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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保险公司先付责任的理论与实践基础在于责任保险给付的第三人性以及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扩张。先付责任实质为保险金的先行给付,其同被保险人与第三人赔偿责任确定无关,且保险公司承担先付责任后一定条件下享有追偿权。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规则出台前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先付责任。目前,应尽快出台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规则,并对受害人诉请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履行先付责任的程序细化。增加其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02.
丘志乔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6,18(5):44-48
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是相互区别与联系的两种法律制度。《民法通则》未规定善意取得及其与无权处分的关系。《合同法》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存在疏漏并与善意取得的适用有冲突,应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予以理顺。物权法草案中善意取得之规定有待进一步检讨和完善。 相似文献
103.
伍鉴萍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19(3):42-45
自德国产生“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以来,其在德国的判例与学说中不断发展、繁荣。我国现也有不少学者在对其加以研究。其中最困难之处在于如何解释“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与“债权相对性”之矛盾。笔者从契约效力根源的角度提出“系统契约论”,解释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之理论根基,认为我国应引进此制度,并将其继续应用到“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与侵权法之边界等问题,也附带地以“系统契约论”解释了契约法上之其他问题。 相似文献
104.
夫妻财产隐名共有人权利保护的法律思考——一则妻子擅自卖房案引发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丽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19(5):98-102
夫妻显名方擅自处分共有产的类案中,法官们往往徘徊于交易第三人与事实物权人之间利益平衡之间。而这一利益平衡的过程,实则体现的是登记公信力与真实权利人保护的消长关系。法官的判断过程必须准确把握登记制度的本旨、婚姻家庭制度的价值取向和社会大众一般权利意识。在保护善意交易的同时,必须对恶意利用瑕疵登记进行交易的行为作出否定性的评价,以平衡真实权利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105.
106.
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妨害合同债权实现,造成债权人遭受财产利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行为,这种行为应受侵权法调整。其构成要件,要以存在合法的合同债权为前提,第三人主现上必须为故意,行为必须具有不法性且已造成实际的债权损害。合同法调整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存在缺陷,我们应借制定民法典的契机尽快建立较完善的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的侵权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07.
表见代表及其适用--兼评<合同法>第50条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表见代表是指法人代表的行为虽然超越了法人的代表权限,但善意相对人基于一定外观相信其有代表法人之权而与之从事交易行为,该代表行为有效的制度.我国立法对这一制度的规定仅仅是开始,仍有许多配套规定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108.
所谓人大选举“人为设限”,这里指的是在人代会选举过程中,大会主席团出于某种原因,有意地设置某些并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限制措施来制约代表选举权的行使,以期望使选举结果达到实现“组织意图”目的的行为。这种现象,在不少地方、不同级别的人大选举中常有出现“,见怪不怪”。这种看似“善意”,但却有违情理且有悖法律的“人为设限”现象,如果不引起高度注意并切实加以纠正,任其泛滥,势必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克服人大选举“人为设限”现象,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过程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现实问题。其主要表现为:1.变相限… 相似文献
109.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相关规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同时关系到所有权的保护与交易安全的实现,对善意取得制度予以正当化的过程就是界定其适用范围的过程;善意取得制度系动产占有公信力的表现,而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采登记公信力制度,故无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之余地;观念交付因其自身的局限并不当然构成善意取得制度所要求之“交付”,法律应限制观念交付时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物权行为独立性与善意取得制度相辅相成,分别给予受让人以债权保护和物权保护,而物权行为无因性之功能可为善意取得制度所替代,无存在的价值;善意取得制度可类推适用于其他动产物权或其他民事权利的取得,但须满足占有作为权利外观之基本前提。 相似文献
110.
刘琼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2(4):50-52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不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为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第三人可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法院依据相关实体法规定可裁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着难以回避的矛盾,建议以诉的理论为基础,以“准独立第三人”和“辅助参加人”概念代替“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概念,重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