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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利用虚拟变量法对严打政策的计量经济学研究发现,严打政策对暴力犯罪产生了显著的威慑效应,而且还存在着后续威慑效应。但对财产犯罪和总犯罪的威慑效应并不明显,这和严打的重点打击对象以及暴力犯罪的占比是有关系的。严打的威慑效应是严打长期存在的技术基础,官员面临的现有博弈格局和成本收益状况则是严打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 相似文献
102.
杜乐其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享有的请求权类型限定为停止侵害等“不作为之诉”的解释立场,值得商榷。通过梳理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可以发现,私益诉讼理论浸润、制度功能认知偏差和诉讼程序障碍,乃是最高人民法院拒绝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本缘由。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应定位为“威慑——补偿”二元结构。在“威慑”与“补偿”功能实现路径中,单维度的“不作为之诉”难以胜任,而损害赔偿请求权则能很好地担当这一角色。在“最优威慑”情形下,均以威慑为导向的损害赔偿与行政罚款之间可以替代适用;在“威慑不足”情形下,二者的“合作规制”则是切合实际的选择。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损害赔偿请求诉讼程序障碍上的担忧,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也可以消除。 相似文献
103.
无核世界现实建构的困境及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核武器作为终极武器的特征日益显露,建构无核世界的呼声正与日俱增。但实践中也存在共同利益基础薄弱、外部强制力不足、基本理念和道义准则存异和权力分配结构失衡的障碍。从操作层面来看,无核世界建构的现实可能性有待美国真正率先垂范,俄罗斯适时跟进,其他核国家的积极回应。同时,美国应改变延伸威慑战略,力促朝核、伊核问题的合理解决。国际社会应充分发挥联合国在实现世界无核化目标中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04.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惩罚既往侵权行为而威慑未来侵权行为,其前提包括权利的确定性、侵权判断可行和过度威慑的消极影响小。知识产权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它与惩罚性赔偿有着根本冲突,难以全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前提和侵权行为的道德可责性出发,可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进行类型化适用,恶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或可适用惩罚性赔偿,一般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则难以适用。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下,既要保护知识产权,又要为正当竞争保留合理空间,知识产权与竞争的平衡才可产生最优的创新激励效果。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可能造成过度威慑,打破知识产权与竞争的平衡,妨碍知识产权法基本目标的实现。类型化适用有利于降低或避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风险。 相似文献
105.
106.
算法具备自主学习和大数据处理的能力,有助于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形成算法驱动的合谋现象。算法合谋并无明显的意思联络,缺乏明确的合意证据,因而对传统的垄断协议概念带来挑战。算法决策存在"黑箱",导致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主观意图无法得到验证。"人—机"联系弱化,进而导致宽恕政策和法律制裁失灵。面对算法技术的进步,反垄断法亟待建立因应时代变化的垄断协议检测、认定和制裁规则体系。为此,垄断协议的检测应当保持前摄性,借助大数据和经济分析手段筛选市场异质信号,进而在垄断协议认定方面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发挥算法作为间接证据的证明功能,最后,通过续造法律责任督促算法设计者、提供者履行竞争义务,保持算法的可问责性。 相似文献
107.
从威慑到合规指引 反垄断法实施的新趋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获取合规承诺是反垄断救济体系的核心,但以惩罚为支撑的简单威慑不能够帮助反垄断执法机构实现上述目标。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各执法机构普遍采取引导企业自主建立反垄断合规制度的方法来克服威慑陷阱,合规指引已经成为反垄断法实施的一大趋势。反垄断合规制度可以帮助执法机构获取足够的合规承诺,也可以帮助企业预防反垄断法律风险,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有效"是反垄断合规指引建设的基本目标,制裁与执法、知识、自主合规制度是其倚重的三大支柱。在竞争文化薄弱的中国,执法机构要顺利引领企业建立反垄断合规制度,必须在大力推进竞争文化建设的基础上着力营造积极的政治环境、提升公众对执法公平性的感知、提高执法行为的透明性与确定性。 相似文献
108.
从死刑的根基看死刑的存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晓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5):5-7
死刑不能从根本上铲除犯罪产生的复杂原因,威慑不住重罪。"马加爵案"启示我们,如果不正视犯罪原因,还会有其他"马加爵"出现。死刑最大的现实功能是满足大众出于本能的、极端的报应欲望,这与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严重背离。因此,必须对死刑的根基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批判,积极地推动死刑走向废止。 相似文献
109.
近年来,国际社会中"经济武器化"这一现象的出现吸引了政界、学界和商界的广泛关注。尤其自美国总统特朗普上台执政以来,美国以贸易为手段大肆威慑他国,借助经济压力为手段迫使他国屈服,以实现自身政治经济目的。因此,研究和分析贸易为何能够成为威慑手段,以及贸易作为威慑手段在大国博弈中的作用十分必要。贸易能够成为威慑手段的原因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它直接涉及国家行为体的核心利益,二是能够给其他国家行为体带来重大损失,三是产生的压力可能改变其他国家行为体的计划或行为。此外,在大国战略博弈中,贸易手段发挥着对其他威慑手段的替代作用,对传统威慑手段的补偿作用,以及重塑与维护大国战略威慑体系的作用。当前大国威慑工具的局限与利益多元性之间、理念的单一性与安全挑战的多维之间的张力逐渐扩大,传统威慑工具难以应对日趋走向以科技和经济为基础的综合国力较量。因此,将贸易手段纳入威慑工具箱并加以使用已是大国博弈的必然选择。尤其在大国无战争的今天,贸易作为大国往来的主要媒介,其背后的威慑功能将在大国的战略竞争中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0.
威慑潜在的非法取供行为是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重要功能之一,从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半年多的情况来看,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威慑效果,但效果有限。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将会对未来的审讯行为产生重大的影响,但随着侦查机关对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进一步了解,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威慑效果将会大打折扣。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及其保障措施的严格性、明确性和司法环境的优劣是影响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威慑效果发挥的两大重要因素,将来应进一步确立严厉的、明确的规则并优化刑事司法环境。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对其功能的发挥应保持合理的期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