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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罚金刑适用范围之立法评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罚金刑是财产刑之一 ,在世界各国的刑罚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通说认为 ,罚金刑是一种轻刑 ,主要适用于贪利性犯罪、过失犯罪、轻罪等。作者通过统计分析 ,揭示了罚金刑在刑法分则各章、贪利性犯罪、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轻罪和重罪等不同类型的罪名之中的配置状况 ,从中发现刑法的规定与通说相背离。最后 ,作者从罚金刑与轻刑的关系 ,对其成因略作分析。 相似文献
92.
从中美IP/WTO第一诉谈我国的轻罪体系建构——重在两国IP保护力度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本文从中美IP/WTO第一诉论及两国IP保护尤其是刑法保护力度问题。作者在全面分析了争诉原因和两国立法与司法机制差异的前提下,基于对两国IP保护强度综合评价指标的测算,认为两国IP保护力度大体相当,或许在个别方面(如刑罚力度)美国稍强于中国;美国侧重于司法保护,而中国则是民事、行政和刑事一体保护;中国的行政罚相当于美国的轻罪罚。从国家长远利益和社会稳定考虑,本文主张应尽快建立中国的轻罪体系,通过对立法与司法机制的局部调整,较合理地解决长久以来中国制裁体系不合理的状况。 相似文献
93.
张子敏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6):25-27
基层司法机关对轻伤案件的处理目前普遍实行“从宽”政策,但片面强调一宽到底,甚至无原则地放弃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的实质性处断,有悖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设立的初衷,并且可能造成受害人创伤难以抚平、私力救济需求旺盛和社会治安隐患增加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司法机关在轻伤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实现轻伤案件与轻微伤案件处理结果的相协调,对轻伤案件首先着眼于从宽处理,切实做到尺度松紧有别,将致人轻微伤纳入轻伤案件被告人的“前科”范畴作为从严惩处的依据。 相似文献
94.
一、轻罪不捕直诉的概念与类型 轻罪不捕直诉.是指公安机关对于轻罪的犯罪嫌疑人不经提请批捕程序,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后直接移送起诉,或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轻罪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逮捕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移送起诉的一种非羁押性诉讼活动. 相似文献
95.
把犯罪分为重罪与轻罪,在西方国家,无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是很普遍,如德国、法国、奥地利、瑞士、泰国、美国等的刑法典对此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在这一点上,各国除大多分为重罪与轻罪外,有的只规定重罪,其他推定为轻罪:有的只规定轻罪,其他推定为重罪:有的把叛逆罪列人重罪内或单独为一类;有的在轻罪中还包括重轻罪和违警罪。对叛逆罪美国在宪法中作了特别的规定,宪法第3条第2款规定:“反对美国的叛逆罪只限于对美国进行战争,归附美国的敌人,并给敌人以帮助或鼓励的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区分叛国罪和重罪的意义不大,故美国刑法只是把叛国罪作为重罪的一部分,而没有独立为一类。 相似文献
96.
在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如何纳入刑法规制的问题上,存在解释论与立法论、合设模式与分设模式、重罪模式与轻罪模式的选择。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是指不存在公共利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情况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形,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知情同意规则或者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方式,使用已经掌握的他人个人信息实现其特定目的的行为。该行为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涉个人信息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流转行为)不同质,且侵犯的法益具有独立性,故不能通过刑法解释而应通过刑法立法将其入罪。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侵害的法益是个人信息使用决定权,不同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个人信息流转决定权),其社会危害性程度也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别,不宜将其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类型予以规制,应对其单独设罪配刑。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入罪配刑应采重罪模式还是轻罪模式,应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刑法分则已有的立法逻辑等因素。基于我国刑法针对特定对象的非法使用行为入罪配刑的立法逻辑等考量,对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入罪配刑宜采轻罪模式。 相似文献
97.
就未成年人轻罪案件而言,非刑罚化处理的价值主要体现为有利于减少未成年被告人回归社会的障碍,有利于在量刑上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及有利于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感召力等方面。当然,未成年人轻罪案件适用非刑罚化应当具备犯罪事实清楚,侵犯被害人个人法益,对公共利益损害较小,犯罪时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后果较小,教育、矫正环境适宜,以及社会关系得到恢复等要件。对于未成年被告人轻罪案件的审理,应采用"先定性再和解"的审理框架,在明确未成年被告人有罪无罪,此罪彼罪,罪重罪轻的基础上,再决定要否和解,如何和解。 相似文献
98.
99.
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我们看到了繁多的战乱、朝代的更替、人世的变迁,这其中自然少不了社会文化的进步和改变。当权统治者或统治阶级由于复杂的历史及政治原因会选择不同的思想体系作为社会的主流文化,从而使得这种被选上的文化整体成了控制统治阶级思想的最根本的所在,自然也就从方方面面影响到了一个朝代在立法方面所遵从的原则,也就涉及了当朝当代立法者对民众的态度,社会法治体系的严疏等具体的法律问题。文章从我国历史上具有特殊性和代表性的几个朝代的主题文化内涵为切入点,结合当朝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探讨我国各阶段的历史文化与法律的进化过程是怎样相互影响和促进的。 相似文献
100.
司法中关于无证经营成品油行为的认定,有基于成品油许可和基于危险化学品许可两种成立非法经营罪的思路。在2019年国务院放开成品油市场准入与2020年商务部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之后,法院沿用这两种思路作出裁判,均存在相应的论证缺陷,这也是“口袋罪”在司法中被滥用的一个例证。司法机关青睐“口袋罪”,是由于此前刑事立法滞后、规范选择逼仄,而轻罪立法时代的到来,改变了这一局面。在《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危险驾驶罪与《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危险作业罪之后,司法应及时调整原有论证思路和裁判结论,根据运输、仓储等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是否“具有现实危险”等具体情形,分别适用危险驾驶罪和危险作业罪;造成严重后果的,适用危险物品肇事罪,以实现案件的妥当处罚。应当倡导一种建立在充分尊重立法基础上的建构性刑法解释,这是刑法解释论在立法活性化时代的新常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