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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航行自由"在当代国际社会已经发展成为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核心,其他公约和国际习惯法为补充的国际法律制度,体现出从关注"自由"转变为规范"航行"的权利义务、从强调航行不受干涉转变为协调航行权与沿海国利益、从国家间的利益博弈转向博弈与共同治理并存的特点。与此同时,若干新问题需要国际立法作出澄清和协调,如专属经济区内资源利用开发及海洋环境保护与航行自由的冲突、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活动与沿海国安全利益的冲突等。充分利用航行自由制度,积极参与该制度的后续国际立法完善将是中国适应角色转变后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22.
美俄两国北极之争由来已久。随着北极气候变化带来的北极经济地位的上升及北极资源不断被发现,美俄均发布了各自新的北极战略,使美俄及与北极地理位置相关国家的北极之争不断升级。通过对美俄最新北极战略报告的解读,可以看出北极的国际治理模式发生了更加“排他性”的变化。“北极条约”渐行渐远,北极无望“南极化”;更加强调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重要;美俄作为最重要的北极国家双边合作的政治方式“先行一步”,而“低度政治”领域的环境多边合作有望进一步深入。  相似文献   
23.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确立国际海洋秩序的宪章。无论其利弊如何,中国只能在其框架下确定自己的海洋权益。南海九段线是中国拥有南海四群岛的国际宣示,线内的岛礁为中国固有领土,根据公约可以拥有相关海域,而在线外中国并不主张沿海国的任何权益。南海周边邻国对线内岛礁的主权主张没有国际法上的任何根据,对一些岛礁的强占也并不能产生合法主权。然而,他国之所以能够强占是因为中国对线内岛礁及其海域的管控缺位。中国应加强海洋管辖权及其经常化运用,加强应对突出现实问题,商谈南海行为准则。  相似文献   
24.
各方热衷"文斗"的主要原因是联合国特别委员会已经决定在2020年确定北极点周边地区的划分方法。  相似文献   
25.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4条赋予冰封区域沿海国特殊的环境管辖权,加拿大和俄罗斯依据这一条款在其北极海域内全面推行航行管制。然而这一单边管辖权的行使需要满足多项限制条件,两国部分管控措施超出了冰封区域条款的合理使用,突破了海洋法对航行权的保障。在国际法体系内,北极沿海国航行管控的特殊权力有其外部边界,受到多边海事规则的制约,特别是"极地规则"的出台将限制冰封区域条款的适用空间,削弱沿海国单边管辖权的合法性基础。北极沿海国实施单边管控面临法律和政治上的双重困难,通过国际平台开展北极航运合作,寻求在国际规则中维护其利益诉求,更加符合北极沿海国家的实际利益。  相似文献   
26.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必须为具有其国籍或其有效控制的深海底活动承包者提供担保。缔约国因此也承担着健全国内立法的义务,以及承包者不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缔约国国内立法如何"确保"承包者履行义务、应当采取怎样的必要和适当的措施、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以及如何执行等问题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国际社会应当对这些问题予以细化。为应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对我国深海底立法提出的挑战,我国应当加强基础研究并尽快启动相关立法程序。  相似文献   
27.
美国"空识区"规则对其他国家影响极大,在一定程度上是该领域国际惯例的基石。对比中美"空识区"规则可以发现,二者基本上不存在重大分歧,中国"空识区"规则符合国际惯例。美国"空识区"规则在适用范围上"有意模糊"民用和军用航空器之间的区分,其在实践中并未将"空识区"规则适用于军用航空器。美国此举主要是为了便于其军用航空器以传统的"公海航行飞越自由"为根据,在他国"空识区"和专属经济区肆意行事。目前,并无国际公法限制各国的"空识区"规则,尤其对于军用航空器,尚无明确保护沿海国安全利益的国际公约。针对"空识区"相关问题,中美两国应充分利用已有的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及时进行磋商,加强合作并管控危机。  相似文献   
28.
宋时喆 《中国律师》2009,(11):42-44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确定了200海里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法律制度,把沿海国的海洋管辖权扩大到自其领海基线起至200海里的范围。这一规定导致世界上出现了大量具有油气等资源潜力的海域及其海床、底土成为国家权利主张的重叠区域.从而形成争议海区,导致相邻该等区域的海洋资源的勘探、开发、利用、保有等相关的权利主张在相关国家间引发争议。对于我国来说,中国与日本在东海的大陆架划界争端由来已久。中日双方在东海大陆架的划界立场上不一致,  相似文献   
29.
国际海洋法法庭是专门处理海洋法争端的常设性国际司法机构 ,成立至今处理的大多是关于“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的案件 ,“蒙特·卡夫卡”号案即是此类典型案例。通过分析法庭对“蒙特·卡夫卡”号案的审理可知 ,法庭在有关“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规定“临时措施”以及有关海底争端的案件方面具有强制管辖权 ,这使法庭在处理海洋法争端方面处于独特的重要地位。但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法庭不是处理海洋法争端的唯一机构。实践中 ,更多的海洋法争端被提交到了国际法院。基于此 ,我们应正确认识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地位和作用。  相似文献   
30.
当前,领土和海洋划界争端日渐激烈,此前国际上很少详细讨论南海岛礁建设议题。尽管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部分条款提及"岛礁建设"中的"人工岛礁"议题,但在国际法上,"岛礁建设"议题仍然饱受争议,并且没有公认的术语界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主权国家试图采取占据更多海洋领土的行为,岛礁建设议题变得更加突出起来。本文以斯普拉特利群岛(即中国的南沙群岛)为例,从国际法的角度探讨该议题,以期引领国内外学界对"岛礁建设"问题上进行更多的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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