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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违法合同的效力判定路径之辨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及其司法解释对于纠正违法即无效的错误认识曾起到了历史性作用。但现有的学说及现行立法在就违法合同效力的判定路径上却存在着方向性的偏差,于司法实践并不具有真正的指导意义:区分民法内的强制规范与民法外的强制规范而异其效力,在我国并不可行;通过语义分析尚难以发现强制规范之所在;而将违法之法简单缩限为法律、行政法规上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不妥当,亦难以操作,且于价值及逻辑层面多有疑问;此外,将违法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予以并列,在逻辑上也有不合。故应将违法合同的效力判定纳入《合同法》第52条第4项,通过规范目的的发现及利益的衡量来最终确定违法合同的命运。 相似文献
42.
李伯轩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118-120
在当前的海运实践中,无单放货现象普遍存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鹿特丹规则》改变了过去将凭单放货作为承运人一项强制性义务的做法,反而允许承运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无单放货并无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种新规定有其积极的意义,但也存在着诸多不成熟和不完善之处。在这一问题上,我国应保持谨慎的态度,切不可盲目移植《鹿特丹规则》中的新规定。 相似文献
43.
基于证据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审判阶段适用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区别于其他诉讼阶段国家专门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刑事司法行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以审判阶段为中心设定的证据法规则,检察机关审查证据的司法行为也将受到其制约.从证据法学的角度理解何谓“给审判案件的法官制定的游戏规则”,是检察机关正确认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非法取证行为威慑作用的前提;同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解,也为检察机关正确适用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排除非法证据”奠定了认识论基础. 相似文献
44.
陈在上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9,(2)
构建我国刑诉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以我国的现有法律体系为根基。文章通过对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的考察,提出了构建我国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合理设想及其自身良性运行机制的完善。 相似文献
45.
承运人责任基础的新构建——评《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任基础条款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鹿特丹规则》有关承运人责任基础的规定,从性质上说,应当属于《汉堡规则》的完全过错责任制,从举证责任的分配分析,更接近于《海牙规则》,从结构的特点看,《鹿特丹规则》用举证责任的归属贯穿责任基础始终。其基本构成是:管货义务、除外风险和适航义务实行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达到三个推定的目的,既体现过错责任制度,又平衡了船货双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46.
国际海运业承运人责任体制的传承与发展——《鹿特丹规则》承运人责任规定介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责任制度方面作出了多处变革:对运输主体进行新的细化与分类,责任基础采用完全过错推定模式,将承运人责任期间扩展至"门至门",扩展适航义务的履行期间,对运输法传统免责事项作出多处修正,进一步提高承运人的责任限额,针对承运人部分义务引入契约自由原则。上述变革进步与局限并存,其对货物运输法发展的功过评判尚需时间。 相似文献
47.
《鹿特丹规则》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鹿特丹规则》已于2008年12月11日在联合国大会上正式通过,并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签字仪式。在回顾《鹿特丹规则》签字仪式及此后的最新进展的基础上,简要评述《鹿特丹规则》的制定背景和发展历史,并对《鹿特丹规则》生效后可能带来的一些重大变革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48.
《法律适用通则法》是日本为实现其国际私法立法现代化的目标而对《法例》进行修订的结果。《通则法》对《法例》的修订,不仅体现在立法名称和法律语言的现代化上,更体现在法律适用规则的现代化上。在法律适用方面,《通则法》主要对行为能力、后见开始的审判、失踪宣告、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益以及债权转让等领域的法律适用规则进行了完善。《通则法》的制定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完善有一定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49.
侦查实验规则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麻爱琴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5):78-80
侦查实验作为一种侦查措施,在侦查实践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侦查实验应当遵循以下三个规则,即:相近条件规则、反复实验规则和文明、安全实验规则。 相似文献
50.
行政程序地方先行立法具有试验性。作为试验立法,需探讨立法主体、模式和运作规范三个问题。行政程序应该属于中央立法事项,按照“试验立法权逐级下放”原则,应由地方性法规先行立法,地方政府规章先行立法有越权之嫌。试验立法的对象是实体与程序法律规范,不是法的表达形式,选择立法模式应综合考虑可操作性、立法效率与评估可能性等因素。据此,“法典模式”虽备受关注,但未必是最妥帖的方式,行政程序地方先行立法的恰当模式应当是“类行为法模式”。行政程序地方先行立法的自主、自发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无序性,将来可在鼓励地方自主自发立法的基础上,围绕立法计划,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有计划地安排和推进,并建立相应的运作规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