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327篇
  免费   4篇
各国政治   4篇
工人农民   3篇
世界政治   6篇
外交国际关系   4篇
法律   123篇
中国共产党   46篇
中国政治   85篇
政治理论   12篇
综合类   48篇
  2024年   5篇
  2023年   4篇
  2022年   5篇
  2021年   16篇
  2020年   7篇
  2019年   2篇
  2018年   2篇
  2017年   6篇
  2016年   10篇
  2015年   9篇
  2014年   32篇
  2013年   43篇
  2012年   28篇
  2011年   34篇
  2010年   30篇
  2009年   15篇
  2008年   13篇
  2007年   17篇
  2006年   9篇
  2005年   9篇
  2004年   7篇
  2003年   8篇
  2002年   10篇
  2001年   2篇
  2000年   8篇
排序方式: 共有33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51.
正以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和导航定位等空间技术获取和处理得到的空间数据,在各个领域应用的深度和广度在不断扩大和延伸,灾害管理对它的应用需求也日益迫切和不断提高。  相似文献   
52.
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保护受试者权益、安全、健康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必须对受试者权益给予充分保障。知情同意是人体生物医学研究的主要伦理要求之一,知情同意书是保护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之一。本文对知情同意审查及获取的法律问题加以分析,倡导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充分尊重和保护受试者权益。  相似文献   
53.
微博自2007年进入我国以来,在短短几年时间内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如今我国微博使用人数已超过3亿。微博在提高犯罪情报的时效性、拓展犯罪情报获取源、深化隐形犯罪情报挖掘方面的作用日趋凸显,侦查机关可以将微博作为犯罪情报的收集工具,为公安情报建设提供更大的工作优势。  相似文献   
54.
李姝音 《公安教育》2004,(12):37-39
一直以来,看守所以安全教育为其主要任务。近几年为改变“一看二守三放走”的陈旧工作模式,创工作新亮点,探索出深挖犯罪的新思路、新办法。深挖犯罪工作是指公安机关通过对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进行管理、教育,获取犯罪线索,查明犯罪事实,甄别在逃人员的专门工作。经过几年的实践,这项工作成绩显著。2002年4月至10月,全国看守所集中开展了一场深挖犯罪的专项斗争。各地充分运用多种工作措施和手段,掀起深挖犯罪的高潮,全国看守所共挖出犯罪线索22万多条,从中查证破获刑事案件5363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3964人。2003年,全国看…  相似文献   
55.
随着互联网对人民日常生活的渗透,在线旅游平台早已成为人们出行前必不可少的情报获取与预订平台。其在上游对接供应商获取旅游资源,在下游对接广大消费者提供在线预订服务。正是这种连接双方、同时又与消费者产生直接交易行为的"直接第三方"性质,导致涉及OTA平台的纠纷往往呈现一定的复杂性。  相似文献   
56.
双边司法协助低效率的取证程序难以满足电子取证及时的要求,而美国CLOUD法案的颁布破解了传统跨境数据取证耗时长效率低的问题。CLOUD法案采取的是数据控制者模式,这与大多数国家所确立的数据本地化模式不同,此将引发诸如管辖权冲突、数据主权和网络主权冲突、与其他条约或国家法律条文内容相冲突等问题。我国可合理运用国际礼让原则,适度放开数据本地化模式,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规范,加强阻断立法,协作治理网络空间,加强国际数据管辖的平等合作,有效应对CLOUD法案对跨境数据获取的挑战。  相似文献   
57.
58.
将网购手机的主板更换为废旧主板后,利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全额退款的行为,属于盗窃罪还是作骗罪?盗窃交管局扣押的本人车辆后索赔,盗窈金额如何确定?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是盗窃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以上困惑,您都可以在本文中找到答案。  相似文献   
59.
就惩治考试作弊行为而言,应采用标本兼治的策略。对情节严重的考试作弊行为,刑法不应缺位,而应适时介入。"西安考研作弊案"是当前考试作弊行为的典型样本。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对涉案人员可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定罪处罚。面对社会中愈益严重、防不胜防的考试作弊行为,完善立法、增设新罪有其必要性,但也要注意非刑罚措施的运用。  相似文献   
60.
大数据具有非竞争性、财产性、非独创性以及强垄断性等特征。实践中仅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规制非法获取商业大数据的行为,忽视了大数据的财产性。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制非法获取行为,则忽视了对已公开商业大数据的保护,也容易造成数据垄断。将商业大数据作为新型财产加以保护,则忽视了现有法律体系内可能存在的保护方案。大数据与知识产权在权利客体、权利限制以及制度目标上具有亲和性,因此可以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商业大数据。由于大数据不具有独创性,其难以成为汇编作品,但能够作为邻接权客体加以保护。因此可以在《著作权法》中规定大数据收集者的权利,并在侵犯著作权罪中增设侵犯大数据的行为类型,进而规制非法获取商业大数据的行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