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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行政诉讼类型化理论和制度体系是推动我国行政法治进程的重要一环,然而我国现有法律对行政诉讼类型并未作明确的规定。从现实审判需要的角度出发,针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撤销诉讼判决种类过于简单、客观诉讼和规范审查诉讼标准尚无体现、诉讼类型与判决种类尚未衔接等问题,可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完善行政诉讼类型且主张法院只能针对特定的行政诉讼类型作出特定的判决种类,以构建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体系。  相似文献   
152.
2012年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虚假诉讼行为纳入立法的规制范围内,但立法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决定了其不具有较强的司法可操作性。虚假诉讼行为从行为方式上可分为虚构事实型和隐瞒真相型;从行为主体上可分为单方主体型和恶意串通型;从行为目的上可分为骗取财产型、逃避责任型、打击陷害型、确认权属型。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以期司法机关能更好地预防和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相似文献   
153.
缔约过失理论一经提出,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产生巨大影响,我国合同立法中,借鉴了这一理论,并规范了典型的四种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但法典式的规定无法涵盖其它非法定类型的实务判例,文章从准类型化这一新辟的角度来归结其它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考察准类型化的自身规律特点,协调和重构缔约过失责任的体系。  相似文献   
154.
侵权行为法是未来中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草案将侵权行为法部分从债法中分离出来,成为民法体系中独立的一支。侵权法的相对独立意味着它和物权法、债法以及合同法等一样,都是民法内平行的法律规范体系,这样一种体系的建立,正是现代民法体系完善的内容及标志。但是,侵权行为法究竟继续沿用传统的大陆法系立法模式,还是借鉴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的类型化做法,形成一种全新的立法模式,仍然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5.
李红 《工会论坛》2006,12(2):125-126
典型化典型是小说艺术形象塑造发展的高级阶段,但这一阶段的形成却不是偶然的,而是经历了一个由类型化典型到典型化典型转化的漫长过程。《三国志通俗演义》所塑造的主要人物形象不仅具有类型化典型的基本特点,而且典型化典型的一些主要特征也已初露端倪,从而确立了它在中国小说塑造典型化典型史上的开拓者的地位。  相似文献   
156.
杨峰 《求索》2006,(12)
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既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内容作了修改,又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规定方法做了变动。这种修改对证券犯罪的认定标准产生影响,同时新证券法改变类型化规定刑事责任的方法,使得证券犯罪刑事立法迫在眉睫,因此,我们应当对《刑法》及相关法律进行修改。笔者认为,我们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1)加强与新证券法的衔接,完善证券犯罪的内容;(2)增加新证券犯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157.
对军事司法的理论认知可概括为管理工具论、司法权延伸论和调和论三种模式,三者以界定权力本质为研究基础,缺乏共识、难以推进.通过强调活动形式的司法性,聚焦于军事司法这一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程序法与军事社会的共融问题.不同于普通司法,军事司法与救济对象的公法关系并不是单向度的.其特殊性在于,军事司法权与军事指挥权在权力对象上是一致的、在法益上联系密切,因此在前者的制度设计中必须将后者作为重要影响因素.基于两种权力作用方式的不同,将军事司法划分为四种类型,并着重探讨介入军事法律关系的军事司法权、保障军人一般社会权益的军事司法权两种制度类型的正当性基础、职权范围和制度设计问题.  相似文献   
158.
刘奕君 《当代法学》2021,35(6):133-143
强制辩护制度是国家对特定范围内的被追诉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保障,主要针对"经济困难""量刑标准""行为能力缺陷""缺席审判""简易程序"五种情况而设.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落实强制辩护制度,可以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增强被追诉人的协商能力,弥补检察官客观义务之局限,巩固"对抗+审判"的诉讼结构,以及防范协商性事实错误.认罪认罚案件中强制辩护的实现应以值班律师为主体,强化值班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职能定位,明确值班律师享有会见权、阅卷权等基本权利,允许值班律师转换为委托辩护人或法律援助辩护指定律师.  相似文献   
159.
160.
行政法体系化的最高表现是法典化.法典化需要具备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条件,目前我国行政法的法典化难以实现.行政法的体系化不限于法典化,国家可以推行以行政法总则为基本法律,以行政行为类型化法律为重要组成部分,以众多特别行政法为基础的分层分级行政法体系.行政法总则包括以实体法为主的总则和以程序法为主的总则.行政实体法总则已经止步,主要原因在于行政实体法内容难以统一,国际上并无先例,行政组织法尚未制定,以及体制改革尚未完成.行政法的体系化只有以程序法为主的行政法总则即"行政程序法"一个选项.它既是行政程序的共同规则,又是兼顾了行政实体法一般原则的总纲性法律.它既有行政行为类型化立法所提供的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经验,又有类型化立法所不能覆盖而提出的立法需求.它既是国际上行政法体系化的普遍规律,又是我国地方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它既是法律技术上可行的方案,又是为了实现统一行政程序、巩固行政审批改革成果和推广区域协调法治经验的现实目标."行政程序法"兼顾了行政实体法,但又不追求行政实体法的全面、完整,是我国行政法体系化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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