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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后新公共管理的局限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尹文嘉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2,(3):4-16,126
后新公共管理是新公共管理的继承者和修正者,但并未真正超越新公共管理。在理论预设、理论主张以及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些局限最关键之处在于理论预设方面存在不足。后新公共管理与新公共管理尽管具体理论主张上有不同,但背后坚持的都是技术主义和管理主义,本质上都是一种以理性建构为中心、以结构主义为特点的思维模式及其话语体系,它的创新性有限,不可能从根本上彻底地解决公共行政的问题;从行政思想史的角度考察,后新公共管理很难成为新的公共行政学范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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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入宪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此次宪法修正案中提出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将"人权"二字引入宪法,无疑,这一举措对我国人权事业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但与此同时,通过对我国宪法文本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宪法中有关人权的内涵和外延还存在缺失.因此,为确保这一人权条款的实现,我国有必要从立法、制度、组织等方面进行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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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适当限制是平衡个人权益与公共利益的必然选择。基于特定的紧急背景在公法中设定个人信息保护限制,虽有助于集中力量驱逐疫情,但往往忽视对作为私权客体性的个人信息对象考察,容易侵犯个人信息法益。当前我国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限制规定虽符合疫情防控下个人信息保护限制的紧急需求,但缺失对权利限制的一般条款以及合理实施的进一步解释,亟待更精细的规范进行界定。这表明应对重大疫情防控时,我国立法在个人信息保护的合理限制问题时出现了制度缺位。原因在于,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都无法独自处理好疫情防控下的个人信息保护限制问题。公、私法二元性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框架契合数据治理理论的内在属性,也是风险社会中公私法协力的必然要求。重大疫情背景并不决定个人信息保护限制的二元范式,这是由个人信息的属性本身所决定的。公法和私法分别规定个人信息保护限制规则均具有部分正当性来源,但从法律的实现效果以及比较立法趋势来看,将个人信息保护限制置于一部公私复合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之中更符合时代发展。文章最后在该立法范式引导下,反思了当前个人信息保护限制立法体系逻辑,并提出了个人信息保护限制立法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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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是整个司法制度研究的重点难点问题。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角色定位应当得以修正,在实践中造成负面影响的监督性干预不应强化。借鉴各国的经验,正面建立检察机关以国家公益人身份提起民事诉讼的制度是具有合理性的可取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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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法学是当今法学研究中的一种重要思潮,它坚持主张将国家实在法律之外的一切规范、道德伦理或价值因素排除出法学的研究范围——这也是其核心命题。那么,怎样评价纯粹法学的这一核心主张才较为恰切?这至少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分析:它的理论源流;它的纯粹工作本身;它的问题意识;它的理论限度以及它的哲学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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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瑶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5(4):27-29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在立法及其适用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历史局限。主要表现在:一是现行宪法的三次修正都没有涉及公民权利;二是宪法中关于生命权、财产权、迁徙自由权的规定有缺陷;三是宪法控权条款乏力;四是权力腐败;五是经济因素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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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飞飞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6,(3):81-85
侦查原则是指侦查主体在侦查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法则或标准。文章就现有的侦查原则体系和实践对侦查工作的要求进行分析,提出侦查穷尽性原则。1.现场勘查工作的穷尽;2.讯问工作的穷尽;3.刑事技术工作的穷尽;4.其他侦查取证工作的穷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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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限行措施的行政法解读——以单双号限行为样本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交通限行措施,可以选择单双号限行这一典型性样本加以行政法维度之解读。首先,鉴于单双号限行措施的刚性色彩,在交通行政治理中应注重新型行政手段的柔性引导,刚柔并济。其次,在单双号限行背后的"公共利益——个人利益"的关系结构中,公共利益代表者基于个人利益主体的利益让渡而给予补偿,这其中的利益博弈应体现比例原则之精神。最后,单双号限行措施总体上符合形式合法的底线要求,其后续的"政策补丁"体现了对实质合法的追求和合法性的补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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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之间发生冲突,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船舶优先权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发生冲突的领域是船舶优先权优先保障实现的限制性海事债权。《海商法》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优先于船舶优先权实施以协调两者之间的冲突,其理论根据在于:船舶优先权系担保物权,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确定海事债权数额的一种制度,担保物权只有在确定债权数额后才能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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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颖霖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20(6):58-61
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安排下,为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必须履行法定的出资义务。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股东瑕疵出资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现象相当普遍。围绕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规制这一命题,本文探讨了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认为在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形下,应排除该瑕疵出资股东的有限责任保护,由该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