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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然确立了人类利用海洋和管理海洋的基本法律框架,但是在历史性权利、岛屿与岩礁制度、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活动、群岛制度、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海域的划界以及海盗问题等方面的规定却存在诸多缺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可以通过订立专门的补充协定或区域性协定、召开审议会议以及用扩大解释的方法等方式予以完善。今后中国政府在坚持《公约》的宗旨和目的的前提下,应积极推动《公约》的进一步发展,并逐步取得海洋法发展的话语权。  相似文献   
42.
43.
44.
权力转移理论的惯有论调是中国权力在接近美国时或实现对美国的权力优势替代后将挑战美国主导下建立的国际秩序,而权力转移理论则关注更有意义的国家间合作,认为权力的整合将使权力效用最大化。中国的自我定位是体系内国家,以满意型国家的姿态积极融入国际体系,遵守体系内规范,从事体系内国家的规范行为。关于南海争端,中国的"九段线"、西沙群岛基线、"搁置争端、共同开发"方案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提倡的"海洋自由"原则和公平解决海洋争端的规定。  相似文献   
45.
我国对南海断续边界线内的各个群岛具有无可争辩的领土主权,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享有基于岛屿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对边界线内的水域享有历史上形成的既得权,同时还可以自主处置现代海洋法没有规定的领域的权利问题。只有在界定我国在南海享有的权利类别的基础上,才可能提出维护这些海洋权益应当关注的问题和保护的建议。  相似文献   
46.
最近日本突然再次炒作东海油气开发问题,其背后的目的值得分析和研究。2014年初发生的科特迪瓦诉加纳临时措施案的案情与我国在东海和南海的形势存在诸多相似点和关联性,为应对日本在东海的动向、预估下一步南海局势的发展提供了较好的线索。通过研究科特迪瓦诉加纳临时措施案的诉讼程序和裁定。可以看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0条临时...  相似文献   
47.
中国政府认为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对于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且案件不具备可采性。仲裁庭裁决中国超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域制度之外的任何基于"九段线"的海域权利诉求均没有法律依据,南沙诸岛的高潮地物均不是岛屿,中国不能以南沙群岛为整体划定领海基线并声索海域权利。南海仲裁案裁决给中国造成了负面的影响,但也启示中国反思自身南海政策的不成熟之处,调整后续对策。中国应从程序上规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的管辖,推进协商规范,提倡与东盟成员国建立南海争端仲裁庭;在加强太平岛等岛礁岛屿地位的举证方面促进两岸合作,建立岛屿指标体系和南海岛礁大数据库。  相似文献   
48.
西方媒体最近一波中国威胁论的浪潮刚刚滚过,现在正是一个反思沉淀的好时机。该热点的形成,一方面源自于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7月份在河内东盟地区论坛上的一番言论——其中提到美国将要插手对南海争端进行斡旋,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中国把美国这一行为视作干涉内政,进而做出的愤怒反应。  相似文献   
49.
日本借"冲之鸟"为由大肆宣布其拥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并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外大陆架申请。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岩礁概念的立法初衷上看,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管辖权是基于岛屿居民的利益需要而被赋予沿海国的,这一需要包括两个层级,一是居民生存的需要;二是居民发展的需要。从"冲之鸟"的情况看,它不具有维持礁上居民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因而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相似文献   
50.
葛淼 《东南亚研究》2024,(1):70-87+156-157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构建普遍性的全球海洋治理机制,但不是国际海洋法体系的上位法。国际法是多层级的立体系统,全球性海洋公约和区域性海洋法构成国际海洋法的双层次结构。区域性海洋法可能形成新的习惯国际海洋法,为《公约》提供更新的动力。“南海行为准则”构建南海的区域海洋治理机制,是对《公约》的扬弃,只要其有利于建立符合各方利益的南海秩序,同时没有违背公认的习惯海洋法原则,可以做出不同于《公约》的规定。“南海行为准则”的磋商困局有三个主因:南海的不对称格局、东盟对中国的不信任推定以及第三方国家的干预和介入。通过“南海行为准则”磋商构建区域海洋秩序应以搁置主权争议、规制当事方行为、反对第三方国家干预和介入、避免安全局势升级为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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