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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美国的行政立法听证制度探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行政立法听证是指行政立法主体在立法时听取有关当事人意见的程序制度。美国的行政立法听证制度发展比较完善 ,其法理基础是美国宪法所确认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听证的方式有正式听证程序、非正式听证程序以及混合听证程序 ,但实践中常见的是混合听证程序。行政立法听证具有传播信息、宣传立法、协调利益关系以及安全阀的功能 ,但也有一些不足之处。美国的法律和立法实践也确立了一些不实行听证的情形 相似文献
992.
993.
私益妨害源于英国12世纪的排除妨害令状。现代美国法上的私益妨害是指对他人私人性使用土地和享有土地的利益的非占有性侵扰,不仅是一个财产法问题,而且主要是一个侵权法问题。私益妨害的构成要件包括非占有性侵扰、主观过错、侵扰的不合理性、实质性妨害和妨害针对他人使用土地和享有土地的利益等五个方面。私益妨害责任的抗辩事由有很多,其中自己迁入妨害规则和农场权法令尤其值得注意。 相似文献
994.
995.
行政听证制度是我国立法确立的一项制度,它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对该制度作了专门规定,从而打破了过去一切事情由政府说了算的做法,真正体现了“让人民群众更广泛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的精神。然而,纵观《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许可听证的执行情况,却出现了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诸如许可听证流于形式,代表产生不够民主且不够广泛,没有严格遵循听证的原则和制度等。本文从行政许可听证的重大意义入手,剖析其制度缺陷以及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试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996.
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宽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听证程序的可能性。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制定法模式,而英美法系国家更多的采用判例法模式来确定听证的适用范围,此外,还有部分国家允许行政机关自由裁量。从听证适用范围的标准来看,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根据行为性质和种类,而英美法系国家更多的是从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利益或权利的范围出发来划定。当然,各国不是所有行政行为都适用听证,往往都规定了免予听证的范围。就我国而言,目前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较之《行政处罚法》颁布之时已有所扩大,但仍显狭窄,有必要进一步拓展。 相似文献
997.
关于城市公用事业价格听证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价格听证制度是我国城市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核心性的程序问题。尽管我国《价格法》及国家计委的有关规章中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但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空白点。本文拟对听证模式的选择、听证申请人的资格、听证会代表的选择、公开听证与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等几方面进行探讨,提出一些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998.
谢立新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4,11(4):27-29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是依法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的负责刑事和非刑事司法赔偿工作的审判组织.其职责是负责受理和审理赔偿请求人因不服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而提出赔偿请求的司法赔偿案件,并作出相应的赔偿决定.由此可见,赔偿委员会审理司法赔偿案件的程序是决定程序,它是不同于诉讼程序的一种特别程序.对这一特别程序,国家赔偿法未作具体规定.目前,赔偿委员会审理司法赔偿案件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明文规定了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依法不公开进行,从该规定确定的审理程序看,赔偿委员会审理司法赔偿案件一般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而不适用开庭审理方式.这种书面审理方式显然无法全面体现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如何使司法赔偿案件的审理既能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保护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以及复议机关充分行使权利,又具有司法赔偿案件的特色呢?在司法赔偿决定程序中设置听证程序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最佳方式,笔者就此作以下探讨. 相似文献
999.
我国应建立重大公共支出决策听证制度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为保障纳税人对公共资金动用的参与权 ,防止腐败 ,应建立重大公共支出决策听证制度。这一制度应定位于非正式听证 ,主要发挥咨询性功能 ,应具有民主性、公开性、公正性、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率性。具体构架包括适用范围、听证的主持人及主持机构、参加听证的代表的产生及其权利义务、非代表纳税人的权利、听证记录的约束力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