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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致伤因素作用于人体,发生组织、器官结构完整性的破坏和/或相应功能的损害,即为损伤。损伤程度则是人为地将损伤对人体造成的后果进行等级划分。法律意义的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1损伤程度划分的法律依据人体在遭受他人导致的损伤以后,会出现不同的损害后果,对伤者的生命和健康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受到法律保护,不得任意侵犯。若侵害人达到法律所规定的情节,应当接受法律的处罚。为了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同时又要遵循罪刑相当、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有必要对不同的损伤按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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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13日16时许,胡某酒后来到本村村民张某家,见家中仅有张某之妻刘某在家,便将刘某按倒在床,趴到刘某身上摸其胸部并提出给钱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刘某情急之下假装答应并让胡某起来谈价钱。胡某被骗起后,刘某顺手拿起自家桌上的刀向胡某挥舞,胡某见状停止侵害并离去。当日17时许,被害人刘某将此事告知丈夫张某,张某即报警。两名民警接报后身着警服来到胡家,依法口头传唤胡某,胡某拒绝传唤,手持菜刀向民警砍去,民警将菜刀夺下后胡某又持铁榔头、铁锤多次击打民警,但均未打中。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柴某在抓捕过程中被打成轻微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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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06年4月18日上午,董某身带电筒、夹钳、套简扳手等工具,窜至一修好但尚未使用的厂房内,在盗窃墙上的电线时,被护厂工人吴某发现。吴喊道:“你给我老老实实下来”,董下来时被吴抱住按倒地上,董为了逃跑而挣扎,双方发生缠斗半个小时,二人头部均被地上的乱石擦伤(轻微伤)。当二人乏力时,按住吴某的董说:“只要你放了我,我给你800元钱”,吴未回答,董趁机向外面逃跑,吴起身追赶,恰遇公安民警路过,董被抓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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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未成年人寻衅滋事有其特殊的表现,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从主客观相一致和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出发,对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人身伤害及双方临时起意互相挑衅的互殴行为进行妥当认定,以正确适用法律,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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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2012年11月19日晚9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镇104国道党家庄西村铁路立交桥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马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被告人张某用一根粗木棍将被害人马某某头部打伤,被害人马某某将被告人张某的左眼打伤。被告人张某负伤回家后,委托其亲属电话报警称其与马某某因争执发生厮打,要求公安人员前往处理此事。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某头部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被告人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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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帅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23,(1):15-20
被告人实施轻微暴力对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下伤害后果时,其行为是否属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应是“暴力强度大小”的衡量因素,进而决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使用暴力”而构成转化型抢劫,因此办案过程中应对被告人“摆脱”行为的细节性证据重点审查,“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具有被动性、克制性和对等性三个特征,应结合被告人“摆脱”行为具体的表现形式进行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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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未检部门利用"互联网+"信息手段,开启办案"云模式",为未成年学生开展防疫宣传,为未成年嫌疑人送去观护帮教,为困境儿童传递特殊关爱,确保特殊时期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不停歇、不延误、不留白。一是司法办案"云模式"。2019年1月,吴某因琐事与他人打架斗殴,被害人构成轻微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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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7日凌晨,江苏人杜某和几个朋友在K歌后到东台某火锅店内吃夜宵。旁桌的丁某、吴某二人聊得正欢,而且声音很大,不时传来阵阵笑声。杜某觉得这影响了自己和哥们儿间的交流,便上前制止。哪知,丁、吴二人对他的劝阻毫不理会,说话声音依然如故。这让杜某感觉很丢面子,怒火中烧的他拿起火锅盖便扔向了丁某,又将火锅底料泼向了吴某。其他几个朋友也紧跟上来,对两受害人一顿拳打脚踢,致两人轻微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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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警李某在体息日着便装在一街心花园晨练时发现一卖黄盘者赵某正在向游人兜售黄盘,便上前说明自己的警察身份后对其进行抓捕,未料对方强力反抗,对其进行撕扯、扭打,后终被抓获,经鉴定李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偏重)。对此案中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存在争议,而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执行公务。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