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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山谷的起点     
侥幸心理.是一切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共同心理。近些年,党和政府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力度不可谓不大.这类犯罪活动却有增无减。为何前车之覆,不能成为后车之鉴?通过对大量犯罪事实的分析,特别是从一些犯罪分子的供述中发现.某些人总是把偶然的原因当经验,并幻想,这偶然的原因会使他们获得成功。这是一种侥幸的心理。正是因为这种心理,才驱使他们想入非非.胆大妄为,铤而走险。  相似文献   
292.
本文追溯非法集资罪之认定问题,认为欲达到合理的疏通融资之效果,必先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拓宽合法的融资渠道,调整非法集资之认定口径,寻找合适的法律去规制,才能准确的界定合法与非法融资,商业活动与集资活动之间的关系,并准确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活动,支持民营企业的合法融资,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293.
“共犯的正犯化”以对正犯与共犯采取区分制为前提,帮助行为成立犯罪若不以正犯的存在为前提,则是共犯的正犯化,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以正犯的存在为前提,故不可能是共犯的正犯化。行为的危害性大、能被独立定罪,以及刑法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了独立罪状与法定刑等,都不是共犯正犯化的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也并非共犯正犯化的法律依据。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的案件之所以多,主要是因为司法机关误解共犯的成立条件、错误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未运用想象竞合原理,以及为了减轻对正犯的证明责任,导致将大量诈骗等罪的共犯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只有在抽象的认识错误、正犯的犯罪性质未能查明等场合,才可能对相关帮助行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在所谓“一对多”的场合,若各被帮助者的行为没有达到罪量要求,则帮助者的行为也不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立法论上说,废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许是良策。  相似文献   
294.
"9·11"事件以后,反对恐怖主义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各国均通过加入国际公约、完善国内法来打击恐怖主义,有关恐怖主义的一些热点问题都得到了深入的探讨。但是,如何完善国际法律制度,如何在打击恐怖主义活动的同时坚持国际法基本原则,如何协调各国对恐怖主义活动的认定及惩治方面的分歧等问题仍然值得学者们进一步反思与研究。本期热点笔谈组织了有关反对恐怖主义专题,希望通过学者们对反对恐怖主义、全球法制建设问题的进一步研究,为学界提供研究反对恐怖主义问题的不同视角,也希望对我国反对恐怖主义决策的选择、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95.
<正> 一、概述当在美国人中问起有关犯罪的情况时,极少有人联想到庞大的法人组织。不管怎么说,难道能叫经商的公司不赢利么?为了保住自身的信誉,难道他们不需要公正地、友好地对待消费者、雇员和竞争对手么?那些公司的经理们不是都很富有吗?他们为什么要去犯罪呢?他们从犯罪中能获得什么?之所以没有什么人把法人与犯罪联系起来考虑,一部分原因应归于系统的统计资料中的  相似文献   
296.
刘宪权 《法学》2022,(1):66-79
网络黑产链犯罪中的帮助行为与传统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有较大的区别,具体表现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的关联程度及行为的作用效果等方面。然而,目前对网络黑产链犯罪中帮助行为人以共同犯罪论处存在理论障碍,如欠缺共同故意且正犯行为难以认定为犯罪等。司法实践将帮助行为正犯化确实具有现实需要。帮助行为正犯化的论域应当限定在正犯、共犯分离二元参与体系的形式正犯概念之下。在我国刑法分则对实行行为明确定型的立法体制下,司法机关超越解释权限将帮助行为扩张为实行行为的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有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增设是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理论的典型立法实践,但成立该罪既不要求帮助行为人对被帮助者实施的具体犯罪内容有明确的认识,也不要求被帮助的犯罪行为在实体上或程序上被认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297.
毒品,这个曾给中华民族带来无尽灾难和百年耻辱的"恶魔",在中华大地上消失了30多年以后,又改头换面卷土重来,并严重危害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近年来,虽然北京市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大,但毒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并未因此减弱,其犯罪活动仍很猖獗,禁毒形势依然严峻.因此,司法实践如何面对毒品案件的挑战是一个非常急迫的问题.  相似文献   
298.
法治故事     
不久前,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常帅等16人电信网络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常帅等1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至6个月不等的刑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甘某某等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到7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相似文献   
299.
张伟 《比较法研究》2023,(1):97-111
犯罪参与网络化对共犯理论既提出了严峻挑战也提供了理论革新的契机。针对共犯理论与司法实践在规制网络不法帮助行为方面的乏力与困境,立法者增设了刑法第287条之二。应当承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独立犯罪属性,网络犯罪帮助在网络犯罪产业链上的参与性不应作为肯认其共犯性的充分理据,避免继续以共犯教义学为指导阐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极强的涵摄性决定了本罪有两个基本面相,既属于网络刑法中的兜底性罪名,也有作为竞合性罪名的可能。对本罪犯罪构成不宜过分限缩解释,避免其适用面相过窄而出现法益保护乏力。  相似文献   
300.
运用整罪分析模式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故意时,无法合理解释“情节严重”的认识问题以及“刑事推定下明知的过失化”现象,造成本罪故意认定困境。与整罪分析模式截然不同的要素分析方法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要素分析模式下,故意的成立仅需行为人对构成要件行为不法性有“明知”即可,其他犯罪事实要素的主观心态在所不问。以此为准,当行为人对自己所提供帮助行为违法性以及他人网络犯罪行为有所“明知”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中的“明知”即使因刑事推定方法而过失化,也不影响本罪故意认定。“情节严重”的各项情节中,除与帮助行为非法性提升存在密切关联的情节需故意心态外,其他的只需过失心态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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