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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对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改革完善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目前由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组成,存在着功能定位模糊,羁押与到案措施不分以及缺乏对物和隐私的强制措施等体系性缺陷。司法实践中,这五种强制措施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适用困境。修改刑事诉讼法,构建刑事强制措施体系时,应当坚持立足现实、适当超前的原则,全面协调、体系完整、层次分明的原则,将羁押与到案措施分离,构建羁押候审制度,改良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制度,确立羁押为例外、非羁押为一般的原则,使之成为科学完整、可操作性强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82.
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本质体现了实现刑罚与保障人权的对立统一关系,在实现国家刑罚的同时要最大限度的实现人权保障。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采用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但该制度仍存缺陷及不足,有必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83.
王志涛 《法制与经济》2010,(16):69-69,71
取保候审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一个重要的制度,但在实践中,并没有实际充分发挥其作用,而是在追究犯罪的过程中,偏重于适用拘留、逮捕的羁押性措施,并且超期羁押的现象比较严重,本文指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及提出改进方法。  相似文献   
84.
取保候审案件清、保证金底数清、取保候审人员情况为目标的取保候审突出问题专项督察行动,是对取保候审问题的一次全面清理。目前,工作中普遍感到“三清”难清,实有清理之必要,分析“三清”难清的主客观原因,必须着力在加大领导力度、加强部门配合、完善信息系统、规范制度机制、严格督察落实方面下工夫,彻底根除“三清”难清这一顽症。  相似文献   
85.
孙靖 《法制博览》2013,(10):205-206
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有力后盾。其中,取保候审这一刑事强制措施,因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不被羁押,但通过保证人或者保证金以及一些强制义务的约束,使得取保候审与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相比,地位显得较为特殊,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其独特的存在价值。新《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对取保候审制度进行了完善,但是该制度仍存在很多不足,在实践中依然面临较多问题。本文将以新刑诉法为视角,从现存问题出发,来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  相似文献   
86.
于学志  王志成 《天津检察》2009,(4):59-59,58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立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相似文献   
87.
刘虹 《天津检察》2009,(5):18-19
一、“无逮捕必要”适用的现状及其成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对逮捕的条件是这样规定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由此可以得知,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无逮捕必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相比较绝大多数已经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机关适用“无逮捕必要”可谓是凤毛麟角。结合我院侦查监督的实际工作,  相似文献   
88.
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的保障体系,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重要手段。我国现阶段的刑事强制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为了适应社会转型时期的客观需要,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应当对包括逮捕、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在内的强制措施制度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89.
当前,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适用比率低,且呈逐年递减的趋势,没有很好地实现取保候审立法设计的功效。导致这一状况的立法及司法原因是法律条文有弹性,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扩大;取保候审执行难,执法人员不愿采用取保候审;司法机关目标管理机制及执法检查监督机制的负效应。对此,必须增强责任意识,转变执法观念;明确适用对象和条件;建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完善执行监控机制;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  相似文献   
90.
重罪案件审前羁押率长期居高不下,原因包括径行逮捕观念的不当扩张,案外因素的显著影响,取保候审的独立价值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羁押的证据保全功能被不当异化。强制措施的适用应根据新时代犯罪结构变化由概况式、粗放式向个别化、精细化适用转变。重罪案件适用取保候审既存在理念更新问题,更涉及相关保障机制的优化和关联制度的协调问题,要倡导精细化的社会危险性评价模式,重视听证程序在消解案外因素方面的价值,优化取保候审的约束手段和有效传导证据标准及案件质量追责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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