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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是某公司新聘的行政总监,他在加入公司不久后,就发现公司两位副总的关系十分微妙,虽然彼此表面上说话还算客气,但在日常工作中互不服气,甚至还常常在公司会议上争得面红耳赤。更糟糕的是,两位副总似乎都有自己的"小山头",都在公司内部潜伏着很多亲信。在张先生通过试用期正式担任行政总监后,两位副总纷纷示好、传递善意,并明确表达了"紧密"之意。张先生明白,他们是在"拉山头"、"立帮派",希望自己"入伙",成为他们的"党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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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员工在试用期内是否享受医疗期等待遇?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医疗待遇,医疗期限为3个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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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张某高中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称心的工作。于是,他动起了歪心思,花400元钱请街头办假证的小贩为自己伪造了一张某大学的硕士学位证书。此后,张某凭借该证书与一家科技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6000元,并没有约定试用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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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从立法原意看,立法者对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员工的条件是比较宽松的。按理说,用人单位以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该频发争议,即使出现争议,也不应存在败诉风险。然而,在劳动争议仲裁实施中,很多用人单位却因此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损失。究其原因,大都是由于用人单位忽略了“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中“被证明”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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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因工作性质的原因,人员更迭频繁。为保障公司业务的顺利进行,不断有新人被招聘进入公司,同时又不断有员工离开公司。在离职员工中,很大一部分为新招聘员工。他们当中一部分人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用,公司发现其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关系;一部分人因感觉不能适应公司的工作强度和工作性质或不满意公司提供的工作条件而提出辞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