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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我国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这里的起辅助作用的含义并不等同于是帮助作用。辅助指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而言,而帮助指共同犯罪中的分工而言。辅助指地位相对不重要,而起帮助作用的共犯并不意味地位次要,故辅助应当包含于帮助含义之中,其外延小于帮助的外延。而判断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否是从犯,要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行为与犯罪结果联系的紧密程度来综合分析。  相似文献   
12.
孙涛  徐杰 《法制与社会》2013,(31):251-252
我国刑法虽然已经规定了网络型开设赌场犯罪,但司法实践中对此类共同犯罪的从犯认定存在一些问题.应当根据刑法总则有关从犯的规定,结合网络型开设赌场案件的特点和个案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判定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合理认定从犯情节.  相似文献   
13.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立法的新罪名,其在实践中的适用存在争议,值得探讨。我国《刑法》中不存在直接规定帮助行为的条款,第25条第1款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涵盖了对帮助行为的处罚。《刑法》分则将帮助行为实行化符合国际立法潮流与国内犯罪治理需要,阐明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帮助型犯罪”的行为本质。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之行为的存在是认定此罪的逻辑起点,但不是此罪成立的全部条件,司法实践中仍需认定帮助者的认识内容以及帮助者与被帮助者之间有无通谋,确定其帮助故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者不应被定位于相应犯罪的从犯,而应赋予其独立的量刑空间,因其可能在多人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  相似文献   
14.
针对电信网络诈骗中帮助取款行为,实践中存在“罪名定性以诈骗罪共犯为主”“电信网络诈骗共犯无需具有犯意联络”“电信网络诈骗共犯都是从犯”三大归责误区。目前亟待匡正此类行为的诈骗共犯归责进路。具体而言,首先,应当确立此类行为的定性逻辑为独立犯罪认定优先,诈骗罪共犯认定居后。其次,在归责标准上,帮助取款人的主观明知是决定其行为定性的关键。应当基于功能性因果关系论,以取款人的犯罪参与规范时点及其身份类型、行为分工,判断其行为时是否认识到自己与他人正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最后,通过取款人的组织身份及其主观认识,判断其是否为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亦或在实现诈骗犯罪中起到了重要或关键作用,以界定其在诈骗共犯中的主从犯地位。  相似文献   
15.
对于仅以线上有组织地利用信息网络点对点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隐秘性、尚未对被害人亲友等周边人群形成滋扰威胁、尚未达到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的,可以根据其胁迫手段、受害范围、后果等因素,依法认定为恶势力团伙,符合犯罪集团规定的,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对于犯罪链条长、层级复杂的涉网黑恶案件,应当注重审查区分犯罪分子地位、作用、参与程度等,依法界定有组织犯罪的成员范围。对犯罪集团内部各部门、成员之间围绕犯罪行为存在互相联系、支持和帮助的,组织成员应当对集团犯罪金额承担责任,再根据成员的具体地位、角色以及参与时间长短,区分主从犯,对于从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确保罪刑均衡、罚当其罪。  相似文献   
16.
犯罪团伙包括犯罪集团和一般共同犯罪,犯罪集团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聚众犯罪是一个和共同犯罪交叉的概念,即使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也不是犯罪集团。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集团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一般主犯则只对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对不同的共同的犯罪人采取不同原则,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相似文献   
17.
介绍,作为一种刑法意义上的行为,由于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其规定得都不够严谨,致使实践中争议很大,大致相同的行为定罪量刑往往迥异.立法和司法解释关于介绍的规定有两种模式,一是独立成罪,二是作为一种共犯行为,适用其他罪名.本文从宏观的视角,立足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对介绍行为的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进行利弊评析,最终提出兼具可行性、建设性、科学性的立法建议,即修改《刑法》总则中有关从犯的规定,将《刑法》第27条第2款修改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起辅助、介绍等帮助作用的,是从犯”.  相似文献   
18.
在审理贪污案件时,经常有犯罪嫌疑人提出所贪款项用于“公务开销”,而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法院的普遍做法是将“公务开销”从犯罪总额中予以扣除,笔者认为贪污罪无论贪款的用途如何,应一概予以认定。贪污赃款去向不影响犯罪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从犯罪构成看,根据刑法学理  相似文献   
19.
共同经济犯罪中从犯数额的认定是理论界、司法界值得探讨的问题 ,它对正确惩治共同经济犯罪意义重大。本文试从定罪与量刑两方面着手对这一问题进行阐述 ,以利于司法操作。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学界对我国刑法第27条第一款中的“起辅助作用的”从犯有不同的认识,主要存在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其中的一种观点认为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就是帮助犯,即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与帮助犯是等同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只是帮助犯的一种,辅助作用的从犯与帮助犯是不等同的。笔者认为,这两者观点的表面上看是对起辅助作用的从犯的不同理解的对立,实际上是对从犯与帮助犯之间的关系存在不同看法的对立。前一种观点实际上认为我国刑法上的从犯与帮助犯是一种包容关系,而后一种观点实际上认为我国刑法上的从犯与帮助犯是一种交叉关系。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上的从犯与帮助犯是一种交叉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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