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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砚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0,(3):91-93
近些年,一种新型执法模式——"先取证后查处"开始在实务中被实践。本文对比西方国家成熟的"诱惑侦查"等理论与制度,分析此种新型执法方式的制度缺失,从而论证立足维护国家公权力机关的威严与诚信的角度,对行政执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新型执法手段必须首先明确其法律边界,如此才能真正的贯彻"依法行政"的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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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成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8,8(3)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较低的罪名,对于该罪名,系统的研究较少,目前该罪名的主要争议点也就在于引诱、教唆、欺骗的对象是否必须具备认识能力。本罪与刑法总论规定的教唆犯罪的区别也是一个重点。此外,本罪的既遂标准也是人们认定上的难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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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秘密案件中,由于雇员离职而引起的客户名单案件为数众多。在接触并掌握了商业秘密客户名单的前雇员离职后,如何认定其与该名单上的前雇主客户发生联系或者交易的行为,是一个重点,更是一个难点。通过对美国判例的分析,可知美国法院在该类案件中采用以"Aetna规则"为核心的"引诱规则"对前雇员的行为进行认定。"引诱规则"下的各规则从不同角度进行的认定和规制充分体现了该规则的成熟性和合理性。实践中,由于缺乏认定规则,该类案件在我国的处理与美国法院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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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诱惑侦查而言,“机会引诱”因本为合法之侦查取证行为,故其所获证据当为合法,可作为法庭审判定案之根据;但“犯意引诱”作为一种违法侦查行为,一旦成立,则应当排除其所获之全案证据。违法诱惑侦查,系国家制造犯罪,已经逾越侦查犯罪之必要程度、违反宪法对于基本人权之保障、对于公共利益之维护并无意义,因其在性质上已经属于极端严重的违法侦查行为,因此,对于违法诱惑侦查所获之证据,无论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均应一律排除。如果被告在审判中提出其遭受侦查机关违法诱惑侦查的抗辩时,类似于被告提出其遭受警方刑讯逼供的抗辩,应由检察官承担证明该阻却犯罪成立事由不存在的举证责任,且由于该事实为直接影响被告罪责之实体事实,因此,举证时应当适用严格证明法则,并应证明至排除合理怀疑(高度盖然性)的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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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日益严峻的隐形化犯罪的挑战,在过去二三十年间的侦查实践中,诱惑侦查得到了更多的应用.尽管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过程中,通过新增第151条的规定试图提升此类侦查手段的法治化程度,但由于法律规定的宽泛与模糊、司法处断原则的失当与片面,诱惑侦查适用过程中凸显出执法无序与司法失范的弊端.解决问题的出路是,在法律解释论层面,应当对合法性判断标准、适用对象、程序控制机制与违法制裁后果予以明确;在司法裁断方面,应当跳出"犯意引诱"与"机会提供"二分法的窠臼,基于我国特有的侦查权规制现状,采用控权最为严格的分离式混合模式,即无论是违反诱发他人产生犯意的主观标准,还是僭越客观标准,即侦查人员使用了过度且令普通人难以抵御的诱惑手法,均属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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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法院对单次诱惑侦查的合法性认定采取“必要的被动性”标准,判断要素包括:是否具有犯罪嫌疑、是否具有犯罪倾向以及诱惑侦查行为是否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决定性影响。多重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标准取决于每一次引诱行为是否满足“禁止过度引诱”标准,同时,还要求作为整体的多重引诱行为符合“禁止不当扩大犯意与犯罪范围”标准,后者的判断要素为延期适用理由是否正当。在对诱惑侦查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时,审查程序应与公正审判权的构成要素保持一致。人权法院的判例对我国完善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标准与审查判断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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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使他人违约 ,又称为引诱违约 ,系指第三人故意且不当采用说服、劝告等引诱手段 ,诱使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 ,从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 ,依法应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侵害债权行为。这种行为应受侵权法调整。诱使他人违约 ,侵害了合同债权人的债权 ,严重影响了交易安全 ,有必要从我国现行立法现状出发 ,借鉴外国立法经验 ,对诱使他人违约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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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贩卖毒品案件中,诱惑侦查手段广为使用,但学界与实务界对于诱惑侦查的争论从未停歇.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中,并没有出现“诱惑侦查”,而是体现于隐匿身份侦查之下.事实上,诱惑侦查运用于贩毒案件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合法的,但是,我们亟待更加明确和细化地对诱惑侦查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