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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与我国区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国际社会中同性同居者争取合法地位的运动已经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取得成功.各国面临是否承认外国或外法域同性同居关系的局面.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我国法院将来也会面临这些问题.如果一概拒绝承认基于外法域法律成立的同性同居关系,可能不利于保护依附该关系而成立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区际私法中尤其需要慎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当同性同居关系仅仅是作为其他问题的先决问题时,我国大陆法院可考虑适当承认该关系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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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中属人法的最新发展动向表现为国籍将逐步淡出冲突规范的连接因素,住所连接因素的适用范围也在缩小。一个主要强调客观存在地的连接因素——“当事人所在地”开始出现在冲突规范的最新国际立法中,在有关跨国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选择适用中呈扩大化趋势。这样,“惯常居所”替代住所成为在有关自然人的身份、能力等普通民事法律关系领域的主要连接点,而“当事人所在地”将替代“注册登记地”、“营业地”以及“管理中心地”等在商事法律关系中发挥主要连接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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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自由"在当代国际社会已经发展成为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核心,其他公约和国际习惯法为补充的国际法律制度,体现出从关注"自由"转变为规范"航行"的权利义务、从强调航行不受干涉转变为协调航行权与沿海国利益、从国家间的利益博弈转向博弈与共同治理并存的特点。与此同时,若干新问题需要国际立法作出澄清和协调,如专属经济区内资源利用开发及海洋环境保护与航行自由的冲突、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活动与沿海国安全利益的冲突等。充分利用航行自由制度,积极参与该制度的后续国际立法完善将是中国适应角色转变后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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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丰富了“国家与法”、“权利与义务”、“平等”、“公正”、“和平与理性”的内涵 ,并体现了现代法律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关怀理念。这对于我们构建我国当代先进法律文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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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简称CECA),是海峡两岸正在协商的一项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虽然海峡两岸都希望能尽快签署该协议,但因各方对待该协议的态度和目的不完全相同,使得协议的法律性质、签署方式和内容成为极其敏感的问题。为避免协议被国际化,我国大陆应该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同时,在协议内容上坚持两岸在经济利益上互利共赢的原则,借鉴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在2003年达成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有关经验,使CECA切实为两岸的融合与经贸繁荣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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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然规定了航行自由制度,但未解决军事航行活动与沿海国国防军事安全之间的冲突问题。这种冲突的化解需要借助于其他国际法律制度,特别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制度。我国既有维护海洋主权的客观要求,又在海外具有越来越多战略利益,因而需要从总体战略上考虑对待航行自由的法律态度。为应对其他国家可能以维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为由,对航行活动进行单方面、不恰当的限制,我国还应积极倡导宽松的航行自由制度,充分运用该制度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为国家开展保障海上丝绸之路和能源通道安全的海外行动提供法律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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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涉外诉讼案件管辖问题上的规定过于简单。这种方式不利于我国法院对涉外案件行使管辖权。正值修改民事诉讼法之际,应根据涉外案件管辖的特点,考虑多方面因素,科学制定涉外管辖标准,适当扩张我国的涉外案件管辖权,以适应我国对外交往扩大的需要,从而达到方便当事人诉讼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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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律师制度评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英国的全称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TheUnitedKingdomofGreatBritainandNorthenIreland),由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个部分组成。虽然只有一个中央政府,但却有几种法律制度。北爱尔兰和苏格兰各有自己的法律、法官和律师制度,与英格兰和威尔士是分立的。我们习惯上称的"英美法系"中的英国法是指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制度。这是英美法的渊源和主要代表。本文所介绍的内容也仅指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律师和律协。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律师分为两种:事务律师(solicitor)和出庭律师(barrister),也有人将其翻译成"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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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与“公平”紧密联系在一起,构成判断实在法适当性的二元价值坐标.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立法也应当以“正义”和“公平”作为确定法律选择方法或规则的价值追求.“行为地法”只能反应“正义”的诉求,不一定能满足“公平”的需要.“公平”的满足还应当考虑与受害人的居所和损害修复地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正义”标准要求判断行为是非主要适用“行为地法”,而“公平”标准要求对侵权行为的处理还应当结合“受害人居所地法”、“法院地法”等其它标准.由此,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被分割为两个方面:行为正当性和救济的公平性,二者应当兼顾.单一采用“行为地法”背离了二元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