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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责任的承担主体——中美海商法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关于"过失船舶承担船舶碰撞责任"的规定在世界绝大多数航运国家都得到了贯彻,中国也不例外。但中国并不承认"对物诉讼",因此在中国法律体系下,"船舶"本身显然不能成为责任主体。如何具体确定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并没有给出答案,因此这个问题有赖于司法解释的澄清。2008年4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对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作出明确规定。但该规定关于碰撞责任主体的规定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司法解释关于碰撞责任主体的规定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针对上述碰撞规定中的相应条文,就以"光租登记"作为光船承租人承担碰撞责任与否的判定标尺是否可取、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是否应限定为船舶所有人和光船承租人这两个问题进行讨论,并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中美海商法的船舶碰撞责任主体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分析中国关于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规定的不足,指出美国海商法下的多重可诉主体、直诉保险人制度等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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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追尾碰撞是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形式,为了避免汽车追尾事故的发生,本文在通过对汽车追尾碰撞的主要特征、理论计算和责任认定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高速公路汽车追尾事故的预防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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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污损害赔偿中非漏油方的责任主体地位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应用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和连带责任理论,对两船碰撞一船漏油时非漏油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存在的三种不同观点及案例进行了分析;基于民法中的补充责任原则和实证的方法,提出不论非漏油方对船舶碰撞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应当由漏油方首先对油污受害人承担责任,只有在漏油方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非漏油方才承担补充责任,以此保障油污受害人得到充分赔偿。对完善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立法及海事司法实践有参考、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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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因果关系论述入手,论述船舶碰撞和船舶油污的海上侵权,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判断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并结合法律目的或法律规定,确定海上侵权损害的赔偿范围。在论述因果关系的基础上,明确提出船舶碰撞并导致油污损害的两个侵权法律关系的受害者,存在侵权请求权的竞合,油污受害方对漏油方可选择油污侵权之诉,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选择碰撞侵权之诉,从而适用海商法中不同的侵权法律制度,以体现最大限度地保护侵权受害方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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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的工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熙文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4):57-58,68
通过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分析,并结合法理分析,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需要具备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而被认定为工伤的,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应分开单独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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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碰撞之法律概念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明确规定了船舶碰撞的法律概念。然而,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却存在着船舶"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的争论,并由此导致了对同种事故的不同裁决。从文义解释、法律概念的生成及特征、立法技术等角度,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船舶碰撞的法律概念进行比较全面和深入的研究,以期能够明确船舶碰撞的法律概念,对统一船舶碰撞法律适用、维护司法法律权威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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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春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18-23
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尤其是在努力实现"病有所医"的重大医改过程中,因医疗纠纷引发医患冲突甚至导致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呈现出秩序危机、暴力危机、信任危机、赔偿危机、舆情危机"五大危机",究其根源是利益博弈的集中体现,只有做到以民生为本,才能从根源上有效减少医患冲突,而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主力军的公安机关,要立足本职,做到情法交融,既积极介入,有情操作;又适时出手,无情打击,切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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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高速公路上轿车追尾大型车辆的事故时有发生,货车后下部防护装置横梁(以下简称横梁)缓冲吸能特性的好坏对减少后车人员伤亡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方法 通过利用显式非线性有限元理论对四种常见典型截面形状的后横梁建立碰撞仿真模型,在《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2-2001)标准要求的碰撞试验条件下,进行碰撞仿真研究.结果 应用此法在同等边界条件下,对常见的四种横截面横梁建立缓冲吸能性的科学评价依据.结论 研究表明,在同等条件下,圆形横截面横梁的缓冲吸能性能最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