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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田某因抢劫罪被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05年3月30日起至2011年3月29日止。田犯后上诉.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0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但因田某正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儿,于2005年10月13日被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05年10月14日至2006年2月2日,由大同市南郊分局平旺派出所指派民警予以执行。2006年1月25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签发收监决定书。对田某准备收监执行,但田某声称未婚生子,虽过哺乳期,但婴儿家庭其他成员无人愿意抚养,故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没能将田某收监执行。2006年11月13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前去对田某家准备对收监执行,但田某声称自己已怀孕,法院工作人员遂带其前往医院诊断,经诊断确系怀孕五个月,2006年11月13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决定对田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06年11月13日至2007年11月12日止,由大同市南郊分局平旺派出所指派民警予以执行。2008年2月14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下达收监执行决定书,但此时田某已去向不明未能收监。2010年7月26日,大同市南郊分局平旺派出所将田某抓获,2010年7月27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即送达余刑执行通知书,2010年8月6日.田某被送往榆次女子监狱执行剩余刑期。本案争论的焦点是:田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发生脱逃能否构成脱逃罪?[速解]本文认为田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发生脱逃构成脱逃罪,应按抢劫罪的剩余刑期与脱逃罪数罪并罚。理由如下:首先,从犯罪主体上看,脱逃罪的主体是指已被依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本案中的行为人田某因哺乳婴儿被有关部门按法律程序批准为保外就医1年,期满以后不归监应视为被继续关押的罪犯,符合脱逃罪的特殊主体。对于田某是否属于该罪的主体存在一种不同意见。认为该罪名的犯罪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这里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加了特别的定语限制:“依法被关押”,从逻辑上讲,既然有依法关押的罪犯就存在依法没有关押的罪犯。没有被关押的罪犯包括适用缓刑、监外执行及经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罪犯。由此分析可看出,刑法对该罪名主体所限定的范围是有特殊目的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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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按照司法部《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切实做好各项任务的落实,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监狱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全面清理相关文件,规范了监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与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关于认真做好预防和惩治监狱系统职务犯罪工作的通知》。健全罪犯服刑地变更制度,制定下发《司法部关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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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有若严格的规定和完整的程序,充分体现出我国刑法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相结合的特征。近年来,在我国司法工作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因保外就医工作引发的法律案件。加强时保外就医工作的监督检查再一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介绍了我国现行保外就医制度的基本情况,并结合案例分析着重论述了如何运用监狱检察制度规范保外就医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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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对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了备案审查程序。但对备案审查的性质、标准、方式、效力、救济途径和适用依据等方面规定不明确,学界和实务部门产生了争议。分析后认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备案审查的性质应为政法机关的内部监督,而不是行政/司法审批;建议备案审查采取合法性审查为主、合理性审查为辅的标准;备案审查的方式,可以对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采取列举式,其他罪犯采取抽举式;备案审查机关的审查结论不应具有改变决定机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裁决的效力;对备案审查机关的审查结论不服的,应分别赋予被审查机关和因此受到影响的罪犯提起复查的权利;备案审查的依据应根据《意见》的精神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和公安部联合制定规范法律文件;对同一案件,应由做出裁决的机关向相应的上级机关报请备案审查,而不是相关机关分别备案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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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被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以下统称"非监禁刑")三种矫正人员被裁判、决定收监执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发现漏罪或再次犯罪,应该撤销原判,数罪并罚而收监执行;二是严重违法或条件消失,被撤销非监禁刑,予以收监执行。本文讨论第二种情形。异地法院裁判、决定的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问题,是指在裁判、决定非监禁刑的法院所在地与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不一致时,社区矫正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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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这一制度的适用对象和程序也在不断完善。然而,由于该制度涉及到行刑方式.变更中的许多具体问题,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该制度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已逐渐显现,需要从程序、监管职责、监管措施等方面对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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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剑鸣 《贵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1)
暂予监外执行存在规范之间相互冲突、制度设计不尽合理、执行与收监方面未能有机衔接的局限。基于解决规范冲突、确立司法权威性、规范刑事裁判执行活动、贯彻监外执行制度、当事人进行权利救济的需要,立足于监外执行制度的实际运用与完善、消除规范的冲突,鉴于目前已经具有完善的基础,提出修订监狱法及其附属规范,确立暂予监外执行程序性规范、完善监外执行担保制度、确定监外执行例外规定、完善监外执行收监制度,建立实证中联动机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