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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公司机会原则的适用主体总体上可以准确地界定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不包括监事和独立董事。公司机会的认定取决于是否源于职务便利获取,而不应限定为是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获取。公司机会原则与竞业禁止存在竞合,但是两者又各有不同,不应将二者混淆。公司机会原则与保密义务存在牵连,需要分清。违反公司机会原则,公司享有归入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特定情形下,公司可以向机会提供的第三人索赔。 相似文献
992.
郭丽萍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1):11-16
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特区均有立法变通权,可分别制定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尽管经济特区法规在数量上远不及自治法规,但裁判文书网检索的结果显示,法院对于经济特区法规中的变通条款适用却更为频繁。尽管从制度层面看自治法规在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理均有适用的空间,只是适用的方式不同,然而立法法所确立变通规定在民族自治地方优先适用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仍然难以发挥实效。主要原因还在于实务部门认知上偏差,对此首先应提升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认知,厘清单行条例的独特属性,最后对变通条款的正当性存疑的再报请有权机关处理。 相似文献
993.
廖兴存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20,35(2):109-113
调查表明,公安院校公选课在课程设置、教学效果、学生满意度、教学管理等方面都存在亟需改进的问题。慕课具有资源丰富、教学方法灵活、教学设计多样等价值要素。在公安院校的教学工作中引入慕课是推进现代技术运用与开放性教育的有益尝试,也是大数据条件下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有效途经。 相似文献
994.
王呈慧 《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7(3):110-112
目前,利用数据库技术对数据信息进行管理已经成为主流。对高职院校中的教务管理工作而言,利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取代传统的人工管理方式,有利于提升教务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简化工作的复杂度。本研究以山西青年职业学院的教务管理系统为例,详细讲解了利用数据库技术设计教务管理系统的过程。 相似文献
995.
杜翔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3):18-22
"伪基站"违法犯罪活动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违法犯罪活动形式,对此类犯罪活动的定罪,目前存在法律适用上的矛盾,造成公安机关侦办此类案件的现实困境。对于"伪基站"违法犯罪活动,要加强社会的宣传与防范,整合各警种优势资源进行打击,藉以推动此类犯罪的规范立法。 相似文献
996.
正在经历的新冠肺炎疫情使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传染病防治渎职行为的严重危害.但是,刑法第409条对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立法规定,明显存在主体范围狭窄、行为方式单一、入罪门槛过高、刑罚配置失衡等问题.为了提高传染病防治渎职犯罪的治理效能,应当及时采取扩大主体范围、增列行为方式、降低入罪门槛、科学配置刑罚等措施,提高刑法第409条罪刑规范在传染病防治渎职犯罪治理中的能力和水平. 相似文献
997.
2019年11月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第4条第1款新增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第4条修改的立法意图主要在于规制商标的恶意申请注册行为,而非仅仅适用于商标囤积行为。否则,该规范的立法价值将大打折扣,无法充分实现该法第4条规定的立法目标。新《商标法》第4条适用的难点在于"恶意"和"不以使用为目的"两个要件的认定及两者之间的关系。"恶意"是指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违反真实使用意图,明知或应知其申请商标的行为会造成在先权利人损害而希望或放任损害发生的主观状态。"不以使用为目的"是指商标申请人以攫取不当得利,或者以商标作为竞争工具或掠夺侵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行为,其共性均为申请商标不是为了使用。对该法第4条新增规定的适用,"不以使用为目的"是作为"恶意"的定语或者修饰语,两者并非同等要件,无需同时满足;申请人具有"恶意"才是商标申请予以驳回的主要条件。恶意即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标禁止注册的绝对事由。第4条的修改也吻合了我国新《商标法》为根治商标恶意注册,实现规制关口前移的制度设计安排。 相似文献
998.
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及相关规范未对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问题予以明确,使得法秩序变迁下刑事程序的新旧流转出现了规范适用疑难。对此,学界通常认为应当适用程序从新原则,但相关理解与界说存在问题。在规范论上,基于法律即行适用与法不溯及既往,可以推导出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适用行为时法原则。对于尚未终结的诉讼,因新程序与旧事实可能无法相容,适用行为时法难免对旧事实造成影响,但这只是不真正溯及,不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立法论上,除应明确行为时法原则外,由于法律的不真正溯及仍可能实质损害法不溯及既往背后的法安定性及信赖保护原则,立法者宜通过信赖利益保护理论,预先识别需要保护的信赖利益,继而选择适当的立法方案将此类例外纳入刑事诉讼法体系。 相似文献
999.
1000.
识别分类是政府工具研究的基础工作,本文试图构建一个新的概念框架。依从强制性与非强制性的基本逻辑关系,在学界已有分类基础上,以规范作为基点,可以将法律、政策和制度作为同一类型的政府工具;基于行政法的特殊功用和与政府规制存在诸多交集的双重立意,可以将行政执法单列出来作为一类政府工具;此外,以非强制性作为主要特征,可以将市场化工具、社会化工具、道德教育工具和文化宣传工具归为综合性的政府工具。运用政府工具的重点在于选择,要控制好选择匹配的各种影响因素;要学会辩证思维,认真分析工具运用面临的挑战,积极寻求提升工具使用效能的路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