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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长期奉行职权探知主义。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通过司法解释初步确立了辩论主义。但是我国当前民事诉讼中的辩论主义存在诸多缺陷。克服这些缺陷并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主义,必须建立起辩论主义的理论体系,改变法官职业群体的传统思维,并对现有的有关辩论主义的制度进行修改、补充和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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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律师阅卷制度模式及其借鉴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尤广辉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11(1):119-124
律师阅卷难是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对国外律师阅卷的两种制度模式———职权制模式和对抗制模式的考察,有助于深化对中国律师阅卷难问题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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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法系语境中,民事诉讼学者对于"既判力是否及于判决理由"的议题提出了众多精深的理论。然而这些学说并没有使我们对客观范围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反而越发地迷失在明希豪森三重困境之中。走入困境的根本原因主要在于这些复杂的理论仍然建构在古典当事人主义的根基之上,固守司法克制的基本原则,而对法官司法能动性的积极功能认识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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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民事诉讼证据收集的主角,对作为裁判对象的事实基础负责,有必要为当事人收集证据提供程序保障。法律传统、诉讼理念、律师代理情况与立法成本等是构建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路径选择中的考量因素。增加文书提出命令、重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通过切断当事人对书面证言之依赖进而强化证人出庭作证是提升当事人收集证据能力的基本出路,应该纳入到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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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亚红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2(4):43-46
美国民事诉讼作为英美法系民事诉讼的典型代表,与我国的民事诉讼相比无论在结构上还是在制度精神上都截然有别。文章通过对两种程序中一些重要制度的双向比较,力图揭示彼此间的差异以及由差异所反映出的意义所在,以期对我国的民事诉讼改革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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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仁群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21,(2):123-129
“转型论”界定当事人主义的标准与其将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也归为当事人主义的观点相冲突。其主张实际是准极端当事人主义。它不当援用了“法治三阶段说”,忽略了普通法系民事诉讼中的强职权主义成分,将法官职权介入大致对应于法官不中立。当事人主义不能“独占”其接受的结论,对其他重大问题的处理也不能提供帮助,家事案件的审理应采职权主义,这些都表明当事人主义不具有“顶层”地位。转型论要求对当事人主义的“绝对”服从近似于演绎论,排斥多角度的理性考量和论证。它对于当事人意志的尊重可能会流于形式,且已严重削弱释明制度,并可能对法官的事实认定产生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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