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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1]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从政策和舆论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民营经济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了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的战略新目标,赋予民营经济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中肩负起更大使命、承担起更重责任、发挥出更大作用的使命责任,对如何高质量发展民营经济进行了细化、深化、具体化,为江苏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相似文献
812.
我国已经进入相对贫困治理阶段。基本公共服务能够增强相对贫困人口的可行能力,缩小城乡区域群体差距,缓解相对贫困,激发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推进均等化是我国迈向社会法治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平等发展权的内在要求。当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面临法治阙如的困境,可探索构建公民共享权,并以服务型政府的给付义务为支撑。在宪法社会主义原则和共享发展理念的指引下,我国需制定专门的均等化法律,对相关社会性法律进行系统性调整,形成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相对贫困治理的法治格局,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相似文献
813.
劳动者遭遇第三人侵权时,既可以主张工伤保险理赔,又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二者的关系在司法上长期未有定论,而2014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图解决这一问题。通过对954份裁判文书的收集和分析,可知该规定在实践中远未取得一锤定音的预期效果,司法机关对于工伤理赔和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仍有显著的认知分歧。究其原因,该规定本身含义不清,又缺乏立法的支撑,且与行政规则衔接不紧密。为此应当从学理上澄清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运用多种解释方法开示该规定的意涵,从而选择合理的裁判模式。 相似文献
814.
王贵松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14(5):28-38
在现代社会,政府发布由食品安全等所引发的风险信息已成为其职责所在。但这种风险公告也存在着两面性:一方面作为给付行政的一种方式给人民提供信息;另一方面也可能侵害企业的营业自由和财产权,损毁企业的名誉信用。我国在风险公告方面的法律规范过于简约,应当在是否发布风险公告、如何发布风险公告问题上着力提升风险公告行为的合法性,同时应当允许提起撤销诉讼、国家赔偿诉讼和国家补偿诉讼,以便更好地协调私人利益与企业利益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815.
数字技术在国家和社会治理背景中的广泛应用,带来了技术对社会群体的“区隔”,形成了“数字鸿沟”。数字鸿沟经历了“接入沟—使用沟—知识沟”的内涵迭代,在实践层面表现为数字弱势群体所面临的主体能力弱化、红利分配不均、网络空间内话语权失衡等困境。在法律层面,数字鸿沟对平等、人格、自由等基本权利的实现造成差别化的影响。有效应对数字鸿沟带来的弱势群体权益保护问题,需要国家发挥积极作用,有必要明确国家在宪法上的保护义务,并且为国家义务的落实提供指引、约束与评价路径。面对数字弱势群体免于被歧视、自我发展、免于受支配的权益保护需求,国家不仅要尊重公民的媒介平等权,审慎克制地履行其消极义务,同时也应当积极进行法律制度优化,保障个人的给付权与分享权,系统性回应数字弱势群体所面临的结构性困境。国家保护义务的贯彻与落实,一方面需要淡化个人自决权观念,强调平等权保障,从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对公共管理及服务的数字化进程进行约束;另一方面需要对数字弱势群体及数字鸿沟成因进行精准识别与评估,通过立法进行制度具体化,采用强制与激励兼备的规制策略,协同多元主体进行整体保护。 相似文献
816.
宪法上的平等权是指规范自身的平等,不同于其他公法领域的规范实施的平等和民法上的私人之间的平等。我国传统上分析宪法平等权的思路——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存在标准不确定,及“只解决差别、不解决对待”的问题,可以将比例原则适用于宪法平等权分析来弥补上述缺陷。具体来说,用比例原则中的目的正当性、妥当性来分析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差别,如果规范分类的目的不符合宪法的要求或者虽然区分的目的正当,但现有的区分无法实现区分的目的,就可以认为该差别不合理,从而不能进行不同对待。如果差别合理,即规范分类通过了目的正当性和妥当性的审查,就可用来进一步分析应实行何种不同对待。此时可以用比例原则中的必要性和均衡性来分析,即在多个不同对待中,应当选择造成损害最小的不同对待;同时,不同对待的幅度应当与差别不同的幅度保持均衡,从而最终确定合理的不同对待方式。用比例原则来加强宪法平等权分析的说理有助于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817.
保全的必要性为民事保全诉讼程序固有的实体要件,其与被保全的权利共同构成民事保全诉讼程序的审理对象。保全的必要性在立法表达上应依被保全请求权的类型而定。现行《民事诉讼法》区分诉前保全与诉讼中保全就保全的必要性作出的不同规定,是未能厘定保全诉讼程序的目的与性质的错误立法。债权人申请保全应具体陈述构成保全必要性的事实并负有疏明责任。法院审查保全的必要性应首先判断债权人的权利主张是否具有“充足性”,在此基础上还须进一步审查债权人关于保全必要性的主张能否获得大体的确信。我国法院对保全必要性的审查一直处于虚化的状态,这不仅减损了保全诉讼程序固有机能的有效发挥,也不当地侵蚀了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818.
以罗马法上的返还诉形式为基础,“明知的非债清偿”的适用范围在近现代民法法系上形成了德国、法国、意大利三种不同的解释模式。我国《民法典》第985条第3项在三种模式下的解释效果均不理想,德国模式和法国模式会陷入适用范围过窄的困境,意大利模式则解释难度过大。一般性地将“明知的非债清偿”作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除外事由在当代并非先进。我国《民法典》第985条第3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自愿替他人还债”。习惯上的赠与行为、主观无价值的给付以及恶意阻碍给付目的成就可分别通过我国《民法典》第657条赠与之适用范围的解释、第985条不当得利之得利要件的主观化解释以及第159条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反向推定规则的解释达到排除返还的效果。特定场合下的不法原因给付和强迫交易则应通过司法解释补充为不当得利的除外条款。不法原因给付应当在两种规制方案中作出选择。 相似文献
8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55条第1款第2项要求申请法院执行的行政行为具有可执行内容,内含行政行为有给付内容且给付内容明确两方面含义。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执行内容是非诉执行检察监督中的重点审查内容之一。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必须是确定的、最终的。常见的具有可执行内容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协议、行政裁决、行政命令等。检察机关在非诉执行检察监督中应从“质“”量“”定”三方面综合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执行内容。 相似文献
820.
历经134年多的发展,德国法定养老保险的主要制度已臻于完善。具体来说,在法理基础上,德国法定养老保险系统贯彻了团结原则和辅助原则;在组织模式上,德国法定养老保险选择了自治公法社团法人,并实现了其内部的成员团体性和外部的自治独立性;在被保险人范围上,德国法定养老保险实行了以职工为原则、以非职工为例外的覆盖范围;在保费缴纳上,德国法定养老保险完整贯彻了劳资协作的社会团结理念,强调劳资双方原则上应平均分担保费;在待遇给付上,德国法定养老保险建立了以“复健优先于年金”为原则的法定待遇给付体系,并同时实现了保障功能的多元化。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可考虑借鉴德国法定养老保险的有益经验,并在相应方面进行必要改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