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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法的基本原则,学者们各抒己见,提出各种有价值的学说,而对于以什么样的标准确定商法的基本原则学者们莫衷一是,商法的基本原则应当符合三项标准,即体现商法的本质—营利性,体现商法的效益、安全、公平等价值,体现商法的的基本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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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寄存在今日已然成为超市中不可或缺的服务之一,但是对于这种服务的性质依旧没有任何清楚地界定,在2000年李杏英案件之后该更是一边倒得将利益归向超市,但实际上该种行为应该是一种附属商行为,它符合附属商行为的各种特点。所以在讨论该行为时,认为当年的李杏英案件其实判决的有一定出入,应该适当的考虑顾客的利益和超市的这种附属商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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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为是指以营利性作为行为目的而从事的行为.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延伸,它和民事法律行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商行为的意思表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在主体、构成要素、表示方法、意思表示瑕疵、解释等方面均有所区别.商行为意思表示一般为要式意思表示;商行为的意思表示体现了外面主义、商事交易迅捷的特点;沉默在商行为中通常具有表示的价值.在商行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对意思表示的效力断送和解释,应采取表示主义.应充分认识商行为意思表示所其有的特殊性,完善我国的商事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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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亚丽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4)
公司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企业法人。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可以说,营利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动机和目的,是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属点。而公司的社会责任则要求公司在谋求其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要维护利益相关者利益,为人类的文明、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公司的社会责任与公司的营利性从根本上说并不矛盾,公司的社会责任有利于公司良好形象的树立、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从而更有利于公司的营利目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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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公司法》第16条规定由公司章程确定对外担保的决议机关。当实际决议的机关与章程不一致时,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应当认为随着对"推定通知理论"和"越权理论"的抛弃,公司章程的公开行为本身不构成第三人知道的证据,第三人对公司章程不负有审查义务。进而需要区分公司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的法律效力,不能以担保决议违反章程为由主张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两者之间无效力牵连。当章程对担保"沉默"时,我国采行"股东会中心主义",应当运用"营利性"原则将董事会的决议权限定在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范围之内。董事、经理擅自对外担保构成无权代理,未经公司追认对公司不生效力,应当自行承担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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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晓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1):40-4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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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芳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7,(1):53-54
营利性事业单位的改革是我国改革大局中的一个难题。营利性事业单位的改革目标是实现企业化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此,必须针对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明晰产权、转变观念、科学管理等方面下工夫。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