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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282.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侵权人获利"应作为独立因素被考量。但是,"侵权人获利"因素有其特定适用范围,即只适用于对他人精神性人格权强制商业化的情形。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侵权人获利"因素之引入预示着对精神性人格权中所包含的财产利益的承认,某些侵害精神性人格权行为的责任形式亦应由精神损害向财产损害过渡。如此,对"侵权人获利"行为矫正的请求权基础除了侵权法外,还将包括不当得利和不法(无因)管理。 相似文献
283.
由于世界各国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制度不尽相同,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不当得利的法律冲突问题日益突出。为保证支配不当得利之债的准据法与当事人的意愿相一致或有最密切的联系,并最大限度地减小因识别或定性不同而带来的难题,不当得利准据法应依序设计为:不当得利起因于合同时,适用该合同的准据法;起因于其他法律关系时,适用调整该法律关系的法律;起因于不动产交易时,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在其他情况下产生,则其准据法为利益发生地所在国的法律。 相似文献
284.
杨俊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1(2)
2007年12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利用银行ATM机出现漏洞而恶意取款的许霆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判决一经作出,立即引起轩然大波,学界时此判决结果看法不一,引发较多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于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对其行为量刑是否合理等方面.2008年1月10日,许霆案裁定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08年3月31日,许霆案一审重审结果宣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罚金2万元.许霆对一审重审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5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裁定驳回许霆的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许霆案似乎尘埃落定了.然而回顾该案.笔者认为其对于重新审视我国的相关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具有较为典型的意义,理应加以深入的反思和探讨. 相似文献
285.
准合同制度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包括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准合同概念源于罗马法。随着合同一般概念的发展,准合同概念中的意思论要素被法学家们不断强调,其中,近代自然法学派尤其重视对准合同概念进行意思论的改造。然而,意思论的准合同处于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的中间环节,已不再被当代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所坚持。由于我国《民法典》的立法者采取了实用主义的立法思路,所以,我们应在法定之债模式下理解准合同制度。无因管理制度的准合同属性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984条中,即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然而,这一规定是否具有实际意义值得商榷。准合同理论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建构返还法体系和统一化或类型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方面,而非体现在对具体合同条款的准用中。 相似文献
286.
侵占罪和不当得利本来是刑法和民法中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二者却有着交叉关系,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甚至难以辨认某一事件到底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还是刑法上的侵占行为,理清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指导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从三方面对二者之间的刑民交错关系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287.
288.
289.
290.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21,(2)
我国《民法典》第1182条之获益返还条款存在法理基础不明、适用范围不匹配等问题,导致实践中获益返还条款流于具文。现有的损害赔偿说、不法管理说及不当得利说未认识到侵害人的获益具有多重面向,因而在解释获益返还问题时无法自圆其说。获益返还作为一种法效果评价,侵害人获益的多重面向决定了受害人可依据损害赔偿、不法管理、不当得利等对侵害人得利进行剥夺。不同的法理基础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相应地,获益返还的范围亦存在不同。在确定侵害人应返还的获益时,需剥离侵害人的正当性利益,以合理的方式平衡侵害人利益与受害人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