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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任江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8(5):166-173
《继承法》以列举的方式具体规定了遗产范围,这种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现今经济社会对《继承法》的客观要求。对遗产范围制度的修正,主要应通过采纳遗产概括承受主义,从而将消极财产纳入遗产范围中;采纳不完全遗产制度,以防止继承人恶意逃债;对新型财产性权益、具有人格要素的物、特定法律资格与行为的继承,则应不局限于其法学属性的理论争议,通过立法技术实现对其继承方式的法律规制。这种对《继承法》现代化修正的立法精神本质,是法律主体对因经济基础发生变革而导致的遗产种类多元化、遗产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化的法价值需求的实践活动,是对继承权客体制度本土化移植的体系化修正,从而实现法律上层建筑与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的法价值选择。 相似文献
102.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修改案的实行,法律赋予了犯罪嫌疑人更多人权的同时,给公、检、法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就证据的形式,证据的获取途径以及证据链等关于证据的法律效力方面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和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形形色色的案件层出不穷,而真正留在现场的完整指印将少之又少,如何对现场手印进行分析和判断为侦查提供重要线索,文章结合实践总结出对现场手印分析的工作步骤和方法,以便锁定犯罪嫌疑人成为法庭审判予以采信的重要物证同时也能成为犯罪情报资料的重要来源。手印作为七种证据之一,在今后的打击犯罪和参与刑事诉讼方面仍将发挥重要作用,因此研究手印仍具有实战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03.
霍俊阁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3):66-73
网络诽谤行为一直以来备受关注,其不仅涉及到宪法权利的保护,还涉及到刑法法益的保护。为了准确的打击犯罪,平衡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与自由保障机能,我们首先应当对诽谤、网络诽谤的概念及其外延进行深入研究阐述,其次应对网络诽谤的罪量标准进行定位和具体认定,从而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认识和对待网络诽谤罪。 相似文献
104.
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信息不应是信息论意义上的信息,而应是控制论意义上的信息,即具有"同型结构+意义"双重结构。这有其法学上的规范意义。具备"源于人、有价值、法定性"条件的信息即可成为知识产权的对象,其特点有主客观双重属性、与载体的可分离性、可复制性、可传递性、可共享性等。知识产权的诸多困境即源于信息的主客观双重属性。 相似文献
105.
无体财产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通常的处理是放置于同所有权相同的性质和地位,享有物的所有权和享有某种权利属于同一层次的表述,无体财产权与所有权本都是权利人拥有的权利,而物与所有权不分的思维习惯是导致将无体财产与物并列而论的主要原因。之所以需要物权法理论的更新,根本理由就在于现代中国充斥着复杂的财产关系及层出不穷的新问题,而这些新问题不仅是有体财产的纠纷,还有很多是无体财产的纠纷,物权法理论必须对解决这些问题给出确定的回应,而且必须是具有一定逻辑的,而不能仅仅是对具体问题的特殊规定,这就要求必须更新所有权观念。 相似文献
106.
黄芬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1):31-36
《物权法》第107条是关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的规定。仔细研读这一条款,就会发现它有几个问题需要分析: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第107条规定的原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的性质,以及如何理解原权利人的有偿回复义务?第107条属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特别规定,原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兼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效力。在有偿回复的情形,原权利人现实提出对价支付是原权利人返还请求权发生效力的条件。 相似文献
107.
论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对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山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5(4):9-12
有关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对象问题历来颇有争议,应在学说梳理基础之上进行价值抉择与类型考量。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对象的判定应当以“限定说”和“可能说”为根据,而不能采用“无限定说”和“现实说”,否则会招致明显不当。襁褓中的婴儿、被看护的植物人不能成为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对象;意识清醒的高位截瘫的人、儿童、高度精神病人都能成为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对象。 相似文献
108.
学科范畴是学科建立的基础。就检察学而言,我国学术界对其范畴与基本范畴的研究相当薄弱,还没有形成对哪些范畴应当归于检察学基本范畴的统一认识,制约着检察学成为独立学科的存在价值和发展。本文试图通过对范畴与检察学范畴、基本范畴与检察学基本范畴的解读入手,阐释检察学基本范畴的特征、构成条件以及中国特色检察学基本范畴的具体内容。 相似文献
109.
潘家永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7(1):43-46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客体是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和社会管理秩序;客观方面包括“暴力、胁迫”行为和组织行为,组织行为的对象和“暴力、胁迫”的对象具有同一性。采用暴力、胁迫方式进行组织的,以及在形成组织控制状态后的过程中对不愿乞讨的残疾人、儿童实施暴力、胁迫的,均构成犯罪,且无需把被组织者限定为3人以上。犯罪主体原则上应包括残疾人、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内。 相似文献
110.
陈康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4,17(2):53-55
传统的治安管理学将治安管理的各项业务概括为几种被管理的对象,这种观点直观粗浅,不能涉及管理主体与管理客体的内在联系。"权利与义务"视角从治安管理实践中主客体关系的复杂性入手,从而扩大视野,从而弥补了传统定义法上外延不周延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