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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在人类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因为它的成立意味着对危害人类利益的严重国际犯罪进行管辖具有了更为常规化的形态。而国际刑事法院要真正发挥作用,其管辖权无疑是一个核心要素。因此,研究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探讨了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对我国所可能产生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2.
2005年3月31日,联合国安理会决定将自2002年7月1日以来达尔富尔局势问题移交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这是国际刑事法院自2002年7月1日成立以来,安理会提交的第一个情势,这无异开创了一个重要的先例。该决议反映了国际社会对防止和中止有罪不罚的现象的决心与行动。然而,该决议中也涉及了若干值得注意和研究的法律问题。本文集中讨论了下列问题:启动国际刑事法院诉讼程序的方式,罪行发生地国和行为人国籍国的管辖与补充性原则,普遍管辖权与补充性原则,安理会1593号决议第6段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限制,国家配合国际刑事法院进行调查和起诉的义务。通过对这些法律问题的探讨,希望能对更好地理解《罗马规约》的含义与适用起到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63.
刘庆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3):152-154
《罗马规约》赋予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自行调查的权力,引起了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的质疑与担忧,并一度成为拒绝加入《罗马规约》的重要诱因。从检察官自行调查权合理性的角度出发,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加入《罗马规约》做一点理论上的准备。 相似文献
64.
《罗马规约》的生效,确立了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犯罪中"最严重的罪行"的管辖权。然而,刑事司法管辖权关乎国家主权,妥当处理国家及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关系,是后者顺利行使的前提。本文立足于《罗马规约》,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作为补充管辖权的属性为出发点,提出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具体条件。同时分析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进一步论证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前提。 相似文献
65.
朱文奇 《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1,24(5):81-85
在利比亚战争中,以北约为首对利比亚内乱(或内战)的国际干涉是一种强势对弱势的干涉,它体现在政治、军事、外交和经济等各个领域。而且与以前相比,这一干涉还呈现出许多新的模式和特点。在政治方面,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干预,虽说不是第一次,也不会是最后一次,但借用"保护责任"或"人道"的幌子,则是第1973号决议的特点;国际刑事法院在利比亚战争中对卡扎菲颁发的逮捕令,预示着国际社会的干涉由政治层面延至司法机构;西方国家对"全国过渡委员会"接二连三的"承认",并单方面决定向该委员会移交利比亚国家被它们在开战后冻结的资产等,都清楚地表明:国际干涉的模式已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和变化,并对国际法规则形成了冲击。 相似文献
66.
随着全球化程度的不断深入,对和平与安全的期盼使得国际法治成为国际社会的理想与目标。为了建立以和平为目标的国际法律秩序,凯尔森提出了国际法治理论,即通过有强制管辖权的国际法院和确立个人违反国际法的责任来构建世界和平。本文将以此为基础,探讨凯尔森的国际法治理论对国际刑事秩序法治化所具有的现实意义,分析国际刑事法院在实现国际刑事法治化过程中面临的政治制约因素,以期国际刑事法治和国际法治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67.
建立在多边国际公约基础上的国际刑事法院在一定的情形下对于非缔约国国民实施的核心国际罪行具有管辖权,合法地规避国际刑事法院对非缔约国国民的管辖权能促进各主权国家接受ICC的管辖,最大程度上保证国际正义得到执行。我国政府应积极应对ICC管辖权,通过完善我国法律制度、加强国际司法协作等措施,合法规避ICC管辖权,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相似文献
68.
普遍性管辖并不意味着不存在豁免,豁免权的存在也不意味着绝对不受惩罚。目前国际法的发展还不能超越当今国际社会以众多主权国家平等共存为特征的基本结构,行使普遍性管辖权只能在当事人国籍国明示放弃豁免的条件下才能实施管辖。在否定普遍性管辖原则优越外交豁免规则的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实践中被追究反人类罪、灭绝种族罪和战争罪等严重国际罪行的往往又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等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对于这类有能力掀起并达到破坏世界和平和安全,严重危害人类的主权代表者决不能姑息放纵。在国际强行法犯罪中,被害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属于第一序位的自然权利,为了匡扶正义,必须贯彻有罪必罚原则,有罪不罚是国际正义的天敌,是暴虐世界的瘟神。今天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体系与安理会行使《宪章》第7章职权的有机联系为国际社会打击严重的国际罪行提供了一条法治的惩治途径。 相似文献
69.
国际社会的主权体制与全球化的客观趋势,构成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社会基础。主权体制与全球化存在一定的矛盾,主权国家的社会体制要求以国家主权原则作为社会运行的基本准则,全球化的国际社会则强调人类利益的总体保护,要求贯彻全球治理的原则。但二者又具有契合点,即国际社会的正常秩序。国际社会主权体制与全球化的矛盾与统一必然反映到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上,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一方面要尊重国家主权,但同时也不免带有超国家权力的因素。 相似文献
70.
在涉及刑事普遍管辖权与国家主权的问题上,一方面应使普遍管辖权的适用严格遵守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适用条件、范围和方式,不能假借普遍管辖权来侵犯别国主权;另一方面国际刑事法院行使普遍管辖权应当以国家的自愿接受为前提,应是国家司法系统的补充。国家主权原则仍然是国际法的核心和基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