大立法权的功效。应该明确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为主的全国人大有关区域合作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是当前编制各区域规划的重要依据。当然,有关区域合作的立法还有待进一步推进,应加快区域合作统一立法的进程,规定区域合作的法律机制和区域合作协议的共同性问题,扩大区域合作的地方立法自主权。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我国的治安拘留制度一直颇受学界关注和外界质疑。回顾制度发展史,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拘留条款设置较多是基于近现代违警法律制度的历史沿袭,治安拘留制度所发挥的功能始终聚焦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政治安全、惩处特定违法行为,以及保障罚款的有效执行。治安拘留制度未来的改革应坚持稳中求进,在现有制度之下可以通过构建相对独立的法制审核机制,实现对治安拘留的有效监督,从源头上减少执法隐患;与此同时,还应逐步嵌入与个人信用挂钩的新处罚种类替代治安拘留的部分功能,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18.
美国总统的立法否决权可详分为六种类型。总统可对整部法案进行否决,一度也可对法案的"部分条款"进行否决。但"部分条款"否决权遭到国会反对,诉诸法院后被裁定违宪,这导致出现"总统的签署声明"这一新现象。美国总统的立法否决权不同于英国议会的立法否决权,"口袋否决"不得混淆于中国刑法的"口袋罪"。立法否决权的成因主要有思想理念上的分权制衡、制度运行上的质变担忧和为总统执法提供前提条件等。对我国的启示有:不但要加强立法的反复审议性,还要健全立法批准制度,上级立法机关不得只批准部分条款而不批准其他条款,也不得直接改变部分条款后再批准。  相似文献   

19.
基于保护对象跨域性、危害后果不特定性等特性,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遭遇管辖权限制、调查权限制、专业壁垒等诸多困境。对此,引入跨区划机制是破局的重要途径,跨区域检察与公益诉讼的制度融合既具有明晰地域界限认定、消除地方干扰因素、提高司法质效等显著优势,也在改革方向、受案范围、改革路径等基础要素上相契合。根据地方检察实践的探索,目前已在办案主体、方式、程序等机制上形成一定共识,但在管辖依据和协作、协调机制方面仍存在瓶颈,亟需专门立法跟进、建立协作机制和健全完善配套机制。在此基础之上,以铁检转型来全面深化跨区划检察改革,可以良好承载现有制度和工作实践,在最大程度上消化改革成本,也是未来跨区划公益诉讼改革的重要方向。  相似文献   

20.
法院“执行难”,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外部执法大环境的原因,是主客观多种因素综合制约和影响的结果。克服和解决“执行难”,除不断改进和完善审判体制,健全执行制度以外,当前重要的是首先从法院自身做起,提高对执行工作的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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