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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查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审查起诉中的关键内容。现代刑事诉讼是建立在证据裁判主义的基础上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承担着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证明责任。因此,加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工作中的证据运用能力变得尤为迫切。一、更新公诉案件的证据标准观念纵观学术界的探索和研究,关于公诉案件的证明标准,目前存在三种观点,即同一说、基本同一说、区别说。同一说认为,公诉案件的证明标准与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是同一的;基本同一说,所持观点与同一说有共通之处,但是它考虑到检察机关的控诉职责,认为不能过分抑制公诉的发动,因此在确认起  相似文献   
2.
案件联合讨论制、案件层层汇报制、案件请示批示制是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中典型的非程序现象.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中的非程序现象,对司法机关、案件当事人和法定程序都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处置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中的非程序现象,一要明确规定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中若出现非程序现象即为程序违法行为;二要进行一系列的司法改革;三要改革政法部门内部的司法管理体制;四要建立司法豁免的司法干警特权规则;五要完善承办人员扣分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  相似文献   
3.
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探析──以证伪思维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立霞 《河北法学》2008,26(6):117-123
证伪思维具有科学性和批判性。我国现行的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运用证实思维,忽视了排除案件疑点,应予以完善。移送审查起诉应确立"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该标准符合证伪思维的要求以及认识的模糊性原理和证明标准的层次性。为了保障"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实施,在贯彻全面取证原则的前提下,应实行侦查部门与预审部门分立,在一定条件下,在侦查阶段扩大律师提前介入的范围。  相似文献   
4.
朱良 《北方法学》2022,(5):136-145
企业合规不起诉是推动检察机关深入参与社会治理和主动延伸检察职能的重要创新举措。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试点地区推行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既是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要求,也是主动延伸检察职能,激活不起诉裁量权的应有之义,还是现代刑事司法模式转换,犯罪惩罚轻缓化的时代趋势。目前,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主要内嵌于相对不起诉制度之中,具有放过“企业和企业家”之双重效果,其主要适用于中小微型企业实施的轻微犯罪,并与听证制度、第三方机制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紧密。实践中,其还存在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滥用、涉案企业合规考察期限过短、企业有效合规标准不明确以及合规监督管理机制失灵等问题。在未来发展中,应当及时修改法律建构独立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确定一定幅度的合规期限并设定科学的监管体制和合理规制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5.
正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对统一、规范和指导刑事诉讼活动、节约诉讼成本等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往各地刑事和解改革试验中,公检法三家"约定俗成"的功能定位和职责分工,特别是对公安机关和解功能的削弱将直接降低刑事和解的成功率,从而大大削弱刑事和解的立法目的。本文将从制度选择和法益权衡的角度,细细考量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的微妙变化,以期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广泛适用寻找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6.
知情权是被害人享有的首要的诉讼权利,也是保障行使其他诉讼权利的前提,被害人告知程序是对被害人知情权的必要保障。司法实践中,审查起诉阶段对被害人告知存在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不利于被害人权利的保障,本文阐述了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告知的重要意义,分析了实践中被害人告知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对正确规范的被害人告知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相似文献   
7.
人民法院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制定实施细则是一项十分繁重、十分重要的工作,直接关系到新刑诉法确立的基本精神能否被不打折扣地贯彻实施,以及确保新刑诉法实施后提高办案质量的问题。法院审判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关,从某种意义上讲,即使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存在问题,只要法院在审判环节严格把关,案件质量基本可以保证。不仅如此,做好刑诉法的司法解释,使其  相似文献   
8.
李归  左勇 《法制与社会》2012,(35):119-120
刑事直诉案件中的问题案件,是指经审查起诉,被检察机关认定为证据不足或不构成犯罪,因而被不起诉或被撤回的案件。本文认为,问题案件集聚直诉程序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侦查阶段的存疑案件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因为检、警两机关之间就问题案件的处理达成了一种变通处理方法——撤回案件。  相似文献   
9.
[案情]2012年9月15日晚,杨某与小唐(已判刑)、小任(已判刑)、小玉(在逃)、小陈(在逃)等人在某乡镇街上一饭店喝酒。席间.小陈以在街上居住的小路曾骂过他为由.提出让杨某等几人帮忙去教训教训小路,得到响应。随后,杨某等人骑着摩托车赶到小路家,在院门口吆喝着叫小路出来。当小路的姐夫欧某打开院门询问事由时.杨某上前就是一拳,将欧某打倒在地。杨某等人的叫骂闹事引来周围居民的围观。借着酒性,小唐、小任等人将路过此地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和一辆“捷达”牌轿车砸毁,经鉴定,车损4838元。砸车时,杨某和小玉因害怕摩托车出事,骑车离开现场。当两人回到现场时,轿车和三轮车已被砸。其他人全部逃离。案发后,杨某逃走,两年后投案自首并被起诉。在审查起诉时.对杨某是否涉嫌寻衅滋事罪出现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杨某具有寻衅滋事的行为,但是因为没有参与砸车,其行为情节较轻,不应以犯罪论,建议公安机关撤回起诉。另一种意见认为: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系与小唐、小任等人共同犯罪。杨某没有参与砸车.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速解]本文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该案涉嫌寻衅滋事罪。我国《刑法》第293条对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表现和结果进行了界定。该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强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和情节严重的行为。纵观该案,第一。杨某等几名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明显。小陈为了发泄对小路的不满,提出教训教训小路,得到杨某等人的支持。显然,杨某等人具有逞强争霸、显示威风的犯罪动机。第二,该案客观方面不仅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显然欧某是无辜的,而且表现为损毁他人财物(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并且造成较大损失,属于情节严重。第三,杨某等人在乡镇大街上寻衅滋事.其群势的威力给公众心理上带来恐惧和压力,严重扰乱了公民的正常生活秩序(侵犯公共秩序)。其次,该案系涉嫌共同寻衅滋事犯罪。我们说,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在主观方面,  相似文献   
10.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可见,审查起诉阶段中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针对司法实践中,呈上升趋势的翻供现象,笔者将分析其原因以及检察人员应该如何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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