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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邓欣倩 《江淮法治》2013,(22):25-25
针对这一事件,国内许多学者认为,它侵犯了被检测者的健康权和隐私权,我们应通过民法制度加以保护。笔者认为,这场风波的原因,在于执法者违反了行政法上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比例原则。它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  相似文献   
62.
正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初审了民法总则草案,之后,正式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将QQ币、网游装备等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纳入民事权利客体。规定民事主体享有物权,乃是对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的价值认可。通过法律明确其财产所有权,不仅有利于网友依法维护虚拟财产权利,也符合互联网时代的财富价值观,有助于促进网络虚拟产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63.
浦东 《法制与社会》2012,(35):31-32
民法时效制度是一项法律制度,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民法时效制度重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法律都涉及到民法时效制度,而且民法时效制度也在各个国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文将对民法时效制度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发现我国民法时效制度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几点合理化建议,以期为完善民法时效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64.
孙驰 《法制与社会》2013,(34):11-12
本文将从典型的“许霆案进行着手分析,通过实证与比较的方法,对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不当得利相关制度进行概括,论述不当得利在民法与刑法规定中的交叉问题,进而提出不当得利之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并存制度的处理机制与转换机制,并提出下一步的设想.  相似文献   
65.
李德进 《人民论坛》2012,(36):134-135
公法上权利义务和私法上权利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只有认清它们,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够得到切实保障。公民享有且平等享有公权利,是公民私权利在法律中得到合理反映的前提条件;公民私权利的真正享有是其公权利充分行使的前提。从总体态势变化来看,行政法更加注重公民权利义务平等对待,而民法更强调差异对待。  相似文献   
66.
67.
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而法律价值是法对人的意义,它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对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从理论上讲,法律价值体现为一定的主体需要,体现了一种法的取向,说明了法应该是什么的问题。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须关注社会的基本价值,完全无视或忽视基本价值的一个价值或多个价值的社会秩序,不是真正的法律秩序。诉讼时效制度作为民法制度的一种也必须关注其基本价值。  相似文献   
68.
在前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下,我国民法上规定关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为无效行为.该规定极其含糊,既不具体分析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关系,又不区分行为人意思表示之真实与否,在实践中极易被曲解和误用,其实效性与立法初衷相悖.目前来看,是一项不能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规定.因此,本文详细探讨了民法上恶意串通的研究进展,从而为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69.
以《民法通则》的颁布为标志,从立法上宣告了我国婚姻法向民法的回归。婚姻家庭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私的关系,无论是从婚姻法的角度还是从民法的角度,都可以得出婚姻法属于民法(私法)以及民法(私法)包含婚姻法的结论。长期以来,婚姻法向民法的回归仅仅停留于形式,由此制约了婚姻法学的纵深发展,也妨碍了私法体系的统一完整。在法典化的背景下,实现婚姻法向民法的实质性回归,是关于婚姻法与民法关系的唯一正解,也是制定具有逻辑性、体系性和科学性的中国民法典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70.
《政法学刊》2017,(6):19-26
恶意串通之规定系我国民法的独特创举,从私法史上看,恶意串通之规定系继受前苏联民法的结果,立法初衷在于规制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然恶意串通概念用语模糊,内容上具有不确定性,并与现行法中的无权处分制度、恶意代理制度、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等存在竞合。理论上恶意串通规定无法替代传统民法的通谋虚伪表示规则,实务中恶意串通规则有被滥用的倾向。《民法通则》恶意串通之规定尚有补救无通谋虚伪规则之弊,然在《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已规定通谋虚伪表示无效的情形下,恶意串通规则已然被通谋虚伪表示规则完全替代,第一百五十四条继续保留恶意串通之规定解释上应回归立法初衷,仅限于规制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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