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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易致心脑血管疾病
从字面上看,“过劳死”是由于工作过度劳累导致的死亡,其源于日语“karoshi”。严格地说,“过劳死”是指由于过度的工作负荷导致疾病的发生,这类疾病主要是缺血性心脏病和脑血管病.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死亡或者永久性残疾)。从这里可以看出,“过劳”应与致死性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相关或是其危险因素。一旦确定“过劳死”,死者的家属能获得雇主的赔偿.因此它属于社会医学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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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汇报》2003年12月lO日以“一批才华横溢的知识分子都在50岁上下猝然撒手人世”为引子,在九天的时间里连续刊登了四篇文章,对当今社会上“过劳死”的现象进行了报道,《中年“过劳死”不容忽视》就是其中的第一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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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过劳死”是一种过度劳累而死亡的社会现象。我国农民工“过劳死”呈现出增长的趋势。农民工“过劳死”具有负面社会价值,不符合社会正义,是偏离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这个最高社会价值目标轨迹的,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绊脚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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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3年,一位叫玛丽·安沃克利的英国服装女工在连续工作26个小时后因病死亡,伦敦所有报纸都报道了这一骇人的事实,大家的标题出奇地一致:《一个人活活累死》。143年后的今天,相似的悲剧再次上演:2006年5月28日,25岁的华为员工胡新宇因病毒性脑炎不幸去世。4月底住进医院以前,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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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是一种未老先衰、猝然死亡的生命现象。近年来,世界各国“过劳死”呈现出增长的趋势,有专家预言:“过劳死”正向中国蔓延!高峰期就在2001-2003年。随着2000年10月16日,中国首例“过劳死”案在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过劳死”一词也逐渐引起了国人的注意。但是,“过劳死”的法律性质如何,至今我国的法律未明确界定。本文试从“过劳死”在当今中国的现状及其性质入手探讨“过劳死”在我国劳动法上的定位及其法律救济,以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并进而使劳动者得到更全面的劳动保护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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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8小时工时计算,在同一岗位上,一天24小时倒班需要使用3名工人。如果将工时延长至12小时,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对班倒”,则只需要2名工人,企业就少支付一人工资。如果再狠狠心,让工人一天工作24小时,企业就省下了2名工人的工资。某些企业就是这样从工人身上“赚钱”的。本文的主人公耿红星和毛明国等人是原麻城北方科技公司(后更名为凯龙科技公司)职工,在公司工作近4年,每天工作长达12个小时以上,极度的疲惫和严重的睡眠不足,令他们神情恍惚,却得不到任何补偿……请看本刊记者的调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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