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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不受‘中共党员’身份限制,而是以实际工作职能为准,除了大家常说的公务员,还包括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等。也就是说不论是编外用工、协管还是非党员,只要依法履行公职,就要接受监督。”日前,一场别开生面的纪律教育与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在和平区举办。不同于以往授课,这次讲座重点面向编外用工、劳务派遣等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相似文献
82.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20,(6)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目的和任务就是与《监察法》有关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程序进行衔接。在《监察法》已经出台的情况下,《刑事诉讼法》的针对性修改是必要且紧迫的。《刑事诉讼法》此次修改围绕多个与监察体制改革相关的重要内容对诉讼制度进行了调整,主要包括:"侦查"与"调查"相区分、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职能管辖划分、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程序构建、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中的强制措施转换等。《刑事诉讼法》的相关修改对巩固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加大对腐败犯罪打击力度意义重大,但是也需要注意与已有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协调,兼顾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83.
正承载亿万人民期盼和重托,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日前在北京召开,为中国谋定改革发展大计、绘制美好蓝图。在重要历史节点举行的这次全国两会,对于凝聚力量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两会精神,切实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坚强的纪律和政治保障。 相似文献
84.
正制度笼子的切实管用不仅在于笼骨的坚实有力,更在于架构的科学合体。只有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同时强化责任追究,才不会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当前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影响恶劣、亟待解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正确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打好反腐"组合拳"。树好"警示牌",使党员干部"不想腐"。及时广泛宣传"警示牌"。中央出台的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制度措施,以及多次对违反者的点名道姓通报曝光,都是很好的"警示牌",它将党员干部可为与不可为之事广而告 相似文献
85.
正5月19日,王岐山同志在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专题研讨班上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明确职责定位,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紧紧围绕监督执纪问责,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全面提高履职能力。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是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那就是监督、执纪、问责,这既是权力,也是责任,是责任就要担当,就要把它牢牢地抓在手上、扛在肩上。纪检监察机关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落实监督责任的必由 相似文献
86.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基层腐败治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让群众在反腐‘拍蝇’中增强获得感。"[1]村干部职务违法犯罪是发生在基层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近年来,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监察部门在监察调查执法中查处的各种村干部职务违法犯罪备受关注。加强对村干部职务违法犯罪的研究,对深化基层腐败治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此,本文拟在实证调研基础上,以2018年3月20日监察法生效施行后重庆市某县(以下称W县)监察部门查处的部分代表性村干部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共23件25人)进行实证分析,以揭示案件的法律特征、分析案件的发生原因、寻求治理的有效对策。 相似文献
87.
88.
行政监察作为内部行政监督的一种主要类型,在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现行的行政监察工作存在着许多体制、机制层面的问题。在经济转轨过程中、未能有效地防止行政权力的过分膨胀以及腐败现象的严重滋生。这充分暴露出我国现行的行政监察工作在体制、机制方面还有许多值得研究和完善的方面。因此,必须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完善行政监察机制和法律,建立起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制衡机制,让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相似文献
89.
90.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留置完成了从党内措施到国家监察措施的转变,成为监察机关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留置措施适用程序,特别是提请留置的程序、决定程序、决定的人员和方式、通知家属的内容形式等一系列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明确。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对被留置的对象作何处理,包括先行拘留,再根据案件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决定采取何种刑事强制措施程序,也需要研究和明确。监察机关将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之后,检察机关如果认为有事实和证据需要补充核实的将案件退回监察机关,此时案件仍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应关押在看守所不应退回到留置状态,不应转移至监察机关办案场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