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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权利冲突与权利位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马岭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21(5):28-32
大多数权利的行使都可能与他人权利发生冲突。“权利冲突”在判决之前是存在的,在判决之后则转化为合法与违法的问题。确定权利位阶是权利冲突的重要解决方式,划分宪法权利位阶的意义在于对立法的指导和规范,划分法律权利位阶的意义在于对司法的指导和规范,而对于立法者没有解决或难以解决的权利冲突则需留待司法加以解决。权利冲突是永恒存在的,而法律确定的权利位阶所能发挥的作用却是有限的。 相似文献
122.
论规范效力冲突与法律选择——兼论建立规范审查制度之必要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上下位法发生冲突时 ,在缺乏规范审查权的制度环境中 ,法官自然倾向于下位法 ,理论上也只能选择下位法 ,而这必然使法律位阶制度失灵 ,并对法治构成严重冲击。因此 ,建立规范审查制度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23.
以人权保障为视角看犯罪构成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呈现出动态性 ,真正反映定罪的司法逻辑。在定罪过程中 ,应当坚持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定型判断先于非定型判断和事实判断先于法律判断三个原则。犯罪客体对于刑事诉讼是多余的因素。作为阻却事由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对于刑事诉讼是不可缺少的因素。犯罪成立的排列顺序是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排除犯罪性行为。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须加以区别。不论犯罪形态如何 ,同一种犯罪只能有一个犯罪构成及其要件模式。现行的犯罪构成模式与人权保障的现代刑法价值存在某种背离 相似文献
124.
司法实务对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提出了反思要求。刑法的适用,尤其是对行政犯的定罪量刑,必须处理好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这一关系取决于刑法成立部门法的理论基础。调整方式的特殊性是刑法成为部门法的理论基础,刑法调整对象的非独立性和刑罚的严厉性决定了刑法的广泛性、最后性和谦抑性,法律的指引作用以及法律的安全价值追究要求刑法必须与其他部门法保持一致。尽管如此,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地位是平等的。刑法的独立基础和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决定了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仅影响着刑法制定,同时也对刑法的具体适用具有重大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125.
论法官查找法律的权力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夹板中的法官在司法实践中 ,法官在相互冲突的法律中选择适当的法律本是其审判工作的一部分。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方法 ,法官们的选择主要有 :(1 )拒绝违反上位法的规范的适用 ,并指出这样做的理由。这就是上述两案中“笨”法官们的做法。其结果已经很明确。他们维护法律尊严的行为最终没能生效。不仅如此 ,他们自己还因此而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这在法理上没有什么错 ,当本案提交审委会讨论时没有人提出异议就证明了这一点。但是笔者担心 ,由于法官不公正遭遇的影响 ,今后走这一条路的法官可能会绝迹。(2 )直接适用上位法 ,不对下位法进行评… 相似文献
126.
权利冲突中的少数主义原则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权利冲突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法学研究的一个热点,同时也是一个难点,而多数人权利与少数人权利的冲突问题,则可以说是难点中的难点:因为处理不好它有可能导致民主制度的颠覆或多数人的暴政等问题.考虑到法学首先是一种实践性学科,因而对这个在实践中经常遇见的问题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并提出解决之道就是法学的当有之责--而"少数主义原则"正是对这一问题的可能答案. 相似文献
127.
权利位阶、权利平等抑或权利边界——以权利冲突的解决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研究权利冲突的解决时,学者们一般主张权利位阶论或权利平等论。其实,两种观点都没有很好地解决权利冲突。解决权利冲突实际上是重新界定权利之间的关系,重新厘定权利的边界和范围。 相似文献
128.
栗铭徽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3):155-169
作为清代法律体系的主干法律,《大清律例》与包括《户部则例》在内的部门则例均是具有重要实用功能的基本法典,它们分属于不同的门类,在调整方法和条文内容等方面具有互补性。就法律体系内部的效力等级而言,《大清律例》并不存在凌驾于《户部则例》之上的法律位阶,它们在不同的领域发生作用,彼此间是一种分工与配合的关系。部门则例是中国传统法律部门发展完善的最后阶段,标志着清代法律体系已发展成为中国传统法制的完备形态。 相似文献
129.
在法律上,司法解释被定性为效力低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但其与法律以下各类型立法之间的效力位阶未得到明确,这既无法避免其与法律以下各类型立法之间的冲突,也没有为它们之间发生冲突时如何适用提供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将司法解释定性为作为补充性裁判依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在司法裁判中,当事人和法院关于司法解释性质和效力位阶的认知呈现明显的多元化。学者们在理论上对于司法解释性质与效力位阶的认识立场迥异,迄今并未得出逻辑融贯、符合实际的结论。司法解释在实质意义上就是制定法。综合考量其特殊性以及若干历史、现实等方面因素,司法解释的效力位阶应分情况而论:刑事司法解释的效力仅低于法律。其他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二者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经济特区法规作出的变通规定优先于其他司法解释适用。经济特区法规与其他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且不能确定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是否构成对法律的变通规定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相似文献
130.
曾聪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22,(5):131-142
个人信息与数据存在区别。个人信息属于私法权利,强调可识别某个自然人的内容要素,适配以同意原则为中心构建的私法控制模式;数据属于公法权益,强调对内容要素的规模化抓取与数字化处理过程,适配以合理利用原则为中心构建的公法保护模式。应当根据个人信息转化为数据的发展过程,采取位阶式的综合保护模式:个人信息规模化、数字化之前,以私法控制模式为主;个人信息规模化、数字化过程中,整合私法控制的端口式保护与公法规制的过程式保护;个人信息规模化、数字化之后,以公法利用模式为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