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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所谓法院庭外调查仅是指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人民法院调查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对这一规定,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有的主张应当赋予人民法院这一权力,以便人民法院更好的查明案情,作出正确的裁判;有的主张应当废除这一规定,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现将掘见分述如下。  相似文献   
152.
我国法律并未允许私家侦探业的存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在潜在市场的推动下,神秘的私家侦探行业也悄然揭开了它的神秘面纱。可是,尚在夹缝中求生存的该行业,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尤其是法律问题已经不少。因此,本文旨在阐释私家侦探业与相关权益之关系的过程中,亦探讨关于该行业在我国是否应当存在;若应当则又将如何加以规制等问题。  相似文献   
153.
154.
个案监督亟须澄清的三个误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泽涛 《法商研究》2005,22(2):95-102
目前在所有以个案监督为研究主题的文章中,都存在三个亟须澄清的误识:个案监督的定义、个案监督是合宪还是违宪、国外是否存在类似于我国个案监督的立法例。由于学者们通常并不是在同一层面上使用个案监督的概念,从而产生了不必要的争论;无论是从宪法的立法意图还是从制定宪法的指导思想等方面看,个案监督都是合宪的;在欧洲的许多法治国家如瑞典以及亚洲的日本、韩国等国,都制定了议会监督法院审判活动的法律、法规,这些立法与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个案监督并无本质上的差异。  相似文献   
155.
人们长期认为,英美法系的法官在法庭上一般是消极、被动地听审,却不能积极调查证据。事实上,英美两国的立法与审判实践却表明:法官可以询问证人、传唤证人出庭,或进行"庭外勘验"。尤其在没有陪审团参与的审判中,法官能更加主动地调查证据。这说明,英美两国的刑事法官并非完全消极、被动,特别是当庭审主体变为一元的职业法官时,他因对案件事实最终负责,而更加具有调查证据的天然冲动。由此可见,中国刑事法官在庭审中无需亦不能塑造成纯粹的仲裁者角色,而应保留适当的且受到法律合理规制的证据调查权。  相似文献   
156.
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宪政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饶志静 《人大研究》2004,(10):28-30
据媒体报道 ,由于法院错误执行造成了国家粮库利益的重大损失 ,辽宁省兴城市人大常委会日前为此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程序 ,对兴城市法院错误执行裁定作出决议 :责成兴城市法院撤销原裁定 ,按法律程序重新办理案件 ,同时责成法院对涉案主要人员及主管领导做出严肃处理[1] 。这被誉为全国第二个人大行使特定问题调查监督权的案例引起人们广泛的争论。笔者拟就人大及其常委会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行使监督权进行梳理 ,以期能够深化对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思考。一、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宪政来源特定问题调查权 ,在西方国家一般被称为“国政调查权…  相似文献   
157.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公诉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官对控辩双方所提出的证据出现疑问,要休庭进行调查核实.此"调查权"是法官的"自向证明",是审判权的积极运用.目前来看,法官该权力的行使有一定的必要性,是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模式的要求,实体公正的体现;但同时也要在调查目的、条件、时间、方式、手段等方面做严格限制,要明确此调查仅为裁判职权的例外,是在用尽庭上调查证据的一切手段后采取的措施.  相似文献   
158.
李静雪 《法制与经济》2020,(1):30-32,36
文章认为,对监察权进行制约既是保护被调查者基本权利的需要,也是弥补现行监督机制不足的要求。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对监察权进行制约的不二选择,也是践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基本原则的必由之路。在追究职务犯罪的过程中,监察机关的调查措施都不同程度地限制了被调查人的基本权利,检察机关对不同调查措施应采取不同的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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