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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正一、一起案件引发的思考张甲之子张乙持张甲的虚假身份证明到公证处办理了张甲委托张乙出售其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为内容的公证书。张乙以张甲委托代理人的名义与李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甲从张甲处购买涉案房屋,并同时向房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审核后,房管部门向李甲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被诉房产证)。此外,李甲在购买涉案房屋时向工商银行贷款,并在被诉房产证上设置了房屋抵押登记。后张甲向公证 相似文献
82.
83.
就一般人来说,当纠纷发生后首先想到的就是彻底了结纠纷,故此,在第三人或者在双方协商下达成彻底了结纠纷的一次性赔偿协议就成为必须的过程和条件,该赔偿协议作为彻底了结纠纷的记载和凭证。但是,囿于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或者南于对问题复杂性考虑不周,或者急于了结纠纷而忽视了必要的方式方法等,使得本来旨在彻底了结纠纷的协议反而又生出纠纷。根据笔者在司法实践中的了解和观察,目的存于一次性了结纠纷的赔偿协议又起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相似文献
84.
范兆睿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25(1):33-37
第三人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着不可或缺的法律地位,其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类。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相关规定比较完善,但是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相关规定仍不完整,存在不少纰漏及不足,因此对此相关问题仍有研究的必要。 相似文献
85.
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物权法》将动产的善意取得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合并在一起作出规定,但由于动产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不同,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也有 相似文献
87.
李文玉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6):68-70
对于缔约关系,我国《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虽然都有所规定,但其规定的调整对象都是针对缔约双方当事人而言的。而对于在缔约过程中,因第三人的介入而给缔约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情形,这两个制度都无法提供合理并全面的救济。但在司法实践中,又存在着第三人侵害当事人缔约关系的法律纠纷,为此,我们应当构建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现阶段考虑到立法的缓慢性与司法实践解决类似法律纠纷的紧迫性之间的矛盾,遵循法律适用的目标,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将缔约过失责任扩大至第三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最高院可以先通过设立典型案例的方式来解决其适用与推广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 相似文献
89.
第三人侵害合同缔结 ,是指要约人从发出要约时始到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止这段时间 ,第三人以破坏双方缔约为目的 ,侵害受要约人承诺权的行为。这种行为应受侵权法调整。第三人侵害合同缔结行为 ,破坏了缔约法律关系 ,造成了受要约人“纯粹经济上的损失”。这种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 ,主观状态须为故意 ;不法性须为违反法律具体规定或民法的基本原则 ;损害除“纯粹经济上的损失”外还可能包括受要约人的人身、财产权损失。我们应借鉴外国立法经验 ,尽快建立我国的第三人侵害合同缔结的侵权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90.
<正>当民进党抛出"2014对中政策检讨纪要"引发各界质疑后,党主席苏贞昌在接受媒体访问时表示两岸关系就像"海滩之鸥"、"各走各的一点都不碍事"。此论一出引起各方猜想与解读,这究竟是要表达善意,还是要模糊焦点?不管怎么说,把两岸之间比喻为"人与鸟"显然有点扯。两岸之间从来就有非常清晰的历史与现实定位,绝非一个模棱两可、不伦不类的比喻可以替代。苏贞昌提到两岸各走各的一点都不碍事,恐怕与现实情况不符。如果今天两岸可以各走各的,民进党又何必在去年大张旗鼓的举行9场"华山会议"?其实,民进党对于其两岸政策,一直以来都知道根结所在,但就是无法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