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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行政强制执行,作为行政强制的一方面,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等重要权利。在强调法治和人权的今天,这些属于公民的重要权利越来越受到统治者的重视。同时,行政权存在被滥用的危险,行政强制执行中也可能出现不法或不当情形。因此,法律应当对行政强制执行进行有效控制,从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为实现此目的,法律应运用多种调整方法,法律救济就是其中的重要部分。在很多行政法治国家,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救济制度都比较完善,并各具特色。对于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我国应当在立法过程中予以关注和参考。鉴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救济制度存在某些方面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相关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72.
梅传强  胡江 《现代法学》2011,33(2):98-107
现行《刑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理解和认定上的困难,已经不能适应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新要求,有必要重视重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暴露出的刑法规定上的不足,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相关规定予以评述并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当前,我国没有必要制定单独的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法律。在修订《刑法》第294条时,应当区别对待组织、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并设置相应的刑罚,同时应当增设第294条之一以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于所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均应增设财产刑,并提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定刑。此外,不宜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规定为特殊累犯,而应当规定为特别再犯,并提高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缓刑、减刑和假释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73.
现行行刑体制存在立法滞后、权力分散、领导体制僵化等诸多弊端,已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行刑工作的现代化进程.必须对传统的片面、孤立、封闭的行刑观念进行反思和检讨,在此基础上,建构一个法治、人道、公正和高效的现代化行刑体制.制订统一行刑法典,彻底实现监企分离,合理调整监狱布局,推进开放式处遇,应是我国行刑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  相似文献   
74.
朱加林 《犯罪研究》2012,(6):32-37,47
现代刑罚理论普遍采纳行刑个别化、社会化原则使得自由刑的执行更有利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而目前我国对非监禁刑的价值认识模糊、研究滞后,导致社会接受度不高,司法实践对其适用也持保守态度。透视我国非监禁刑司法适用问题,分析非监禁刑的理念及价值定位,在构建公平正义社会过程中从价值理念和制度上完善、创新非监禁刑制度及法律适用,追求最大程度上的犯罪人与普通人的平等,才能彰显刑罚惩治与教育改造的双重功能。  相似文献   
75.
有关刑讯逼供的理论研究成果颇丰。而且,在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中,为研究者所广泛称道的警察作证制度、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律师在场权、沉默权、举证责任倒置等相关举措已经纳入“试验田”向实务部门推行。但实证调查显示,“书面中的法”和“行动中的法”存在较大的隔阂。现有学术研究偏向“口供虚无主义”的休克疗法该为此负责。遏制刑讯逼供的方法应当立足法治的本土资源,构建现实语境下警察讯问的权力监督体系,改进刑事侦查阶段的证明标准,创造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条件,促成实务部门的执法规范化,达致控辩双方的平衡共赢局面。  相似文献   
76.
监狱领域中存在行刑主体与客体、改造主体与客体等基本范畴。监狱行刑主体是监狱及其民警,行刑客体是罪犯;改造主体是罪犯,改造客体是罪犯的犯罪思想和犯罪恶习。在行刑主客体与改造主客体这两对基本范畴之间,行刑主体与改造主体处于上、下两个不同层次,且行刑客体与改造主体是同一体,因此形成"二层次主客体联结论"。  相似文献   
77.
死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内容的最为严厉的刑罚,应遵循公正、功利与人道三大原则。死刑是起源最早的刑种,在几千年人类刑罚史上一直占据着刑罚体系的主导地位。死刑制度走向历来是一个极为敏感的问题。因此,如何评价死刑,保留或是废除,限制或是扩张,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政治问题。我国作为保留死刑的国家,限制与减少死刑已受到立法和司法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78.
自由刑在当代各国刑罚体系中处于中心位置,刑罚轻缓化实现的关键在于自由刑的轻缓化。有效的执行措施是刑罚轻缓化实现的重要保证。中关两国在自由刑具体执行措施方面既有共性又有差异,深入理解并合理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执刑措施,对促进中国刑罚轻缓化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79.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语境下,我国监狱行刑主体单一的现状必须进行改革,应导入多元社会主体参与行刑.即让罪犯、非政府组织(NG0)、包括受害人在内的公民和监狱在监狱行刑活动中拥有相应的话语权。这是监狱本身具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政治责任、公民社会发育渐趋成熟等诸多方面的必然要求。在多元社会主体参与行刑的路径选择和模式构建上:一是要解决法律的挈肘,修改或补充法律条款:二是要立足我国监狱行刑实践.把多元社会主体参与行刑分为六个层次和三个发展阶段。循序渐进地推进行刑改革,以更好地实现人们对“新程序正义”的诉求和期待。  相似文献   
80.
赵星 《政法论丛》2008,(6):43-47
司法过程不可以仅仅依据法条进行演绎三段论推理就可以实现,在对法条进行适用时,必须考虑法条背后蕴涵的法律原则和法律目的。法律规定作为利益冲突的一种协调和妥协方式,它以实现利益和价值的最大化以及共盈作为其根本原则和设立目的。恢复性司法是灵活平衡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利益以实现刑罚目的的一种有效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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